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与控制

葛红兵 2016-03-31 09:07:00
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与控制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即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目前证券市场发展中一种普遍而又亟待规范的现象。缺乏规范的关联交易很容易演化为规避法律、侵害他人利益的工具。随着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公正关联交易在现实中又引发了许多问题。如何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就成为亟需解决的课题。

 

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

 

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公司非控股股东/非利害关系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触发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如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出现上述情形,将面临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风险。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如公司将该审批权赋予了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则该董事会决议为无效决议。此外,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力、表决程序及方式等进行了规定,而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了前述规定,则公司股东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2、公司签订的涉关联交易合同存有效力瑕疵,影响公司交易及经营稳定

 

如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关联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例如,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逃避公司债务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务或使国有资产流失等。

 

而当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公司章程规定,越权或无权代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该交易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合同,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当公司经营主要依赖于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合同存在的上述效力瑕疵,将对公司的稳定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易引发公司股东、董事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影响治理结构稳定

 

如前所述,关联交易实质为一种利益冲突交易,股东操纵的关联交易,易引发关联交易利害关系股东与非利害关系股东之间的纠纷;董事及公司管理层操纵的关联交易,易引发股东与董事、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发生在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具有消极影响,也必将影响公司经营。

 

4、易使公司涉入诉讼

 

实践中,公司常因关联交易,陷入与公司股东、董事、管理人员之间,以及与公司债权人的诉讼之中,从而使公司的或有法律风险大大增加。

 

5、构成公司上市、并购重组、及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的障碍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上市、并购重组、国企改制、公司国有资产转让时的重要审查事项,根据相关监管法规与规范,违法或违反公平原则的关联交易,极易成为前述事项的障碍。

 

6、易引致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及管理层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控制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二)关联交易的授权审批控制

 

1、建立关联交易的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重要程度,对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然性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赋予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相应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如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建立关联交易事项回避审议制度。当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某一项关联交易做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并应当予以回避。

 

3、建立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事前审核,并对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独立意见;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控制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判断交易是否公允的关键因素。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商业原则,根据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价格。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应当按照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确定。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详细说明选择的定价方法及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原因、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定价,应当报经授权部门审批。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对于涉及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的重大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控制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对外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确保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披露所有重要信息,避免出现重大遗漏。重大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通过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方交易,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以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若发现异常情况,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立即提请董事会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私自或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或泄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大多是非公允交易,这种非公允性虽然在一些交易中表现为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但利益输送的目的多是为了让上市公司达到在证券市场的融资条件,最终是以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抽血”而告终。非公允关联交易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而且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