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碾身亡肇事者难定 17辆运渣车都难逃责任

一行泪 2016-05-02 09:03:00
小伙被碾身亡肇事者难定 17辆运渣车都难逃责任

如果再给他10天,遂宁小伙李浩添就将迎来自己22岁生日。令人遗憾的是,他未能等到这一天。2015年10月21日李浩添在工作的工地被进出的运渣车碾压致死,但谁是肇事者成谜!李浩添父母无奈将当晚曾在工地门口进出的17辆运渣车司机和他们所属的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一起推上被告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62万余元。新都法院现已正式立案。

  

小伙被碾身亡 谁是真凶?

  

事情虽已过去半年多,李勇、袁开会夫妇仍然难抑内心的悲伤。

  

两人膝下有一儿一女,李浩添为长子。李勇回忆,由于自己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长期以来只能帮别人看大门,袁开会则只能帮宾馆洗床单,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浩添很孝顺、也懂事,一个人在成都,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但每月都会固定给家里寄回1500元,补贴家用。”

  

李浩添告诉父亲,他在成都一工地指挥运渣车出入。为此,李勇曾专门叮嘱儿子,一定要注意安全。

  

然而,去年10月21日晚,悲剧发生了。和往常一样,当晚,李浩添在工地门口指挥运渣车进出。母亲袁开会反复拨打儿子电话,始终打不通。一种不祥的预感划过袁开会脑海。第二天,李勇夫妇等来了儿子死亡的消息。李浩添倒在了自己指挥车辆进出的路段,尸体上有明显的碾压痕迹。新都警方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更进一步显示:李浩添头部、胸部及肢体多处损伤,分布广,符合交通伤特点。李浩添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头胸腹联合损伤死亡。不过,由于事发地段无监控,无目击者,运渣车进进出出,肇事车究竟是谁成谜。

  

17辆运渣车进出 责任谁担?

  

黄兴国是当晚进出该工地的运渣车司机之一。黄兴国回忆,当晚由于灯光昏暗,视野很差,“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也搞不清楚。不过可以肯定地说,我没有碾压到对方。实际上,我也是第二天才知道工地上有人死亡这件事。我现在也很希望能揪出‘真凶’。”

  

特定条件之下,揪出“真凶”确实很困难。事情发生后,新都交警对进入该工地的货车司机进行了调查,并作出《询问笔录》,确定出事当晚至次日凌晨,共有17辆工程车进入了该工地倾倒泥土。

  

事情发生后,李勇曾专门探访了现场,“进出道路只通工地,进去后就是一条断头路。因此,除了运渣车不可能再有其他社会车辆出入。简而言之,肇事车肯定就在这17辆车中。而且,在李浩添第一次被压倒之后,进场的部分车辆还对李浩添进行过‘二次碾压’。”

  

无法确定肇事车辆,这让李勇夫妇一度陷入绝望。不过,律师告诉他们,在无法确定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侵权提起诉讼。

  

17辆车难脱嫌疑 被告上法庭

  

李勇夫妇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涛认为:“这17辆当晚进入该工地倒泥渣作业车的行为均可能导致李浩添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蒋涛认为,17辆车应对李浩添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这些车辆均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应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袁开会和丈夫决定提起诉讼,将17辆作业车司机和他们所属的运输公司,以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共计43位个人和单位全部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7292.5元。

  

日前,新都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成都商报)

 

不能确定具体肇事者 承担连带责任

 

李浩添被碾压导致死亡,但是具体的肇事车辆不明。而根据事故现场环境分析,可能造成事故的只有当晚进出工地的17辆工程车。那么律师为什么要他们要一起承担责任呢,这其中肯定有无辜的人呀?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出事当晚至次日凌晨17辆进入了该工地倾倒泥土的工程车中的一辆或者多辆造成李浩添死亡的结果,因为在李浩添第一次被压倒之后,进场的部分车辆还对李浩添进行过“二次碾压”。17辆工程车之间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他们都可能是造成李浩添死亡的责任者,属于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连环肇事中的保险责任

 

在两辆及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各投保保险公司如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是按照侵权车辆的事故责任,还是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对此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分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因为:

 

首先,从交强险的性质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是与事故责任脱离后的单纯赔偿责任。机动车通过保险将一定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是建立在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如投保人承担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需要承担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故事故责任小的不一定承担较小的赔偿义务,甚至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赔偿义务。当然事故责任在某些情形下也会影响到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如投保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公司只需承担至多10%的无责赔偿责任。

 

其次,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看,随着机动车的普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成为必要。同时,对政府而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必然要求其承担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倘若仅凭机动车所有人出于自愿而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显然达不到社会要求。因此,制定交强险条例的目的即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救治和合理地损害补偿,从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再次,从交强险的基本特征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广覆盖性等特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必须按照规定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因道路和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护。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因此,世界各国均先后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断提高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最后,从道交法相关规定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享有直接请求权。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涉及两车或多车时,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的赔付义务,当交强险赔付额度超出实际损失时,由各保险公司则应平均分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在多辆机动车的共同侵权行为中,肇事车辆无法查清,不能明确界定各个机动车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具体侵权人不明。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而不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苛责,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实质是对因果关系进行的合理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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