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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踏上市场化改革道路三年多后,一直负债累累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仍旧没能实现减负。昨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一季度,该公司负债突破4万亿元,而这一数字的背后,折射出铁总推行的改革组合拳收效甚微。眼看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有部分业内专家建议,应重新构建铁总,将现有铁路局重组为三大区域铁路公司,由铁总控股,让铁路局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负债率继续加大
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一季度审计报告》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财务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铁总净亏损87.27亿元,较去年同期净亏损64.61亿元同比增加35.07%,同时该公司负债总额为4.14万亿元,去年同期,这一数字为3.75万亿元。
一方面背负巨量债务,另一方面还不能放缓投资的步伐。据铁总披露,一季度,国家铁路基本建设投资完成727.43亿元,同比增长14.65%。2016年,铁路计划完成投资8000亿元以上。“铁路债务将带来较大金融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际刚曾直言,“因为从我国中长期铁路发展需求看,2030年前铁路网规模需达到20万公里左右,尚需新增投资8万亿-10万亿元,筹资压力巨大,铁总财务可持续能力缺乏。”
一位不愿具名的铁路业内人士称,“铁总的市场化改革可以用犹抱琵琶半遮面来形容”。在他看来,铁总的问题在于惯性思维,始终认为铁路是个大的联动机,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怕字当头,怎么可能在改革上大刀阔斧”。
市场化改革收效甚微
从收入结构来看,铁总2016年一季度和2015年度均呈“货运降、客运升”的态势。不难看出,受旅游人数上升等因素带动,铁路客运近两年来较为火热,但由于铁路承担公共运输任务,票价不可能水涨船高,中国铁路运输企业长时间依赖“以货养客”的经营模式。
但自2012年起,整体经济环境持续低迷,煤炭、钢铁等产品市场需求锐减,再加上汽车运输成本越来越低,全国铁路货运下滑趋势日渐显现。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铁路累计完成货运量33.6亿吨,同比下降11.9%,创历史最大跌幅进一步反映出铁路在货运市场上举步维艰。
“货运改革是铁总市场化的重要一步,但从运营数据看,这块业务并没有太大起色。另外,在去年业绩中,其他收入也出现下滑,这也说明该公司在土地开发以及广告宣传等非主业中的尝试并未带来很好的‘钱景’。”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坚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阻碍铁总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原因就是体制机制问题未解,铁总一家独大形成高度垄断,旗下各铁路局不能形成市场主体,导致积极性缺乏。
拆分铁总呼声再起
据了解,以货运为例,铁总旗下现有铁路局的数量过多、管辖边界过小、分界口过多,导致每个铁路局承运的货物大部分要发往外局。因此,铁路局无法自主定价,铁路局不能对货物运输价格和服务向货主做出承诺,不能成为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的主体。实际上,只有铁总才是市场主体,而全国各铁路局面临的市场情况千差万别,铁总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应对政策,难以做出及时反应,势必无法把握竞争的主动权。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势必涉及重构市场主体的改革。应当推进以铁总为控股公司,把现有18个铁路局重组为三大区域铁路公司,使北、中、南三大区域铁路公司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改革,”赵坚建议。事实上,近几年来,对铁总进行拆分、重组的呼声始终存在,随着该公司负债不断增加,各方对于铁总的大刀阔斧式改革就格外期待。
赵坚进一步分析,三大区域铁路公司成立后,可以对货运自主定价,直接对货主做出承诺,直接从市场获得大部分收入;可以有较高的调度指挥权,可以对外融资进行一定规模的项目建设,自主处置管内支线资产,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样,在三大区域铁路公司之间可以形成比较竞争。铁总在运输组织中只负责组织全路运行图的编制、关键时期的集中调度指挥,主要负责战略管理。
“同样重要的是,管理机制的落后、人才短缺,都是导致铁路部门在面对市场需求时的反应迟钝,这也是市场化改革和投融资改革进程缓慢的原因。”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研究员董焰称,“铁总接下来的市场化改革,除了在客货主业上做些文章外,还要真正做到吸收外部运营资本的经验和新的管理思路,实现全方位的转型升级。”(北京商报)
资产重组能否助铁总脱困
拆分一直负债累累的中国铁路总公司目的是为解决债务问题,而且拆分之后的好处多多不过这种拆分,在法律上来说,界定为资产重组更为准确。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从国有企业转制过来,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可改善公司股权结构,铁总如果能够完成资产重组,也不失为一个典型案例。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拟定重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企业改制前的基本经营状况列表(各年度总资产、负债、资产效益状况、净资产利润率等);
(2)基本原则的思路;
(3)改制的企业资产、经营状况;
(4)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起人的投资额、投入的资产性质等);
(5)实施股本设计,其中注意折股率的选择,对于大型企业、传统型行业企业要选小,对于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要选大;
(6)列表股权结构(股东名称、股权数、股权比例、股权性质发起人:对于国有法人股发起人、社会法人股发起人、自然人股发起人、外资股发起人、社团法人股、总股本合计);
(7)股票发行价格的折算(每股的净资产、每股的市盈率倍数);
(8)相关问题的说明(资产重组的模式及基本原则、剥离资产处置的办法、债务重组的基本方法、关联交易的处置办法、富余、离退人员的安置、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的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其他相关的问题);
(9)组织机构设计(框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能科室、生产主体的最佳结构为子—分公司—孙公司,法人结构:股东人数、董事会人数及相应机构、监事会及职能、经理层及职能、管理科室及职责);
(10)中介机构的聘请(聘请哪些中机构、各中介机构应做的工作);
(11)重组的时间、进度、工作安排。
非国企如何面对债务危机
在一个时期,我国的众多国企都遭遇了经营不善深陷债务危机的困境,但是国家不可能永远站在这些国企的背后为其填窟窿。国企改革、转制等等政策的出台开始从跟上解决问题。现在国企都没有了背后永久的靠山,非国企更不可能指着国家、政府来渡过难关了。那么,非国企如何面对债务危机呢?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去年实施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破产还债。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四)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六)行使担保物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债务危机的解决有多种方法,只要企业对其债权和债务给予充分的重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积极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各种法律允许的措施,企业债务问题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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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负债4万亿拆分呼声再起 非国企如何面对债务危机
在踏上市场化改革道路三年多后,一直负债累累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仍旧没能实现减负。昨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一季度,该公司负债突破4万亿元,而这一数字的背后,折射出铁总推行的改革组合拳收效甚微。眼看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有部分业内专家建议,应重新构建铁总,将现有铁路局重组为三大区域铁路公司,由铁总控股,让铁路局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负债率继续加大
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一季度审计报告》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财务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铁总净亏损87.27亿元,较去年同期净亏损64.61亿元同比增加35.07%,同时该公司负债总额为4.14万亿元,去年同期,这一数字为3.75万亿元。
一方面背负巨量债务,另一方面还不能放缓投资的步伐。据铁总披露,一季度,国家铁路基本建设投资完成727.43亿元,同比增长14.65%。2016年,铁路计划完成投资8000亿元以上。“铁路债务将带来较大金融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际刚曾直言,“因为从我国中长期铁路发展需求看,2030年前铁路网规模需达到20万公里左右,尚需新增投资8万亿-10万亿元,筹资压力巨大,铁总财务可持续能力缺乏。”
一位不愿具名的铁路业内人士称,“铁总的市场化改革可以用犹抱琵琶半遮面来形容”。在他看来,铁总的问题在于惯性思维,始终认为铁路是个大的联动机,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怕字当头,怎么可能在改革上大刀阔斧”。
市场化改革收效甚微
从收入结构来看,铁总2016年一季度和2015年度均呈“货运降、客运升”的态势。不难看出,受旅游人数上升等因素带动,铁路客运近两年来较为火热,但由于铁路承担公共运输任务,票价不可能水涨船高,中国铁路运输企业长时间依赖“以货养客”的经营模式。
但自2012年起,整体经济环境持续低迷,煤炭、钢铁等产品市场需求锐减,再加上汽车运输成本越来越低,全国铁路货运下滑趋势日渐显现。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铁路累计完成货运量33.6亿吨,同比下降11.9%,创历史最大跌幅进一步反映出铁路在货运市场上举步维艰。
“货运改革是铁总市场化的重要一步,但从运营数据看,这块业务并没有太大起色。另外,在去年业绩中,其他收入也出现下滑,这也说明该公司在土地开发以及广告宣传等非主业中的尝试并未带来很好的‘钱景’。”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坚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阻碍铁总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原因就是体制机制问题未解,铁总一家独大形成高度垄断,旗下各铁路局不能形成市场主体,导致积极性缺乏。
拆分铁总呼声再起
据了解,以货运为例,铁总旗下现有铁路局的数量过多、管辖边界过小、分界口过多,导致每个铁路局承运的货物大部分要发往外局。因此,铁路局无法自主定价,铁路局不能对货物运输价格和服务向货主做出承诺,不能成为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的主体。实际上,只有铁总才是市场主体,而全国各铁路局面临的市场情况千差万别,铁总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应对政策,难以做出及时反应,势必无法把握竞争的主动权。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势必涉及重构市场主体的改革。应当推进以铁总为控股公司,把现有18个铁路局重组为三大区域铁路公司,使北、中、南三大区域铁路公司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改革,”赵坚建议。事实上,近几年来,对铁总进行拆分、重组的呼声始终存在,随着该公司负债不断增加,各方对于铁总的大刀阔斧式改革就格外期待。
赵坚进一步分析,三大区域铁路公司成立后,可以对货运自主定价,直接对货主做出承诺,直接从市场获得大部分收入;可以有较高的调度指挥权,可以对外融资进行一定规模的项目建设,自主处置管内支线资产,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样,在三大区域铁路公司之间可以形成比较竞争。铁总在运输组织中只负责组织全路运行图的编制、关键时期的集中调度指挥,主要负责战略管理。
“同样重要的是,管理机制的落后、人才短缺,都是导致铁路部门在面对市场需求时的反应迟钝,这也是市场化改革和投融资改革进程缓慢的原因。”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研究员董焰称,“铁总接下来的市场化改革,除了在客货主业上做些文章外,还要真正做到吸收外部运营资本的经验和新的管理思路,实现全方位的转型升级。”(北京商报)
资产重组能否助铁总脱困
拆分一直负债累累的中国铁路总公司目的是为解决债务问题,而且拆分之后的好处多多不过这种拆分,在法律上来说,界定为资产重组更为准确。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从国有企业转制过来,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可改善公司股权结构,铁总如果能够完成资产重组,也不失为一个典型案例。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拟定重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企业改制前的基本经营状况列表(各年度总资产、负债、资产效益状况、净资产利润率等);
(2)基本原则的思路;
(3)改制的企业资产、经营状况;
(4)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起人的投资额、投入的资产性质等);
(5)实施股本设计,其中注意折股率的选择,对于大型企业、传统型行业企业要选小,对于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要选大;
(6)列表股权结构(股东名称、股权数、股权比例、股权性质发起人:对于国有法人股发起人、社会法人股发起人、自然人股发起人、外资股发起人、社团法人股、总股本合计);
(7)股票发行价格的折算(每股的净资产、每股的市盈率倍数);
(8)相关问题的说明(资产重组的模式及基本原则、剥离资产处置的办法、债务重组的基本方法、关联交易的处置办法、富余、离退人员的安置、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的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其他相关的问题);
(9)组织机构设计(框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能科室、生产主体的最佳结构为子—分公司—孙公司,法人结构:股东人数、董事会人数及相应机构、监事会及职能、经理层及职能、管理科室及职责);
(10)中介机构的聘请(聘请哪些中机构、各中介机构应做的工作);
(11)重组的时间、进度、工作安排。
非国企如何面对债务危机
在一个时期,我国的众多国企都遭遇了经营不善深陷债务危机的困境,但是国家不可能永远站在这些国企的背后为其填窟窿。国企改革、转制等等政策的出台开始从跟上解决问题。现在国企都没有了背后永久的靠山,非国企更不可能指着国家、政府来渡过难关了。那么,非国企如何面对债务危机呢?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去年实施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破产还债。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四)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六)行使担保物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债务危机的解决有多种方法,只要企业对其债权和债务给予充分的重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积极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各种法律允许的措施,企业债务问题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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