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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也是公司的最高领导,代表公司的最高利益,可见,董事长对一个公司而言是有多重要,他代表公司,其行为也直接关系着公司经营的成败,因此,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会有相关的要求。而最近网传李庆萍将任职中信银行董事长,他达到了任职资格吗?
传李庆萍将接任中信银行董事长 孙德顺或升任行长
6月3日消息,据知情人士透露,中信银行高管将进行人事调整,行长李庆萍或将接替常振明出任董事长,副行长孙德顺将接任行长一职。截止发稿时,中信银行方面未回应新浪财经的置评请求。
2014年4月,曾有媒体报道称,孙德顺将接替朱小黄出任中信银行行长一职,后李庆萍接替了任职不到两年的朱小黄出任行长。
据媒体报道,李庆萍的行长工作,得到了“高度肯定”。作为中国大中型银行中唯一的女性行长,李庆萍接任中信银行行长一职后,业内有中信银行进入“李庆萍时代”之说。而一个最表象的辨识,是中信银行的品牌形象从原来的蓝体字改变,各地分支行还花大力气配合一一挂起了新门头字样。“中信红”的品牌辨识还伴随着理财业务“薪金煲”、出国金融、房抵贷等一系列转型创新的特色业务树立起来。
据了解,2011年12月,53岁的孙德顺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调任中信银行总行党委副书记兼副行长。此前,孙还曾担任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从工行到交行再到中信银行,其三十多年银行家生涯,所到银行皆以强有竞争力的“对公业务”闻名于同业。
2014年,社区银行受到热炒时,孙德顺个人对“社区银行热”持冷静旁观的态度。他当时表示“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习惯改变的时代,银行业也得把自己的网点梳理梳理,不能像以前那样盲目扩张了。”(新浪财经)
谁都能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吗?
尽管李庆萍任职中信银行董事长一事还只是传言,并没有出官方报道,但是,从这个新闻出发,我们必须了解董事长的任职资格,除了董事长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员也是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职位的任免也对公司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有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关于董事的任职限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之相同)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关于监事的任职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弘仁):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三款: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公司中十分重要的组成人员,当然也不是想当就能当的哦,所以,了解了这些,结合李庆萍的履历,你就可以知道,她是否能达到董事长的任职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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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李庆萍接任中信银行董事长,谁都能做董事、监事、高管?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也是公司的最高领导,代表公司的最高利益,可见,董事长对一个公司而言是有多重要,他代表公司,其行为也直接关系着公司经营的成败,因此,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会有相关的要求。而最近网传李庆萍将任职中信银行董事长,他达到了任职资格吗?
传李庆萍将接任中信银行董事长 孙德顺或升任行长
6月3日消息,据知情人士透露,中信银行高管将进行人事调整,行长李庆萍或将接替常振明出任董事长,副行长孙德顺将接任行长一职。截止发稿时,中信银行方面未回应新浪财经的置评请求。
2014年4月,曾有媒体报道称,孙德顺将接替朱小黄出任中信银行行长一职,后李庆萍接替了任职不到两年的朱小黄出任行长。
据媒体报道,李庆萍的行长工作,得到了“高度肯定”。作为中国大中型银行中唯一的女性行长,李庆萍接任中信银行行长一职后,业内有中信银行进入“李庆萍时代”之说。而一个最表象的辨识,是中信银行的品牌形象从原来的蓝体字改变,各地分支行还花大力气配合一一挂起了新门头字样。“中信红”的品牌辨识还伴随着理财业务“薪金煲”、出国金融、房抵贷等一系列转型创新的特色业务树立起来。
据了解,2011年12月,53岁的孙德顺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调任中信银行总行党委副书记兼副行长。此前,孙还曾担任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从工行到交行再到中信银行,其三十多年银行家生涯,所到银行皆以强有竞争力的“对公业务”闻名于同业。
2014年,社区银行受到热炒时,孙德顺个人对“社区银行热”持冷静旁观的态度。他当时表示“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习惯改变的时代,银行业也得把自己的网点梳理梳理,不能像以前那样盲目扩张了。”(新浪财经)
谁都能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吗?
尽管李庆萍任职中信银行董事长一事还只是传言,并没有出官方报道,但是,从这个新闻出发,我们必须了解董事长的任职资格,除了董事长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员也是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职位的任免也对公司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有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关于董事的任职限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之相同)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关于监事的任职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弘仁):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三款: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公司中十分重要的组成人员,当然也不是想当就能当的哦,所以,了解了这些,结合李庆萍的履历,你就可以知道,她是否能达到董事长的任职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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