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贪官假装单身受贿,该怎么罚

查茬 2016-03-30 10:48:00
已婚贪官假装单身受贿,该怎么罚

习大大上任以来,中国社会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样式和新的进步姿态。最令人醒目的莫过于“打虎拍蝇”的习式反腐行动。前段时间,似乎反腐行动有了威慑作用,并没有再看到反腐新闻了。然而,这一夸完,就出现了贪污受贿的事件。

 

已婚贪官假装单身受贿8891万 骗妻子香港登记

 

担任科级干部10年间,先后因11宗征地项目收受3名行贿人8891万元的巨额贿赂款,3月22日,被视为“小官巨贪”典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储备处原副处长、42岁的黄华辉被控受贿案,在广州中院番禺沙湾法庭开庭审理。

 

相关证据显示,2008年3月28日,黄华辉与妻子梅某到香港办理了结婚注册登记,这导致黄华辉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都只知道他有女朋友,却不知他已婚。与此同时,黄华辉从2008年开始购买房产,全部登记在妻子梅某或梅某的姐妹及哥哥名下,直到2014年被查办,梅家人名下已屯了11套房产和8个车位,其中总房价最贵的一套在号称珠江新城“最豪楼盘”的侨鑫汇悦台,总价款5210万元。

 

黄华辉当庭供述说,“因为我是公职人员,如果名下有那么多财产的话会引起调查,所以想办法去回避”,但他强调这些都是瞒着妻子做的,骗了妻子一起去香港办理婚姻登记注册。而梅某的证言证实,黄华辉从2008 年开始办理移民美国的事项,先后共花费了400多万元,直到案发都没有成功。

 

黄华辉收受的8891万元巨额受贿款均来自3名行贿人骆某基、倪某和谭某裕。据指控,2005~2014年,黄华辉涉嫌11宗受贿犯罪事实在任职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征用与整理一部副主任科员、业务指导部副部长、土地整理部副部长期间,其中10宗与黄华辉负责白云区金沙洲的有关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有关,另外一宗为黄华辉利用负责白云区钟落潭镇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有关。(光明网)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黄华辉作为公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他却未在自己的职位上为百姓造福,却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贪污受贿,损害人民百姓的利益,严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希望法律给其严重的刑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除了此项规定,于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对受贿罪重新修正其刑罚标准,首次将“终身监禁”并到受贿罪刑罚中,同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每当有贪官被揭发的时候,我们除了感叹习大大“将反腐进行到底”的决心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态度外,还需要反思为什么国家公务人员会出现这种腐败情况呢。并且我国法律也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的刑罚,只是希望那些公务人员看到这严重的刑罚,以对法律的畏惧打败想要腐败的心思。而我更希望的是,国家公务人员能从内心为人民服务,这一贪污受贿的法条是虚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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