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限令”告了又何妨!

陈朝晖律师行 2016-04-18 17:11:00
深圳“禁限令”告了又何妨!

深圳市近日集中整治“禁摩限电”,对所谓超标电动车进行查处。由于现行快递公司多依托电动车投递包裹,有快递员在车辆遭查扣时与执法部门产生冲突。媒体报道,已有4家快递企业近800辆快递三轮车被扣押,近50名快递员被拘留。

 

深圳市官方网站的禁摩限电联席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禁摩限电源头治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公安部门作为禁摩限电工作的“主力军”,市公安局将组织各区公安、交警,从3月21日至4月底,集中开展6次整治行动。(运动式执法?)

 

决定对涉摩涉电车辆常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包括:

 

1、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4条,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2、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12条第一款,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3、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12条第六款之规定,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4、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12条第四款之规定,扣留车辆,处1000元罚款。深圳交警回应称,由于电动三轮车至今还没有国家标准,因此现在的电动(机动)三轮车均属非法生产,也无法取得牌照,更不能上路行驶。

 

5、对涉嫌兜客揽客实施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火车站、机场、长途客运站、公交汽车站、大型商场、公园、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兜揽乘客,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现场查获并且证据充分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行政拘留。

 

引起争议的焦点在第2项: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至于第4项: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标准化法大修在即,何为标准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据此经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经深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的电动车应被推定为符合国家标准。

 

此次深圳执法的“超标”界定,依据的是深圳市公安局、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三部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的电驱动两轮车辆都属于超标范畴。这种地方性的本不具有法定效力的“红头文件”超越全国性规定,是否可直接起诉该《通知》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含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里的一并是指附带性的司法审查,显然直接起诉“红头文件”目前与法无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商标局针对华源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多个商标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故应由各方自行协商,否则将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其依据是2012年12月14日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设立新增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提出申请的,视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天申请”。

 

1月4日提出申请的华源公司认为,“同一天”是指24小时的一个自然日,而不应扩大解释为30日,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经合议庭开庭审理、查清事实之后,认为本案涉及商标局《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合法性问题,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的法律争点主要是《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商标法中的“同一天”扩大解释为30天的过渡期,是否符合商标法立法原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一改以往在会议室里讨论的模式,决定由审委会全体委员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商标局关于“同一天”的解释与商标法不符,判决撤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这一改革举措最终实现了中央司改方案中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

 

就深圳“禁限令”曾经败诉的“愤青族”而言,败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败在何处?

 

在比深圳更发达的东京,摩托车和电动车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法治的名义来规范交通出行,也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地方、政府、社会三者的法治化进程,兼顾各领域的发展情况,做到全方位的和谐、有序、稳定。如果这个城市只有富人,只有香车,这里还是和谐深圳吗?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不能把法律仅仅理解为一种工具,只为行政效率服务。

 

2015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本就对原先电动车“全部禁止”转为“以限为主”,为受电动车“禁令”影响较大的部分低收入人群预留了“政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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