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购豪车奖员工却因虚假广告被罚 诚信经营才是根本

马莎妮 2016-03-26 10:54:00
老板购豪车奖员工却因虚假广告被罚 诚信经营才是根本

象山一位80后老板“800万豪购11台玛莎拉蒂奖员工”。两个月前,这则消息火遍一时。随之而来的是,这位卖“老倪膏药”的象山老板也火了。树大招风,之后各类质疑声频出。日前,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

    

30余年实体店历史不存在

  

“老倪膏药”的企业名称是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认证的微网站“老倪膏药”、“老倪团队”和淘宝网店“倪氏膏药”等平台上,它是这么宣称的:老倪膏药由倪氏堂百年传承秘方加以现代工艺加工而成,象山已有三十余年实体店历史;具有纯中药,无副作用、不刺激皮肤等特点;大品牌畅销30余年……

  

如果一个产品拥有悠久的历史,总是更容易让人加分。但事实上,“30余年”的悠久历史并不存在。

  

经调查,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倪涌济,2011年9月15日才变更增加了“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最早曾于2000年1月12日办理丹城倪涌济元气推拿康复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保健推拿服务。所以说,老倪膏药宣称的“三十余年实体店历史”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产品生产商没有用老倪秘方

  

如果产品是“祖传秘方”,总能显得与众不同。在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店堂玻璃和墙壁张贴了“老倪膏药、祖传秘方”等字样。

  

老倪电极贴片标称生产企业为保定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15年生产、销售了多批次老倪电极贴片给河南人李某,该产品并未使用倪氏堂的配方。倪氏堂为使销售的产品使用自己的“老倪”商标,把一份商标授权委托书通过“河南人李某”提供给保定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允许对方使用“老倪”注册商标。

  

倪氏堂与河南人李某通过电话订货、银行转账支付货款、德邦物流托运方式购进老倪电极贴片,然后通过实体店、网店等方式向代理商和消费者销售。

  

此外,倪氏堂在第五类(药品类)商品取得“老倪”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第十类(医疗器械类)商品上“老倪”商标尚未注册成功,“老倪膏药”违反了商标法,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存在夸大产品功效问题

  

根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产品包装标注显示:“老倪电极贴片标称生产企业为保定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3年1月30日取得冀保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640002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范围:风湿、类风湿、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滑膜炎、腱鞘炎、坐骨神经痛、无菌性股骨头坏死、痛风、闭合性软组织劳损、跌打损伤等引起酸麻胀痛的辅助治疗”。

  

但倪氏堂对外宣称的功效远不止这些,比如“对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肩周炎、腰肌劳损、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痛风、痛经、坐骨神经痛等疾病的治疗作用;具有活血化淤、舒筋活络的功能,能增强肾脏排通功能,增强免疫力;对于治疗肾亏、肾虚,有很显著的作用;对痛经有很好的缓解作用;对于改善和治疗肌腱组织的发炎、充血、红肿疼痛具有显著疗效;冬病夏治,三伏天贴老倪正当时”等功能,已明显超出了核准的产品适用范围和功能,也与实际不符。(现代金报)

 

冒充注册商标 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可以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但是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而将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未完成、未成功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受到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一般商标违法行为,在当前经济领域中,单纯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不大,因此法律没有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综合考虑处理幅度,对改正迅速、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则可以免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作虚假广告宣传罚款都是轻的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违反商标法,还可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行为都属于虚假广告中的“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而且倪氏堂还存在“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行为,完全符合虚假广告宣传。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在现代商业中,广告确实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们不再笃信“酒香不怕巷子深”,而更认可“品牌效应”。因为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选择太多,如果自己的商品不为公众所知晓,很难打开市场。但是做广告是为了树立商家的品牌形象,而不是为了欺骗消费者的感情与信任。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