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胜诉的启示

新华网 2016-05-13 15:07:00
国内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胜诉的启示

4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对李成(化名)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做出判决,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李成9800元经济补偿。多位法律人士证实,这是国内首例成功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

  

然而,对于判决结果,李成非常不满,虽然名义上胜诉了,但是工作还是丢了,实质上是败诉了。赢了“面子”输了“里子”,为何艾滋病感染者维权这般尴尬?

  

李成案的样板意义

  

2010年,我国首例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歧视案当事人小吴,被安徽当地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同年10月,因艾滋病检测呈现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的小军通过代理律师向四川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但一审二审均败诉。2011年,小海因体检HIV呈阳性而被取消正式教师的录取资格。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小海的诉讼,并未出具不受理通知……

  

据公开报道粗略统计,在李成案之前,全国至少有5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件,均无胜诉。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等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此前的5个案例中,最佳的结果也只是当事人通过庭外调解拿到了4.5万元赔偿款。

  

艾滋病感染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难,可见一斑。艰难的维权路更衬托了李成案的样板意义。

  

有网友留言道,在一定程度上,此案的判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肆无忌惮地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风气,可以说结束了此类维权案有判无胜的尴尬。

  

不过与“胜诉”相对的是,原告所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仍未消除。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晓楠曾表示,由于人们存在对艾滋病的恐惧,病毒感染者的身份一旦被暴露,都要承受非常大的压力,甚至连他们的家人都无法在社会上立足。

  

正如李成说得那样,官司赢了,可是工作还是丢了。赔偿拿到了,歧视却还留在不少人的心中。

  

无法解开的“疙瘩”

  

现代研究表明,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三种,尚未发现其他传播渠道。换言之,与艾滋病毒感染者一起学习、工作是安全的。

  

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缺乏正确认识,社会上仍有相当多的人谈“艾”色变,习惯把艾滋病与不洁性行为联系在一起,错误地认为艾滋病是“肮脏的病”“下流的病”,与艾滋病毒感染者在一起肯定不安全。因此,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就业、升学、医疗及日常生活中常常遭受歧视。

  

2009年11月27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我国卫生部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组织在北京发布了《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对我国25个省区市的2000余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了调查,其中41.7%的受访者称曾经受到过艾滋病相关歧视,超过2/3的人表示家庭成员曾因自己的感染状况受到过歧视。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中国的一项调查发现,在职场和学校这两类场所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视现象最严重,而医疗机构对感染者也存在着较高的歧视态度。

  

时至今日,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仍是存在于艾滋病感染者与社会之间无法解开“疙瘩”。

  

在2015年的一项调查中,在受访者眼中,艾滋病感染者容易受到来自以下方面的歧视:感染者面临失业等工作歧视(53.1%),学校同学和老师的歧视、学校劝退(52.5%),社区对该群体的排斥和暴力行为(52.2%),家庭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和抛弃(46.4%),对特定群体的强制测试和筛查(37.5%),医疗服务拒绝治疗和护理艾滋病感染者(30.7%)等。

  

让无奈不再上演

  

公民有不受侮辱与歧视的权利,艾滋病感染者也是如此。

  

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都在为消除艾滋病歧视而努力。在我国,这个问题也被提到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层面,而且有不少公开的法律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我国的《艾滋病管理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尽管多部法律都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但现有法律仍然有漏洞存在。

  

以就业歧视为例,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认为,就业歧视案之所以难以确认为歧视,是因为在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对于歧视的确认,零散分布在各个法律中,有些干脆就没有法律依据可寻。

  

种种法律实践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可以堂而皇之出现。

  

广州众一行就业歧视项目官员彭耀靓就曾表示,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和公务员体检标准中“艾滋病不合格”条款,明显与《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

  

如今,李成案虽已获胜诉,但存在法律漏洞亟待填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赢了官司,丢了工作”的无奈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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