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管理与审查

隋戴娆 2016-05-09 09:29:00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管理与审查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人,主导着重整或者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清算企业后,应开展对债务人企业的对外债权的全面清理工作。在收到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后,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破产管理人应谨慎地甄别债权如果不保持足够的谨慎,使不应得到承认的债权参与分配,即会使合法债权人的可分配份额减少。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管理

 

破产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接收债权人的申报。

 

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

 

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 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的除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

 

(四)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七)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

 

(八)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1、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九)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十)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  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

 

(十一)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

 

(十二)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制作《申报债权登记表》;

 

(十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并应签字或盖章。

 

(十四)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

 

(十五)管理人在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并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的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产债权。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置程序。

 

(一)债权审查内容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1、真实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特别应注意申报债权是否属于“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情形;

 

2、合法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

 

3、时效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

 

(二)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1、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债务人财务资料无记载的,且债权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4、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5、申报债权时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6、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7、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8、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9、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及其性质。

 

10、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的债权应不予认定。

 

1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额。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之后经过债权审查确认,形成供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之后,债权人的申报债权才能转换成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公平受偿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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