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与知情权纠纷概要

张开茹 2016-05-30 09:05:00
股东知情权与知情权纠纷概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诸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知情权的保障,股东的其他权利将成为空中楼阁。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发生。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起增多的是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的增多和类型多样化。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规定有“股东知情权纠纷”。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虽然学者对股东知情权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但是关于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认识却存在很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的查阅权和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询问权。第四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查阅权和股东通过司法救济强制获得公司信息的诉讼权。

 

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在以上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内容中,尚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20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二,会计账簿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期限

 

股东知情权是一种与股东资格、身份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因此,享有股东资格就享有股东知情权。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不受期间的限制。

 

理论界有人主张: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接受年限限制,即股东只能查阅公司最近几年(比如三年)的相关文件。此种观点不足采纳。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法并未予以此种限制,司法不得超越立法。

 

其次,公司运营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关涉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有权知悉。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公司信息失真问题严重的市场条件下,股东察觉公司的不当行为很可能是在公司行为发生数年之后。

 

当然,如果股东请求查阅的公司文件已经超过了法定最长保管年限并且已经灭失,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查阅权而言,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算。公司行为发生之后,只要股东尚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计算,公司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比如会计账簿可以查阅的界限,查阅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审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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