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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颁布了《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邢鸿飞教授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并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从而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目前全国农田灌溉有效面积9.68亿亩,这些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灌区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农田水利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是,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历史欠账多、薄弱环节多、积累矛盾多,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管理难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提高农田水利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是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教授级高工李原园表示,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但由于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也存在该建未建、工程缺位的现象,影响了农田水利整体协调推进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由于农田水利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特点,因而政府主导是农田水利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石。政府既需要统筹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建好农田水利“大动脉”,也需要鼓励各方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畅通“毛细血管”。邢鸿飞介绍,《条例》中的政府主导原则,一是体现在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地位;二是体现在规定了相关部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工作职责。
此外,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冠军表示,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种类繁多,管理体制和机制差异较大,应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分类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对于国有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工程所有权人职责,稳定经费来源渠道、足额落实“两费”。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逐步明晰所有权、落实管护权、保障收益权,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有人用、有人管、有钱管、长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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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好“大动脉” 疏通“毛细血管”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邢鸿飞教授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并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从而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目前全国农田灌溉有效面积9.68亿亩,这些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灌区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农田水利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是,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历史欠账多、薄弱环节多、积累矛盾多,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管理难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提高农田水利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是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教授级高工李原园表示,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但由于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也存在该建未建、工程缺位的现象,影响了农田水利整体协调推进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由于农田水利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特点,因而政府主导是农田水利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石。政府既需要统筹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建好农田水利“大动脉”,也需要鼓励各方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畅通“毛细血管”。邢鸿飞介绍,《条例》中的政府主导原则,一是体现在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地位;二是体现在规定了相关部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工作职责。
此外,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冠军表示,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种类繁多,管理体制和机制差异较大,应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分类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对于国有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工程所有权人职责,稳定经费来源渠道、足额落实“两费”。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逐步明晰所有权、落实管护权、保障收益权,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有人用、有人管、有钱管、长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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