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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就《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
意见稿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全国建立企业年金企业7.5万户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待遇水平;相关条款与职业年金办法不一致,不平衡;部分条款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个人账户资金权益归属存分歧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存有争议,直到意见稿出台,分歧仍存。这从意见稿中部分规定显示出两套方案即可看出。
在最基本的问题上,如企业年金的定义,就有两个不同的规定。一种说法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另一个是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上,也有不同意见。方案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方案二: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
增加年金方案变更终止规定
比较明显的变化体现在意见稿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办法》没有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企业确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因此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第十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当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者参加企业年金半数以上提议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意见稿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增加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
扩大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
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
意见稿还完善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修改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此外,意见稿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其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主要考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等。”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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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不超过5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就《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
意见稿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全国建立企业年金企业7.5万户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待遇水平;相关条款与职业年金办法不一致,不平衡;部分条款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个人账户资金权益归属存分歧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存有争议,直到意见稿出台,分歧仍存。这从意见稿中部分规定显示出两套方案即可看出。
在最基本的问题上,如企业年金的定义,就有两个不同的规定。一种说法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另一个是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上,也有不同意见。方案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方案二: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
增加年金方案变更终止规定
比较明显的变化体现在意见稿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办法》没有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企业确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因此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第十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当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者参加企业年金半数以上提议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意见稿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增加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
扩大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
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
意见稿还完善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修改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此外,意见稿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其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主要考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等。”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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