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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一个让很多人听起来“不明觉厉”的专业词汇。这项工作处在侦查活动的初始阶段,是刑事诉讼监督的前沿,也是检察监督的门户和第一道关口。
近日,记者随最高检侦查监督工作调研组赴河南、陕西调研时发现,豫陕两地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方面有很多共同性创新尝试,比如探索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官制度、探索逮捕案件开放式审查模式。
豫陕检察院向最高检调研组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时间不够用,应完善法律延长审查逮捕时间等多项建议。
检察派驻实现双赢
检察官在公安局安家了!记者发现,河南、陕西检察院都尝试探索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新形式,开展了派驻检察官试点。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完善对派出所刑侦活动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长期探索。如魏都区、禹州市、长葛市3地检察院先后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设立检警联络室;许昌县、鄢陵县两地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案件质量研讨会等,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今年,许昌市检察院和许昌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专门文件,正式建立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制度。
派驻检察官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许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国亮介绍说,市、县两级检察院分别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可直接登录公安机关办案系统,通过查阅案件信息,及时全面掌握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刑事拘留、侦查取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引导侦查建议和诉讼监督意见,从而将公安机关所有基层办案单位全部纳入侦查监督视野。
陕西检察系统对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制度的探索始于去年5月。西安、咸阳、汉中3个市被选为全省试点单位,明确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纳入侦查监督范围,以此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
截至2015年年底,陕西省共有46个区县设立了61个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其中西安、咸阳、汉中所属全部基层院均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其他未列为试点市的,各有1个以上基层院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各试点院立足侦查监督职能,建章立制,细化措施,共会签各类规范性文件76份,制定各类工作制度69份。
在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办公室,使检察机关监督由事后变为同步,也是对公安机关加强外部监督和队伍管理的一个有效途径。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孙晓跃坦言,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一些地方公安、检察机关对监督配合认识不统一、试点任务未完全落实等问题。从全省试点情况看,尚未完全达到试点目的。
为此,今年3月初,陕西省检察院印发《关于继续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试点时间延长至今年11月,试点范围在西安、咸阳、汉中3个市基础上扩大至宝鸡、渭南共5个市所属全部基层院,其他市、分院要在所属两个以上基层院开展试点工作。
探索开放审查模式
审查逮捕,这项略显“神秘”的工作,当前正逐渐由幕后走向台前,成为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发现,探索开放式审查模式,是河南、陕西两地检察院的共同尝试。
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孟国祥介绍,河南省检察院将审查逮捕定位于裁量性监督权,秉持客观性义务和司法中立,坚持全部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3年来,共听取律师意见3278人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办法,探索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
陕西检察系统则在探索开放办案模式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探索: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健全听取辩护人意见新方式,加强和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2013年以来,审查逮捕案件共听取律师意见45人次;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听取辩护人意见外网专用邮箱、听取辩护人意见分流机制、听取辩护人意见集中接待3条“绿色通道”,形成网格式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新途径;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可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进行陈述和辩论,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并听取意见,根据听证情况最终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处理决定。
针对如何推动审查模式转型问题,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检侦查监督工作调研组提出积极推动审查模式转型的建议。
孟国祥说,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中立化、开放型审查意识不强。部分案件审查延续行政审批的传统做法,习惯单纯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仍然重视不够,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强,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没有得到全面展现。
据介绍,3年来,河南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案件数量虽然快速增长,但仅占全部逮捕案件的2.5%。孟国祥建议,强化听取律师意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仅要反映是否听取律师意见,还要体现采纳多少、不采纳的是否解释反馈,以及律师是否接受,将讯问嫌疑人比率、听取律师意见实效列为工作导向和引领,提升司法公开性和公信力。
完善侦查监督立法
记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时间不够用,是豫陕两地检察院反映的共同问题。
据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林海反映,侦监案件时间紧、任务重,不仅要全面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还要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的时间来看,虽然法律规定有7天,实际有效工作日仅有5天。
赵林海说,侦监案件侦监部门办案人员不但要做好舆情判断分析、案件风险评估,要对可能产生风险的案件做好预案报备,对已经产生风险的案件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做好总结,更要审慎对待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尤其是重大、敏感类案件,谨慎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侦监部门干警几乎遇到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都要加班,牺牲周末休息时间。建议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将审查逮捕时间延长至10天。
孟国祥也提出,7天审查逮捕期限,对一些重大案件办理过于紧张。他举例说,河南省检察院侦监处办理河南省公安厅提请的一起涉及债券发行案件,收到卷宗90余册,动用全处力量才得以按时办结。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赵智慧建议,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侦查监督职责,制定专门章节予以明文规定。如侦查机关受案线索备案、受案立案情况通报制度,重大恶性案件公安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向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派检察官出席现场、参与讯问制度,对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许可制度,对公安机关不执行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决定、消极懈怠执行可采取的刚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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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陕检察尝试侦查监督新模式
侦查监督,是一个让很多人听起来“不明觉厉”的专业词汇。这项工作处在侦查活动的初始阶段,是刑事诉讼监督的前沿,也是检察监督的门户和第一道关口。
近日,记者随最高检侦查监督工作调研组赴河南、陕西调研时发现,豫陕两地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方面有很多共同性创新尝试,比如探索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官制度、探索逮捕案件开放式审查模式。
豫陕检察院向最高检调研组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时间不够用,应完善法律延长审查逮捕时间等多项建议。
检察派驻实现双赢
检察官在公安局安家了!记者发现,河南、陕西检察院都尝试探索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新形式,开展了派驻检察官试点。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完善对派出所刑侦活动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长期探索。如魏都区、禹州市、长葛市3地检察院先后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设立检警联络室;许昌县、鄢陵县两地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案件质量研讨会等,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今年,许昌市检察院和许昌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专门文件,正式建立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制度。
派驻检察官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许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国亮介绍说,市、县两级检察院分别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可直接登录公安机关办案系统,通过查阅案件信息,及时全面掌握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刑事拘留、侦查取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引导侦查建议和诉讼监督意见,从而将公安机关所有基层办案单位全部纳入侦查监督视野。
陕西检察系统对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制度的探索始于去年5月。西安、咸阳、汉中3个市被选为全省试点单位,明确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纳入侦查监督范围,以此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
截至2015年年底,陕西省共有46个区县设立了61个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其中西安、咸阳、汉中所属全部基层院均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其他未列为试点市的,各有1个以上基层院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各试点院立足侦查监督职能,建章立制,细化措施,共会签各类规范性文件76份,制定各类工作制度69份。
在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办公室,使检察机关监督由事后变为同步,也是对公安机关加强外部监督和队伍管理的一个有效途径。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孙晓跃坦言,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一些地方公安、检察机关对监督配合认识不统一、试点任务未完全落实等问题。从全省试点情况看,尚未完全达到试点目的。
为此,今年3月初,陕西省检察院印发《关于继续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试点时间延长至今年11月,试点范围在西安、咸阳、汉中3个市基础上扩大至宝鸡、渭南共5个市所属全部基层院,其他市、分院要在所属两个以上基层院开展试点工作。
探索开放审查模式
审查逮捕,这项略显“神秘”的工作,当前正逐渐由幕后走向台前,成为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发现,探索开放式审查模式,是河南、陕西两地检察院的共同尝试。
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孟国祥介绍,河南省检察院将审查逮捕定位于裁量性监督权,秉持客观性义务和司法中立,坚持全部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3年来,共听取律师意见3278人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办法,探索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
陕西检察系统则在探索开放办案模式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探索: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健全听取辩护人意见新方式,加强和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2013年以来,审查逮捕案件共听取律师意见45人次;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听取辩护人意见外网专用邮箱、听取辩护人意见分流机制、听取辩护人意见集中接待3条“绿色通道”,形成网格式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新途径;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可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进行陈述和辩论,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并听取意见,根据听证情况最终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处理决定。
针对如何推动审查模式转型问题,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检侦查监督工作调研组提出积极推动审查模式转型的建议。
孟国祥说,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中立化、开放型审查意识不强。部分案件审查延续行政审批的传统做法,习惯单纯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仍然重视不够,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强,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没有得到全面展现。
据介绍,3年来,河南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案件数量虽然快速增长,但仅占全部逮捕案件的2.5%。孟国祥建议,强化听取律师意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仅要反映是否听取律师意见,还要体现采纳多少、不采纳的是否解释反馈,以及律师是否接受,将讯问嫌疑人比率、听取律师意见实效列为工作导向和引领,提升司法公开性和公信力。
完善侦查监督立法
记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时间不够用,是豫陕两地检察院反映的共同问题。
据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林海反映,侦监案件时间紧、任务重,不仅要全面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还要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的时间来看,虽然法律规定有7天,实际有效工作日仅有5天。
赵林海说,侦监案件侦监部门办案人员不但要做好舆情判断分析、案件风险评估,要对可能产生风险的案件做好预案报备,对已经产生风险的案件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做好总结,更要审慎对待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尤其是重大、敏感类案件,谨慎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侦监部门干警几乎遇到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都要加班,牺牲周末休息时间。建议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将审查逮捕时间延长至10天。
孟国祥也提出,7天审查逮捕期限,对一些重大案件办理过于紧张。他举例说,河南省检察院侦监处办理河南省公安厅提请的一起涉及债券发行案件,收到卷宗90余册,动用全处力量才得以按时办结。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赵智慧建议,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侦查监督职责,制定专门章节予以明文规定。如侦查机关受案线索备案、受案立案情况通报制度,重大恶性案件公安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向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派检察官出席现场、参与讯问制度,对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许可制度,对公安机关不执行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决定、消极懈怠执行可采取的刚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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