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他人“造假”变更登记,状告工商局个体户赢了官

中国甘肃网 2016-04-17 17:49:00
营业执照被他人“造假”变更登记,状告工商局个体户赢了官

据报道 他人提交虚假资料,欺骗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当原东家发现后,以自己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养殖场被变更为由将兰州市永登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起行政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以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变更登记为最终结果。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永登县上川翔发养殖场(以下简称:永登养殖场)系2013年4月12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投资人为王某,2014年4月1日,第三人张某向永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永登县工商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将永登养殖场的投资人王某变更为其本人,同时还向该局提交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永登县工商局在对张某提交的材料经过书面审查后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同年6月24日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颁发了营业执照。

  

王某却认为,张某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上的签名“王某”均非本人所签,并且永登县工商局在未到现场、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为张某办理了变更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将永登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工商局颁发的永登养殖场营业执照,并恢复其为投资人的永登养殖场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王某未妥善保管永登养殖场公章,导致变更登记错误,负有一定责任。张某提交的材料上王某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故王某请求撤销给张某颁发的永登养殖场营业执照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永登县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作为登记机关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永登县工商局2014年6月24日对永登养殖场投资人的变更登记之结果正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永登县工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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