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遭毁容女孩获赔180万少得可怜 她为什么这样说呢

花季少女 2016-03-27 09:12:00
合肥遭毁容女孩获赔180万少得可怜 她为什么这样说呢

2016年3月22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部分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判决周岩获赔180万元,较一审判决结果增加了8万元,与周岩主张的467万元赔偿相差很大。周岩拿到判决结果后在法院门前痛哭并一度昏倒。

  

二审判决比一审增加8万元赔偿

  

2016年3月22日下午,周岩身着黄色毛衣,搭配白色长裤和白色休闲鞋出现在合肥中院的法庭上。与上次开庭相比,她蓄起了长发,也精心化了妆,但依旧难掩她脸上和手上的重重伤痕。整个宣判过程中,她的双手始终紧紧攥在一起,低着头没有任何表情。

  

陶家人像之前一样,依然没有露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陶汝坤赔偿周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4993.7元,由陶汝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94993.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不足部分由陶汝坤父母陶文、许丛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外母女抱头痛哭

  

拿到判决结果后,周岩目光呆滞,面无表情,径自走出法院,攥着判决书呆呆的杵在法院门口。不回答任何问题,脸上挂着泪水,一言不发。就在其母亲准备上前安慰女儿时,周岩突然眩晕倒地,被众人扶到路边。清醒之后母女二人抱头痛哭。

  

周岩的代理律师李智贤介绍,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支持了周岩的补课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的40余万元费用,但减除了护理费、住院费等30余万元,周岩二审获得的赔偿比一审多8万余元。

  

周岩的母亲表示,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仍然不能接受,至于是否申诉,需要“回去和家人商量商量”,现在只希望对方能够尽快支付赔偿款,以支付治疗费用。

  

据了解,为了维持生活,周岩现在开了一家微店,销售一些护肤品和化妆品,虽然收入很少,但她希望可以为家里减轻一些经济压力。(人民网)

 

遭毁容女孩为何可以提起诉讼

 

遭毁容女孩周岩的索赔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而现在她与家人还有可能提起申诉。可能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发生了犯罪之后,不都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吗?而且现在实施犯罪的陶汝坤已经被判刑,周岩为什么还可以自己提起诉讼?其实,这些都是周岩作为被害人的权利,而且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权利。

 

《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见,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或经济损失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受到经济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避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就规定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好多项目的赔偿,而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照样可以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调解解决。

 

180万赔偿少得可怜 到底应该赔多少

 

案件宣判后,23日周岩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专访。当被问及如何看待最终判赔的180余万这个数字时,周岩表示扣除法院的诉讼费等,剩余差不多170万,而这170万少得可怜。周岩说:“之前庭审时我们提出467万元的赔偿诉求,其中150万是精神抚慰金,但现在法院只支持8万,一审对我的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用、学习费用都不支持,现在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但又降低了我的住院费等费用,一加一减,结果和一审差不多。”

 

想真正了解周岩到底应该获得多少赔偿,我们需要知道刑事犯罪的损害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这里明确了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

 

总之,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具体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两种诉讼方式各有利弊,被害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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