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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了个人发展,跳槽其他单位,单位接受员工的辞职后却迟迟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使其错失心仪工作。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单位却指责员工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最终,上海虹口法院判决要求双方各自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完成工作交接和办理退工手续。
单位拒办退工手续引争议
兴达公司是一家从事自动化设备开发和销售的厂家,承接国内和东南亚各国家的项目。李先生是兴达公司的一名技术主管,掌握着公司所承接海外项目的各种信息和资料。2015年9月,李先生在求职网站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觉得自己很适合这个岗位,而且丰厚的薪资待遇也令李先生心动不已。几天后,他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虽有所不舍,但公司见李先生去意已决便也不再强人所难,但要求李先生完成相关的工作交接,并把手头掌握的信息资料全部移交给公司相关负责人。李先生对此满口答应。
随后几天,李先生与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的工作进行交接,但双方却对移交的材料形式和交接的工作内容产生了争议,交接工作停滞不前,公司也以此为由拒不办理退工手续。而李先生的新单位却一直催促李先生提交相关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以便办理入职手续,因为与老东家僵持不下,李先生迟迟无法提交相关入职资料,新单位便只好录用了另一位应聘者。当李先生得知因原单位未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而与心仪的工作失之交臂时,一气之下,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兴达公司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在仲裁过程中,兴达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李先生将在职期间负责的国外S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商务资料、公司历年的通讯录移交给公司。后仲裁委做出裁决,对双方的请求均予以支持。兴达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遂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表示不同意为李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李先生辩称,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其已与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公司S项目的所有资料,所以不同意兴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在仲裁裁决做出后,李先生多次催促公司安排工作交接,并通过顺丰快递将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寄回给兴达公司,公司已于隔天签收。李先生还通过电子邮件把S项目的资料发送给兴达公司,但兴达公司一直不认可被告的工作交接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后,应当在十五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李先生在仲裁裁决后,已主动地将部分材料和物品返还给兴达公司,但兴达公司却一直拒绝为李先生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属于不合法行为,故做出判决:要求兴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为李先生办理退工手续,李先生也仍需继续完成工作交接手续。(中国网)
辞职,劳动者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事项应该清楚:
1、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但须程序合法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其次,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
2、保留书面辞职的证据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两人以上递交书面通知,最好采取邮局快递的形式,并保留快递详情单。如果通过网络向单位邮箱发邮件,保留相关证据也可以,最好是单位的官方邮箱。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3、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提前告知期结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生效,可以离开单位。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劳动者不予承担。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辞职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辞职并不等于放弃维护自己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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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办退工手续引争议 劳动合同究竟该怎么解除
员工为了个人发展,跳槽其他单位,单位接受员工的辞职后却迟迟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使其错失心仪工作。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单位却指责员工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最终,上海虹口法院判决要求双方各自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完成工作交接和办理退工手续。
单位拒办退工手续引争议
兴达公司是一家从事自动化设备开发和销售的厂家,承接国内和东南亚各国家的项目。李先生是兴达公司的一名技术主管,掌握着公司所承接海外项目的各种信息和资料。2015年9月,李先生在求职网站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觉得自己很适合这个岗位,而且丰厚的薪资待遇也令李先生心动不已。几天后,他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虽有所不舍,但公司见李先生去意已决便也不再强人所难,但要求李先生完成相关的工作交接,并把手头掌握的信息资料全部移交给公司相关负责人。李先生对此满口答应。
随后几天,李先生与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的工作进行交接,但双方却对移交的材料形式和交接的工作内容产生了争议,交接工作停滞不前,公司也以此为由拒不办理退工手续。而李先生的新单位却一直催促李先生提交相关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以便办理入职手续,因为与老东家僵持不下,李先生迟迟无法提交相关入职资料,新单位便只好录用了另一位应聘者。当李先生得知因原单位未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而与心仪的工作失之交臂时,一气之下,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兴达公司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在仲裁过程中,兴达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李先生将在职期间负责的国外S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商务资料、公司历年的通讯录移交给公司。后仲裁委做出裁决,对双方的请求均予以支持。兴达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遂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表示不同意为李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李先生辩称,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其已与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公司S项目的所有资料,所以不同意兴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在仲裁裁决做出后,李先生多次催促公司安排工作交接,并通过顺丰快递将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寄回给兴达公司,公司已于隔天签收。李先生还通过电子邮件把S项目的资料发送给兴达公司,但兴达公司一直不认可被告的工作交接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后,应当在十五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李先生在仲裁裁决后,已主动地将部分材料和物品返还给兴达公司,但兴达公司却一直拒绝为李先生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属于不合法行为,故做出判决:要求兴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为李先生办理退工手续,李先生也仍需继续完成工作交接手续。(中国网)
辞职,劳动者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事项应该清楚:
1、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但须程序合法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其次,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
2、保留书面辞职的证据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两人以上递交书面通知,最好采取邮局快递的形式,并保留快递详情单。如果通过网络向单位邮箱发邮件,保留相关证据也可以,最好是单位的官方邮箱。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3、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提前告知期结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生效,可以离开单位。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劳动者不予承担。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辞职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辞职并不等于放弃维护自己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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