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兴起放火求乐,事后赔八万追悔莫及

韩资 2016-06-13 09:50:00
酒后兴起放火求乐,事后赔八万追悔莫及

朋友很久没有见过面,见面之后喝喝酒,聊聊天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总有一些人为了娱乐,在酒精的作用下,做出一些让人愤恨的事情,前不久,吕某酒后放火,给周边的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最后法院认定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并赔偿受害人八万余元的赔偿金。

 

江西男子酒后玩火玩大了 烧坏一辆轿车赔8万元

 

4月的一天晚上,江西男子吕某和两个朋友聚餐,吕某八两白酒下肚,整个人喝得晕乎乎的。凌晨1点左右散席后,他推着电瓶车回到家,但依旧感觉不适,想出去溜达一圈解解酒。

 

吕某一路溜达到掌起镇模具市场陈家北路南端附近,不知怎么一时兴起,开始用一旁堆放的垃圾等物四处放火。一家店的外部帘子,另一家店的卷闸门、下水管道,还有一辆停放在此的福克斯轿车也遭殃了。消防接到报警后赶来将火扑灭,但福克斯轿车已被烧毁。

 

这期间吕某去哪了呢?原来,他见轿车的火势失控,便躲到了一处暗巷,在那抽着烟远远地看着消防队员救火。等骚乱过去,到了2点半左右,吕某还没回家,而是继续自己的疯狂行径。他来到一弄堂内,用拖把等物点燃了两处雨棚,还致两辆轿车被火烧到,损失并不严重。

 

第二天傍晚6点左右,警方根据视频侦查线索,在掌起镇叶家村某租房将吕某抓获。

 

“我把坏了的打火机扔在了着火的垃圾里,拖把上面有油,火一下子大了,风刮了起来,车子的保险杠也着了。”在谈及福克斯轿车时,吕某交代说,他本意是去点车旁的垃圾,“我想报警,但手机掉地上摔坏了,我吓坏了就跑走。看到消防队员将火灭掉,之后再有没有放火就记不清了。”

 

目前,本案现已审结。办案法院认为吕某故意放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同时,由于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福克斯车主陈先生的经济损失,判决赔偿8万余元。(华龙网)

 

朋友相聚喝酒无过,放火行为法理不容

 

朋友见面喝喝酒,聊聊天是一件很惬意的事情,但是像上文描述的那样,吕某为了图一时的快乐,四处引火,触犯我国的刑法,让自己后悔一生;喝酒本无过,放火法无情。

 

放火罪的认定与处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是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农具等作为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害对象的区分。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处罚: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吕某醉酒后实施放火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之,并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了达八万余元的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同时八万余元的损失已经构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放火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于放火罪的相关规定有了一个简单的认识,朋友相聚不容易,饮酒也是为了交流感情,但切不可酒后做出一些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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