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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常说“顾客是上帝”,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群体。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湖南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这是消费者在维权道路上迈出的坚实一步。
购新车发现曾补漆,诉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5月31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对外发布,我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商业欺诈,被判向消费者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另外赔偿3倍购车款39.57万元。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白色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原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为新车进行车辆护理时,被美容技术人员告知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廖某这才意识到可能买到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廖某随即将情况反映给被告动力快车管理人员,“车曾有修补痕迹”一事获得对方认可。不过,动力快车、天禧公司仅同意更换车辆前保险杠等配件并赔偿10次高级保养费用,不同意廖某的更换新车请求。
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由于协调未果,廖某在常宁市消委、衡阳市消委建议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在常宁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结合正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认为天禧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对原告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以3倍购车款增加赔偿损失额度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此次的汽车消费维权案中,被告以车辆合格证和原告方签名的《新车交车确认单》为依据,抗辩车辆为新车、合格车辆。而据记者了解,在汽车销售的过程中,这也成为诸多汽车4S店交车的一个必经流程,被视为消费者“对接受了一部没有问题的新车”和权益的切结认定。
不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车交车确认单》仅是在人力肉眼所观测的限度内进行的一项检测,难免不存在疏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新产品的认定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限,即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的6个月内发现新产品瑕疵,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发生争议要承担举证责任。
随后,在对案件的二审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天禧公司行为构成商业欺诈,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退一赔三”。5月31日,记者了解到,该维权案原告已向法院申请二审判决强制执行。(新华网)
“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商家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由原来的“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规定最低赔付额为500;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除了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提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是整部法律的亮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遭遇侵权后往往放弃维权,原因之一就是维权成本高,比如餐饮行业“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等霸王条款,虽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很少有消费者为了1元钱付出时间精力去维权。因此,在涉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等,公益诉讼就显得十分必要。
7天内无理由退货让消费者有了“后悔权”
如今,网购成为了购买商品的主流方式之一,很多人都青睐网购的便利,但是冲动消费后,后悔者比比皆是。此外,还有购买的商品与图片、描述、想象不一样的情况发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了消费者“后悔”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也是有条件的,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且退货商品应当完好,还要在七日内及时退还。这样也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避免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两年多,消费者在遇到需要维权的消费纠纷时,应该勇于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武器,自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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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下达判决,新《消法》成维权利器
虽然常说“顾客是上帝”,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群体。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湖南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这是消费者在维权道路上迈出的坚实一步。
购新车发现曾补漆,诉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5月31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对外发布,我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商业欺诈,被判向消费者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另外赔偿3倍购车款39.57万元。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白色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原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为新车进行车辆护理时,被美容技术人员告知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廖某这才意识到可能买到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廖某随即将情况反映给被告动力快车管理人员,“车曾有修补痕迹”一事获得对方认可。不过,动力快车、天禧公司仅同意更换车辆前保险杠等配件并赔偿10次高级保养费用,不同意廖某的更换新车请求。
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由于协调未果,廖某在常宁市消委、衡阳市消委建议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在常宁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结合正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认为天禧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对原告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以3倍购车款增加赔偿损失额度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此次的汽车消费维权案中,被告以车辆合格证和原告方签名的《新车交车确认单》为依据,抗辩车辆为新车、合格车辆。而据记者了解,在汽车销售的过程中,这也成为诸多汽车4S店交车的一个必经流程,被视为消费者“对接受了一部没有问题的新车”和权益的切结认定。
不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车交车确认单》仅是在人力肉眼所观测的限度内进行的一项检测,难免不存在疏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新产品的认定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限,即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的6个月内发现新产品瑕疵,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发生争议要承担举证责任。
随后,在对案件的二审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天禧公司行为构成商业欺诈,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退一赔三”。5月31日,记者了解到,该维权案原告已向法院申请二审判决强制执行。(新华网)
“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商家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由原来的“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规定最低赔付额为500;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除了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提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是整部法律的亮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遭遇侵权后往往放弃维权,原因之一就是维权成本高,比如餐饮行业“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等霸王条款,虽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很少有消费者为了1元钱付出时间精力去维权。因此,在涉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等,公益诉讼就显得十分必要。
7天内无理由退货让消费者有了“后悔权”
如今,网购成为了购买商品的主流方式之一,很多人都青睐网购的便利,但是冲动消费后,后悔者比比皆是。此外,还有购买的商品与图片、描述、想象不一样的情况发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了消费者“后悔”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也是有条件的,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且退货商品应当完好,还要在七日内及时退还。这样也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避免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两年多,消费者在遇到需要维权的消费纠纷时,应该勇于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武器,自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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