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滥用权力,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第六十三条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无其他股东制约的场合下,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将公司财产视为自己财产并随意支配,最终至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一、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主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该项规定适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只适用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的场合;第二,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在于一人股东;第三,一人股东必须提供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过审计后的各项财务、会计资料。提供这些证据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并不困难,因为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必须依法进行审计。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得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必须是有条件的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需要公司股东必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场所,公司主要机构决策地不能和公司股东的住所或是经常居住地同为一处,而且公司的财产如办公桌椅、流动资金必须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分开。
其次,相对于一般诉讼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应该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对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必须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工商档案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并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行为,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除了提供上述财务、会计方面的资料作为证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亦可以申请法院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状况委托有关司法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从而为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并未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据。
反过来说,债权人要求原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同时满足:
一、债务应当发生于原股东出让一人公司股权之前,债权人追索的债务必须发生于原股东经营一人公司期间。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变更后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应当向公司及其新股东主张债权;
二、原股东不能证明经营期间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应就股权出让前其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应当推定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具体而言,什么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
2、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
3、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
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
四、会计账册不完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于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的分红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同时有必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一人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产生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股东)财产混同”的事实,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倘若股东无法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存在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即到底股东如何举证证实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到底提供什么证据才算完成举证责任,这亦是在实务中比较难以具体操作的问题。
上一篇: 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公布进驻百度调查结果
下一篇: 完善董事会治理的措施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滥用权力,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第六十三条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无其他股东制约的场合下,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将公司财产视为自己财产并随意支配,最终至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一、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主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该项规定适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只适用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的场合;第二,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在于一人股东;第三,一人股东必须提供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过审计后的各项财务、会计资料。提供这些证据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并不困难,因为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必须依法进行审计。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得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必须是有条件的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需要公司股东必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场所,公司主要机构决策地不能和公司股东的住所或是经常居住地同为一处,而且公司的财产如办公桌椅、流动资金必须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分开。
其次,相对于一般诉讼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应该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对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必须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工商档案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并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行为,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除了提供上述财务、会计方面的资料作为证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亦可以申请法院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状况委托有关司法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从而为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并未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据。
反过来说,债权人要求原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同时满足:
一、债务应当发生于原股东出让一人公司股权之前,债权人追索的债务必须发生于原股东经营一人公司期间。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变更后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应当向公司及其新股东主张债权;
二、原股东不能证明经营期间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应就股权出让前其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应当推定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具体而言,什么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
2、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
3、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
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
四、会计账册不完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于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的分红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同时有必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一人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产生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股东)财产混同”的事实,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倘若股东无法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存在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即到底股东如何举证证实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到底提供什么证据才算完成举证责任,这亦是在实务中比较难以具体操作的问题。
上一篇: 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公布进驻百度调查结果
下一篇: 完善董事会治理的措施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