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还不是破解执行难的节点

陈朝晖律师行 2016-04-15 14:54:00
批复还不是破解执行难的节点

批复还不是破解执行难的节点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时,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

 

实践中,导致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查封财产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制度不协调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各地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则不清晰,地方法院的作法面临依据不足的困难。为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讨论通过了本批复,以解决这一较为普遍的问题。

 

批复的目的就是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的问题。

 

批复共四个条文:第一条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本条是批复的核心条款,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一般规则;第二条规定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程序性事项;第三条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执行财产的处分与分配;第四条规定了法院之间争议的协调解决程序。

 

批复并没有区分首先查封是保全程序中的查封还是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批复制定过程中曾考虑过区分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但并不是担心影响审理程序。首先查封是执行查封,则在满60日不处分时予以移送。

 

在批复中,优先债权是关于“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的简称。

 

优先债权具体包括各种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及各类型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具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解决抵押权担保债权执行法院与首查封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权的冲突,是本批复的主要目的。第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第三,其他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和其他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虽然实践中此类优先债权与首先查封债权发生冲突的案例不多,但无疑属于批复调整的范围。

 

批复在移送的具体条件中,选择了60日的期限,并将“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作为时间节点。

 

从2015年9月起,最高人民法院便开始就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各参与方的职责、网络拍卖的主要程序、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如何分担、法律救济及责任承担、相关人员行为的禁止规定等……再到拍卖保证金如何处理、余款怎么支付,出现流拍等情况如何应对等问题,在司法解释中都需要明确下来。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专题会上表示,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立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唐山法院在市中院层面实行执行机构、职能和人员与市中院相对内分,在基层法院层面实行执行机构、职能和人员与基层法院彻底外分,全市两级法院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完全分离,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院执行工作如果遇到地方保护主义或产生畏难情绪,就会造成消极执行的局面,比如说当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或大型企业时,法院执行就可能遭到各种阻力。如果法院领导或执行人员认为地方政府部门或大型企业的财产很难执行到位,自然就会降低主动执行的积极性。消极执行或许并非基层法院领导或执行人员故意为之,而是因为其自身掌握的权力或资源有限,难以形成强制执行的力量。消极执行的直接后果就是损伤法院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就会造成相互效仿的恶性循环,法院越是无法执行到位那些“骨头案”,敢于规避或对抗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就会越多,引发法院执行威慑力的破窗效应,导致法院的执行陷入难以突围的困境之中。

 

唐山法院将基层法院的执行权统一行使,无疑强化了执行的权力,更弥补了基层法院权力小、人员少、力量弱、装备差等劣势。中级法院执行局的统一领导让执行人员彻底摆脱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小力弱的掣肘,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优势的执法力量、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对某些难点案件进行积极有效的执行,这样自然就会大大提升执行到位率。同样的道理,如果执行到位,难点案件也会产生示范作用,次难点案件的执行可能就会势如破竹。

 

改变法院执行工作的体制机制,是一项直面问题症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特点的改革举措,其实就是法院对自身问题不掩饰、不回避的一种务实性态度。体制机制的改革必然会促使基层法院某些权力或利益的调整,这些调整本身就面对来自法院内部及外部的压力和阻力,但是这种改革却能实实在在地破解执行难,还能让基层以上法院将精力集中在审判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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