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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律师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事务更加复杂多样,国内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对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同时,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加快,律师组织结构需要不断创新,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
2002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启动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各地根据该意见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意见。我国公司律师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目前,我国公司律师主要分布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国有钢铁、石化、汽车制造、金融、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业。开展公司律师的试点单位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对比较少。虽然我国现在公司律师数量相对少,但广大公司律师积极努力为国家法治建设、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促进了企业依法决策,增强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总的来说,我国公司律师发展缓慢,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我国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律师数量少
我国公司律师试点已有十多年,公司律师有1770人,仅占我国执业律师(23万多人)的0.8%。目前,公司律师主要在国有大型企业,绝大多数公司都是企业法律顾问或者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处理公司法律事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对公司律师的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二是公司律师的待遇不高,对社会律师的吸引力有限;三是其他类似制度的存在,如企业法律顾问等;四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推动力度不够。随着我国公司结构的完善和对外交流合作加深,从律师的专业性和节省成本考虑,培养专门的公司律师应当是一种发展趋势。
(二)公司律师分布严重失衡
从我国现有的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行业性来看,涉及到的行业少,大多数行业还没有公司律师;从公司律师试点规模来看,公司律师主要存在于央企和地方超大型企业;从公司律师分布的地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呈现经济越发达地区,公司律师越多的趋势,反之亦然。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尚需向纵深发展。
(三)公司律师整体素质不够高
目前,我国公司律师的整体素质离现代企业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我国公司律师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时,特别是处理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事务能力还不够,与企业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相比,在专业上没有特别突出的优势。同时,我国公司律师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有一套完整的公司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对社会律师的吸引力不大,很多高素质的律师不愿意到公司做公司律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完善,有很多大型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没有公司律师岗位,有些公司从节约成本和权力集中角度出发,不愿意设立公司律师。
(四)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并存
目前,我国的律师按照工作性质可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这种分类不是按照一个标准来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公司律师的独立地位。企业法律顾问是设在企业内部、专门为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身份和地位相同。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都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工作人员,受雇于企业;二是职责基本相同。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都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部分;三是二者都是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实现企业依法运营,将企业的经营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准入门槛不同。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通过企业聘任;公司律师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二是管理机关不同。公司律师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归国资委管理。三是权利不同。主要表现在公司律师比企业法律顾问享有更多权利,如调查取证权等,这也是有法律顾问的企业在重大诉讼中聘请社会律师的原因。在我国,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是许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五)公司律师管理制度不完善
司法部自2002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后,没有出台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即使有的地方出台公司律师试行管理办法,也主要是照搬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该《意见》及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规定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议
经过十多年的试点,我国公司律师从无到有,公司律师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公司律师制度才刚起步,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还有许多。笔者就完善我国公司律师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意见和建议:
(一)增加对公司律师制度的认知度
在我国,公司律师尚处于试点阶段,许多企业对公司律师制度不了解,往往将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混为一谈。企业对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不清楚,缺乏推动公司律师试点的原动力,这就需要加大对公司律师的宣传力度,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宣传。同时,加大社会律师对公司律师的认识和了解,鼓励更多优秀律师加入公司律师的行业,营造公司律师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公司律师制度
我国公司律师处于试点阶段,有关公司律师制度规定仅限于司法部的一个试点意见和部分省级司法厅(局)的管理办法,而且该意见已有十余年,公司律师制度不能停留在长期的试行之中。因此,完善公司律师制度显得尤为迫切。经过十几年的试点,可以从总结各地公司律师试点经验入手,制定公司律师管理条例。可以借鉴美国、北欧等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做法,放宽公司律师从业条件,鼓励更多社会律师直接进入公司做公司律师;制定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相互转化的政策;针对公司律师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等等。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律师制度,为公司律师的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三)提高公司律师的素质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只能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如果公司律师待遇不高、地位不高,那么优秀的律师就不愿意专职做公司律师,他们更好的选择是做企业的法律顾问,不影响收入,不影响其他业务,而我国公司律师的待遇参差不齐影响了公司律师素质。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公司律师素质,可考虑两条路径:一是从律师事务所引进一批高素质的律师;二是加强对公司律师的培训力度,针对公司法律业务的特殊性,对如何处理公司业务特别是涉外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系统培训,着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公司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
(四)合并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十几年来,公司律师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并存。正如上所述,我国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功能、权利义务等基本相同,职能基本重叠。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发展壮大,人员数量迅速增长,社会律师达到20多万人,改变了过去律师匮乏的状况。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中有律师资格的人相当多,或者说具备律师素质的人也相当多,因此,将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合并的时机已成熟。两种制度合并在技术上没有什么障碍,只是需要研究两种制度合并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五)加大公司律师改革力度
要纵深推进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点面结合,增加公司律师试点的广度与深度,改变目前公司律师试点仅集中在少数行业、少数企业的状况。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公司律师更多的优惠政策,协调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公司律师的相关待遇,让高素质的社会律师愿意加入到公司律师队伍。要积极制定保障公司律师合法权益的办法,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公司律师协会。采取有效的政策鼓励有资源、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公司律师试点,特别是鼓励大中型企业主动参与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国内经济交往中的竞争能力。
[作者] 吴 玲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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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研究
公司律师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律师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事务更加复杂多样,国内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对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同时,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加快,律师组织结构需要不断创新,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
2002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启动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各地根据该意见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意见。我国公司律师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目前,我国公司律师主要分布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国有钢铁、石化、汽车制造、金融、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业。开展公司律师的试点单位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对比较少。虽然我国现在公司律师数量相对少,但广大公司律师积极努力为国家法治建设、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促进了企业依法决策,增强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总的来说,我国公司律师发展缓慢,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我国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律师数量少
我国公司律师试点已有十多年,公司律师有1770人,仅占我国执业律师(23万多人)的0.8%。目前,公司律师主要在国有大型企业,绝大多数公司都是企业法律顾问或者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处理公司法律事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对公司律师的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二是公司律师的待遇不高,对社会律师的吸引力有限;三是其他类似制度的存在,如企业法律顾问等;四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推动力度不够。随着我国公司结构的完善和对外交流合作加深,从律师的专业性和节省成本考虑,培养专门的公司律师应当是一种发展趋势。
(二)公司律师分布严重失衡
从我国现有的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行业性来看,涉及到的行业少,大多数行业还没有公司律师;从公司律师试点规模来看,公司律师主要存在于央企和地方超大型企业;从公司律师分布的地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呈现经济越发达地区,公司律师越多的趋势,反之亦然。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尚需向纵深发展。
(三)公司律师整体素质不够高
目前,我国公司律师的整体素质离现代企业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我国公司律师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时,特别是处理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事务能力还不够,与企业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相比,在专业上没有特别突出的优势。同时,我国公司律师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有一套完整的公司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对社会律师的吸引力不大,很多高素质的律师不愿意到公司做公司律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完善,有很多大型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没有公司律师岗位,有些公司从节约成本和权力集中角度出发,不愿意设立公司律师。
(四)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并存
目前,我国的律师按照工作性质可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这种分类不是按照一个标准来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公司律师的独立地位。企业法律顾问是设在企业内部、专门为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身份和地位相同。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都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工作人员,受雇于企业;二是职责基本相同。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都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部分;三是二者都是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实现企业依法运营,将企业的经营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准入门槛不同。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通过企业聘任;公司律师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二是管理机关不同。公司律师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归国资委管理。三是权利不同。主要表现在公司律师比企业法律顾问享有更多权利,如调查取证权等,这也是有法律顾问的企业在重大诉讼中聘请社会律师的原因。在我国,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是许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五)公司律师管理制度不完善
司法部自2002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后,没有出台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即使有的地方出台公司律师试行管理办法,也主要是照搬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该《意见》及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规定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议
经过十多年的试点,我国公司律师从无到有,公司律师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公司律师制度才刚起步,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还有许多。笔者就完善我国公司律师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意见和建议:
(一)增加对公司律师制度的认知度
在我国,公司律师尚处于试点阶段,许多企业对公司律师制度不了解,往往将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混为一谈。企业对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不清楚,缺乏推动公司律师试点的原动力,这就需要加大对公司律师的宣传力度,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宣传。同时,加大社会律师对公司律师的认识和了解,鼓励更多优秀律师加入公司律师的行业,营造公司律师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公司律师制度
我国公司律师处于试点阶段,有关公司律师制度规定仅限于司法部的一个试点意见和部分省级司法厅(局)的管理办法,而且该意见已有十余年,公司律师制度不能停留在长期的试行之中。因此,完善公司律师制度显得尤为迫切。经过十几年的试点,可以从总结各地公司律师试点经验入手,制定公司律师管理条例。可以借鉴美国、北欧等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做法,放宽公司律师从业条件,鼓励更多社会律师直接进入公司做公司律师;制定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相互转化的政策;针对公司律师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等等。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律师制度,为公司律师的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三)提高公司律师的素质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只能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如果公司律师待遇不高、地位不高,那么优秀的律师就不愿意专职做公司律师,他们更好的选择是做企业的法律顾问,不影响收入,不影响其他业务,而我国公司律师的待遇参差不齐影响了公司律师素质。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公司律师素质,可考虑两条路径:一是从律师事务所引进一批高素质的律师;二是加强对公司律师的培训力度,针对公司法律业务的特殊性,对如何处理公司业务特别是涉外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系统培训,着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公司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
(四)合并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十几年来,公司律师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并存。正如上所述,我国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功能、权利义务等基本相同,职能基本重叠。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发展壮大,人员数量迅速增长,社会律师达到20多万人,改变了过去律师匮乏的状况。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中有律师资格的人相当多,或者说具备律师素质的人也相当多,因此,将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合并的时机已成熟。两种制度合并在技术上没有什么障碍,只是需要研究两种制度合并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五)加大公司律师改革力度
要纵深推进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点面结合,增加公司律师试点的广度与深度,改变目前公司律师试点仅集中在少数行业、少数企业的状况。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公司律师更多的优惠政策,协调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公司律师的相关待遇,让高素质的社会律师愿意加入到公司律师队伍。要积极制定保障公司律师合法权益的办法,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公司律师协会。采取有效的政策鼓励有资源、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公司律师试点,特别是鼓励大中型企业主动参与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国内经济交往中的竞争能力。
[作者] 吴 玲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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