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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违法行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同样担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将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这是近日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了第三方平台、食品销售者、食品制作者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填补了网络食品监管和追责的法律空白,打破了食品网络食品销售无证、无监管、难追责的怪圈。
食品网店实行实名制和资质审查
一直以来,网络食品销售处于监管的盲区、处罚的边缘地带,但却是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
基于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由衣物饰品,到电子电器,再到如今的生食、熟食。新条例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了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新条例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新条例也作了严格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关网络销售许可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冷荤凉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建立进货查验制可追溯食品来源
新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为了便于追溯,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新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新条例还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出现食品问题网络平台同样担责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只有打到疼处,方能在利益面前抵挡住诱惑。对此,新条例进一步加强了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以此提高违法成本。
新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新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样,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且拒不改正的,也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根据条例,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网络平台一样要担责: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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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食品安全条例:违法使用添加剂可处货值20倍罚款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违法行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同样担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将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这是近日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了第三方平台、食品销售者、食品制作者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填补了网络食品监管和追责的法律空白,打破了食品网络食品销售无证、无监管、难追责的怪圈。
食品网店实行实名制和资质审查
一直以来,网络食品销售处于监管的盲区、处罚的边缘地带,但却是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
基于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由衣物饰品,到电子电器,再到如今的生食、熟食。新条例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了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新条例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新条例也作了严格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关网络销售许可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冷荤凉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建立进货查验制可追溯食品来源
新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为了便于追溯,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新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新条例还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出现食品问题网络平台同样担责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只有打到疼处,方能在利益面前抵挡住诱惑。对此,新条例进一步加强了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以此提高违法成本。
新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新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样,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且拒不改正的,也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根据条例,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网络平台一样要担责: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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