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雇佣、承揽、劳动、帮工关系的区别

光明网 2016-05-15 09:08:00
浅论雇佣、承揽、劳动、帮工关系的区别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民商事活动日趋频繁和多样化,主要表现为以雇佣、承揽、劳动、帮工等关系从事社会生产、加工、制作、施工、搬运、帮工等劳务活动,但它们之间的交易活动有着极易相似之处,有时也交叉在一起易发生混淆,司法实践中又往往难以把握和界定。笔者现对这些法律关系作浅显的梳理,以求对上述法律关系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与了解。

 

一、主体适用范围不同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依照雇主的授权职责或指示范围内从事某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而雇主依约支付相应劳务费给雇员的民事法律行为,雇主主体适用范围较广,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雇员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法律对雇员主体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一般不得聘请“童工”从事劳务活动,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依照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所谓承揽关系(又称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依约给付劳动报酬的协议,法律对承揽关系主体资格要求比较宽松,承揽人具备合法经营能力即可承揽业务,承揽人、定作人主体适用范围较广,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所谓劳动关系(又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主体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帮工关系是指双方因帮工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帮工人、被帮工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律对帮工人的年龄未加以限制,通常自然人能具有相应的帮工能力即可成为帮工人主体。

 

二、支配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利益关系,双方的地位是独立、平等的,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一般而言雇员应按照雇主的意思从事雇佣活动,并服从雇主的管理安排,雇员无自主决策管理权,也无需自己独立思考,雇主一般注重于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责任是否到位;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承揽人一般有自主管理或经营权,既可自备设备、技术,又可以单独组织人员进行作业,定作人只注重于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能否达到约定要求,一般不讲究工作的过程与时间;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存在着两者关系,即存在着经济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帮工关系中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各自地位独立、平等,但帮工人为了维护被帮工人的利益仍然要按照被帮工人的意思来完成帮工事务的,否则不是帮工活动。

   

三、行为结果所表现的目的不同

   

雇佣活动所表现的行为结果是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务行为;承揽活动所表现的行为结果是承揽人必须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劳动活动的行为结果是定时或不定时的劳动工作量;帮工活动的行为结果是无偿善意的帮助行为。

 

四、对等价值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所获得的对价值是劳动力市场价格,即获取的劳务费与市场劳动力价格相近;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获得的对价值不是劳动力市场价格,而是所支付的劳动成果的市场价格,不仅包含了劳动力的市场价格,还包含了完成劳动成果所付出的独立思考、技术操作、原材料,甚至聘请组织他人的劳动回报所支出的价额;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获得的对价值是约定的工资、奖金或其它福利等价额;帮工关系中的帮工人一般不追求有偿报酬,而是追求人格魅力,所获得的对价值是道德价值。但有的被帮工人基于感激拿出报酬款或礼物给帮工人,但不改变帮工的无偿性。

 

五、调整的法律不同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承揽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关系不是民事契约关系,故不是民事合同,而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六、风险责任不同

 

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之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几乎承担雇佣活动的风险,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外;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承揽关系的意外风险责任,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除非承揽人有事实证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明显过失之外;劳动关系的风险责任一般由用工单位承担;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第14条之规定,帮工关系中,被帮工人应承担帮工活动的风险,帮工活动无法完成或帮工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等后果,均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

 

七、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雇佣、承揽、帮工关系引发的赔偿纠纷可通过诉外和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故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八、赔偿标准不同

 

基于雇佣、承揽、帮工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及《人身损赔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而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的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一般而言,工伤赔偿的标准要高于普通赔偿标准。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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