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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小偷有惯犯一说,强奸惯犯虽不常见但并不表示不存在,具体指经常的多次发生强奸犯罪,每次独立构成强奸罪。在对惯犯进行量刑时会视为严重情节而加重处罚,可在如此严厉的处罚下竟有人挑战法律的权威,这算不算“不作死就不会死”呢?
强奸惯犯坐牢10年出狱不久再犯罪 强奸16岁少女
37岁的男子杨某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出狱不到两个月,杨某不思悔改,两次入户强奸。记者近日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
据检方指控,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杨某翻墙进入通州区某幼儿园,撬开幼儿园老师小玲(化名)的宿舍,使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16岁的小玲发生性关系,并将小玲殴打致轻微伤;3月31日凌晨3时许,杨某再次翻墙进入通州区某村阿华(化名)家中,使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阿华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京华时报)
出与进或许只在一念之间
杨某屡次犯案进出监狱或许只在他的一念之间,难道他不知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吗?或许他知道天堂与地狱的区别,只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更不知道自己所犯之罪将受何等处罚。
强奸罪的认定
认定强奸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强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法律共列了五项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幅度。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一般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的量刑起点要相对高于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强奸同时有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上述已论述的以外,应考虑是否采用暴力,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等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
上述情况,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屡次犯案将如何认定
杨某再次犯案的时间是在前罪刑满释放的五年之内,已然构成累犯。所谓累犯,在理论上指的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分子。
之所以规定累犯,是因为累犯是在接受过刑罚之后仍不悔改,再次犯罪的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与初犯和偶犯相比,主观恶性更大,须加以从重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累犯包括两种类型。一种累犯叫一般累犯,另外一种叫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
(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区别于普通累犯的一个特点。
虽然杨某所犯之罪并不构成特殊累犯,但已然属于一般累犯的情形,他在判刑之时会从重处罚,判刑之后也不会适用缓刑以及假释。或许因为杨某不熟悉法律知识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犯法律,但小编希望该案件能警示大家:不要挑战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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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惯犯出狱不久再犯罪 出与进或许只在一念之间
我们知道小偷有惯犯一说,强奸惯犯虽不常见但并不表示不存在,具体指经常的多次发生强奸犯罪,每次独立构成强奸罪。在对惯犯进行量刑时会视为严重情节而加重处罚,可在如此严厉的处罚下竟有人挑战法律的权威,这算不算“不作死就不会死”呢?
强奸惯犯坐牢10年出狱不久再犯罪 强奸16岁少女
37岁的男子杨某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出狱不到两个月,杨某不思悔改,两次入户强奸。记者近日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
据检方指控,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杨某翻墙进入通州区某幼儿园,撬开幼儿园老师小玲(化名)的宿舍,使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16岁的小玲发生性关系,并将小玲殴打致轻微伤;3月31日凌晨3时许,杨某再次翻墙进入通州区某村阿华(化名)家中,使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阿华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京华时报)
出与进或许只在一念之间
杨某屡次犯案进出监狱或许只在他的一念之间,难道他不知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吗?或许他知道天堂与地狱的区别,只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更不知道自己所犯之罪将受何等处罚。
强奸罪的认定
认定强奸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强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法律共列了五项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幅度。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一般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的量刑起点要相对高于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强奸同时有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上述已论述的以外,应考虑是否采用暴力,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等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
上述情况,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屡次犯案将如何认定
杨某再次犯案的时间是在前罪刑满释放的五年之内,已然构成累犯。所谓累犯,在理论上指的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分子。
之所以规定累犯,是因为累犯是在接受过刑罚之后仍不悔改,再次犯罪的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与初犯和偶犯相比,主观恶性更大,须加以从重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累犯包括两种类型。一种累犯叫一般累犯,另外一种叫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
(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区别于普通累犯的一个特点。
虽然杨某所犯之罪并不构成特殊累犯,但已然属于一般累犯的情形,他在判刑之时会从重处罚,判刑之后也不会适用缓刑以及假释。或许因为杨某不熟悉法律知识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犯法律,但小编希望该案件能警示大家:不要挑战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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