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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孟达契约到隐名合伙,再到今天的隐名股东,隐名投资一路走来,引发的法律争议与纠纷不断。对于隐名投资,一直存在或废或立两种不同的立场。不过,肯定也好,否定也罢,无可争辩并不容回避的事实是,隐名投资已经在我国各类企业组织中均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因隐名投资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亦日益增长,为防范纠纷再次发生股东在选择隐名投资时有必要签订完善的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是相对显名投资而言。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不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实际向公司认购出资但隐去自己名义的投资。所谓显名投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上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其本人的投资。
之所以要研究隐名投资,是因为律师担任企业改制非诉讼业务中,在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的设置,由于受限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规定,为规避法律,在改制企业职工拟向公司投资的人数超过50人,或虽不超过50人,但因改制企业拟设公司的需要,需将股东人数设定在50人以下时,带来的实际问题,即是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显名)向公司认购出资,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以隐名投资的方式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这样的结果,显明投资人将记载进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而隐名投资人却不能。
隐名投资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利益。隐名投资与代理投资的法律关系不同,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代理投资是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
隐名或显名投资,是出于投资人的不同动机或实际情况,他表现为:有的显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与隐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统统均以显名投资人名义向公司投资;有的显名投资人不向公司实际投资,由隐名投资人全部实际投资,但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还有的表现为虚拟的人名,或冒用他人名义隐名实际投资,这些情况带来在法律上需要确认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
为解决在律师实务企业改制中为规避法律需设计隐名投资问题,以及确认因隐名投资产生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律师实务中对此问题解决的体会是:由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签订隐名投资协议书,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在处理实际问题上的法律关系,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消除因约定不明带来不尽纠纷的重大隐患,有利于企业改制成果的稳定。
隐名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的具体情况。
2、显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隐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
3、隐名投资人的对公司的股份认购出资,交由显名投资人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对公司投资.
4、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以其名下的投资,在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5、隐名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
6、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7、显名投资人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8、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9、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转让股权时,投资人中的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受让权,显名投资人转让股权全部的,由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的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10、显名投资人或隐名投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11、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显名投资人授权公司,对隐名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隐名投资人。
由隐名投资而引起的各项法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已越来越多。隐名投资因其投资者的隐蔽性和投资关系的复杂性而给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为避免纠纷发生实践中最好签订合法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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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从康孟达契约到隐名合伙,再到今天的隐名股东,隐名投资一路走来,引发的法律争议与纠纷不断。对于隐名投资,一直存在或废或立两种不同的立场。不过,肯定也好,否定也罢,无可争辩并不容回避的事实是,隐名投资已经在我国各类企业组织中均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因隐名投资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亦日益增长,为防范纠纷再次发生股东在选择隐名投资时有必要签订完善的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是相对显名投资而言。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不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实际向公司认购出资但隐去自己名义的投资。所谓显名投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上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其本人的投资。
之所以要研究隐名投资,是因为律师担任企业改制非诉讼业务中,在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的设置,由于受限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规定,为规避法律,在改制企业职工拟向公司投资的人数超过50人,或虽不超过50人,但因改制企业拟设公司的需要,需将股东人数设定在50人以下时,带来的实际问题,即是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显名)向公司认购出资,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以隐名投资的方式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这样的结果,显明投资人将记载进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而隐名投资人却不能。
隐名投资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利益。隐名投资与代理投资的法律关系不同,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代理投资是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
隐名或显名投资,是出于投资人的不同动机或实际情况,他表现为:有的显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与隐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统统均以显名投资人名义向公司投资;有的显名投资人不向公司实际投资,由隐名投资人全部实际投资,但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还有的表现为虚拟的人名,或冒用他人名义隐名实际投资,这些情况带来在法律上需要确认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
为解决在律师实务企业改制中为规避法律需设计隐名投资问题,以及确认因隐名投资产生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律师实务中对此问题解决的体会是:由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签订隐名投资协议书,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在处理实际问题上的法律关系,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消除因约定不明带来不尽纠纷的重大隐患,有利于企业改制成果的稳定。
隐名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的具体情况。
2、显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隐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
3、隐名投资人的对公司的股份认购出资,交由显名投资人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对公司投资.
4、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以其名下的投资,在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5、隐名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
6、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7、显名投资人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8、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9、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转让股权时,投资人中的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受让权,显名投资人转让股权全部的,由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的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10、显名投资人或隐名投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11、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显名投资人授权公司,对隐名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隐名投资人。
由隐名投资而引起的各项法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已越来越多。隐名投资因其投资者的隐蔽性和投资关系的复杂性而给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为避免纠纷发生实践中最好签订合法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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