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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糕点驰名中国,但是你想买的是苏州稻香村还是北京稻香村?你买到的是苏州稻香村还是北京稻香村呢?都是稻香村,让众多消费者分不清看不明,也让他们各自不满意。这不,最近两家又打起来了。苏州稻香村昨天召开发布会回应此前北京稻香村的炮轰。苏州稻香村称,北稻要求苏稻的“稻香村”改名为“苏州稻香村”有违法理,苏稻将对北京稻香村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苏稻声明
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创立者
昨天,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重申自己才是“稻香村”字号的创立者,作为已持续经营200多年的中华老字号,苏稻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
对于苏稻持有“稻香村”这一商标,北京稻香村(下称“北稻”)方面并不否认。此前的3月底,北稻方面召开发布会表示,在糕点这一大类的注册商标里,苏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是圆形的图案,该商标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与北稻注册下来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此前,北稻副总经理尹博表示,如果苏稻使用自己现有的商标,北稻无话可说,但是苏稻在商品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而且使用跟北稻字号非常类似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给众多购买北稻产品的消费者造成“错买”事件,这是明显故意侵权。
北稻还表示,就苏稻打擦边球开店行为,已发起四起诉讼,除了索赔外,还要求苏稻在企业名称和多家门店的字号上明确“苏州”二字。
不过,苏稻副总经理杨国印昨天宣布,公司将在30大类3006类群组(糕点类)、3007类群组对北稻带有“稻香村”字样的商标向相关部门提出无效申请。
苏稻方面还表示,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老字号,不会在字号加上苏州二字,从而将一个全国品牌“降级”成一个地方品牌。
指责北稻阻挠苏稻发展
杨国印昨天表示,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是近年来苏稻发展迅速直接影响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利益。“苏州稻香村作为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其使用‘稻香村’作为产品标识并无任何不妥”,对于北稻指责苏稻在北京开店牌匾字号、形状等故意混淆的说法,杨国印称,苏稻曾经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在2008年1月2日,苏稻与北稻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于商标局备案,许可使用期限从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2月30日,约定许可使用费为北京稻香村公司销售额的3%。与此同时,北京稻香村公司在被许可期间申请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
“北稻在糕点类的食品类上注册的商标是‘三禾’”,杨国印表示,北稻有“三禾”商标不用,却注册“北京稻香村”、“稻香村”等商标,有违基本的诚信原则。
苏稻母公司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根富表示,苏稻和北稻不该以这种方式解决争端。“稻香村”是中国糕点的代表性符号之-,任其在不同区域进行切割,对品牌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北稻回应
维权是为避免消费者混淆
针对苏稻昨天的发布内容,北稻发声明表示:北京稻香村相关商标的注册合不合法,只有判决文书说了算。
针对苏稻曾授权北稻使用商标的说法,北稻表示,苏州稻香村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商标是针对“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而非“稻香村”文字商标,且苏州稻香村也并不拥有“稻香村”文字商标,同时这份授权从未被执行。另外此前最高法的裁定中已经明确当时的市场格局是共同使用商号,各自使用商标。
北稻声明表示,北京稻香村之所以不再沉默,是希望双方在使用的商标上加以明显区隔,避免消费者混淆两家的产品和服务。北稻声明还称,双方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仍然要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尊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京华时报)
商标权无效的法定事由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违反《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5)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6)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7)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苏稻如果对北稻带有“稻香村”字样的商标向相关部门提出无效申请,还希望该申请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就必须证明北稻带有“稻香村”字样的商标存在上述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举证责任可是不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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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大战升级 申请商标无效能成功吗
稻香村糕点驰名中国,但是你想买的是苏州稻香村还是北京稻香村?你买到的是苏州稻香村还是北京稻香村呢?都是稻香村,让众多消费者分不清看不明,也让他们各自不满意。这不,最近两家又打起来了。苏州稻香村昨天召开发布会回应此前北京稻香村的炮轰。苏州稻香村称,北稻要求苏稻的“稻香村”改名为“苏州稻香村”有违法理,苏稻将对北京稻香村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苏稻声明
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创立者
昨天,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重申自己才是“稻香村”字号的创立者,作为已持续经营200多年的中华老字号,苏稻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
对于苏稻持有“稻香村”这一商标,北京稻香村(下称“北稻”)方面并不否认。此前的3月底,北稻方面召开发布会表示,在糕点这一大类的注册商标里,苏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是圆形的图案,该商标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与北稻注册下来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此前,北稻副总经理尹博表示,如果苏稻使用自己现有的商标,北稻无话可说,但是苏稻在商品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而且使用跟北稻字号非常类似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给众多购买北稻产品的消费者造成“错买”事件,这是明显故意侵权。
北稻还表示,就苏稻打擦边球开店行为,已发起四起诉讼,除了索赔外,还要求苏稻在企业名称和多家门店的字号上明确“苏州”二字。
不过,苏稻副总经理杨国印昨天宣布,公司将在30大类3006类群组(糕点类)、3007类群组对北稻带有“稻香村”字样的商标向相关部门提出无效申请。
苏稻方面还表示,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老字号,不会在字号加上苏州二字,从而将一个全国品牌“降级”成一个地方品牌。
指责北稻阻挠苏稻发展
杨国印昨天表示,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是近年来苏稻发展迅速直接影响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利益。“苏州稻香村作为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其使用‘稻香村’作为产品标识并无任何不妥”,对于北稻指责苏稻在北京开店牌匾字号、形状等故意混淆的说法,杨国印称,苏稻曾经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在2008年1月2日,苏稻与北稻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于商标局备案,许可使用期限从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2月30日,约定许可使用费为北京稻香村公司销售额的3%。与此同时,北京稻香村公司在被许可期间申请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
“北稻在糕点类的食品类上注册的商标是‘三禾’”,杨国印表示,北稻有“三禾”商标不用,却注册“北京稻香村”、“稻香村”等商标,有违基本的诚信原则。
苏稻母公司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根富表示,苏稻和北稻不该以这种方式解决争端。“稻香村”是中国糕点的代表性符号之-,任其在不同区域进行切割,对品牌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北稻回应
维权是为避免消费者混淆
针对苏稻昨天的发布内容,北稻发声明表示:北京稻香村相关商标的注册合不合法,只有判决文书说了算。
针对苏稻曾授权北稻使用商标的说法,北稻表示,苏州稻香村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商标是针对“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而非“稻香村”文字商标,且苏州稻香村也并不拥有“稻香村”文字商标,同时这份授权从未被执行。另外此前最高法的裁定中已经明确当时的市场格局是共同使用商号,各自使用商标。
北稻声明表示,北京稻香村之所以不再沉默,是希望双方在使用的商标上加以明显区隔,避免消费者混淆两家的产品和服务。北稻声明还称,双方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仍然要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尊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京华时报)
商标权无效的法定事由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违反《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5)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6)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7)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苏稻如果对北稻带有“稻香村”字样的商标向相关部门提出无效申请,还希望该申请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就必须证明北稻带有“稻香村”字样的商标存在上述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举证责任可是不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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