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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男曾是华为最年轻的副总裁,也是百度前CTO,还曾自主创业,在此期间发表过“创业的路上,不畏惧莫名的压力”的言论,如今这一科技界的传奇人物却因涉嫌内幕交易而受审。作为常年走在内幕信息“河边”的他来说,“湿鞋”或许是早晚的事儿,只是不知这次他会有所畏惧吗?
百度前高管涉内幕交易被诉 获利700多万元
科技界传奇人物、百度前CTO、牛电科技CEO李一男,在淡出公众视野近9个月后再次受到关注,原因却是涉股市内幕交易案受审。据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该案当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知情人士提供的该案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称,李一男及其家属通过内幕消息交易股票获利700多万元。牛电科技官方回应称,李一男因以往私人案件正在配合司法部门调查与诉讼,李一男仍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目前牛电科技一切运转正常。
涉“华中数控”内幕交易
根据检方指控李一男涉嫌内幕交易时间可知,事情发生于其在金沙江创投任职期间。检方指控称:李一男在2014年4月,通过其妹夫和母亲的股票交易账户,全仓买入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中数控”)股票,成交额达到1148万余元,实际获利508万元。其妹受其指挥,同期购买华中数控,成交金额在499万余元,实际获利236万余元。
李一男及其妹在购买华中数控股票期间,正值华中数控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2014年2月17日,华中数控和相关企业洽谈重组事宜,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而据相关法律,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截止日期就是内幕消息公开时,华中数控从当年5月27日起停牌。
检方称,在公司敏感期间,李一男与华中数控总裁李晓涛多次联络、接触,李晓涛是李一男的大学校友,两人曾在华为共事。
在2014年完成并购重组之后,李晓涛向公司董事会提请书面辞职报告。2014年12月,华中数控发布公告称李晓涛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相关职务。
据起诉书显示,因内幕交易嫌疑,李一男于2015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内幕交易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业内对李一男案感到“震惊”
据在庭审现场的记者透露,对于检方的指控,李一男称从未获取过内幕消息,也并未暗示妹妹买入华中数控股票,称与李晓涛私交一般,买卖华中数控是因为自己一贯的投资风格,也从未暗示过家人买入。
新京报记者就该“内幕交易”一事致电华中数控,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吴磊表示,对于此事公司并不清楚。
与李一男曾有接触的资深媒体人冀庆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李一男涉嫌内幕交易一事,让他感到非常震惊,也无法理解。“通过创办港湾网络,以及担任12580的CEO,他应该早就财务自由了,完全没有必要参与这个事情。”
一位与李一男有过交集的IT业内人士也对新京报记者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李一男年轻有为且身居高位,曾深受华为总裁任正非与百度董事长李彦宏的赏识,通过内幕交易获取几百万元的利益很不值得,目前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事情真相仍有待观察。
“消失”期间公司称其因病赴美休养
李一男上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在2015年6月1日的牛电科技首款产品发布会上。在两个月前小牛电动的年会现场,李一男也并未现身。
对于李一男并未露面一事,牛电科技方面曾在2015年11月称,李一男在位于江苏常州的小牛电动生产车间抓生产。但据媒体调查发现,当时李一男并未在常州出现过,其在常州的办公室,除了两张桌子几把椅子以外几乎没有任何设备,桌上甚至已经落上一层薄薄的灰尘。
同年11月下旬,百度百家曾发文称,李一男因涉嫌内幕交易已被证监会带走调查。牛电科技很快对上述消息予以否认。牛电科技创始人、副总裁胡依林向媒体表示,李一男生病了还在美国休养。但是生什么病,为什么至今未归,何时回归,胡依林均无法给出准信。(新京报)
内幕交易罪到底为“何方神圣”
现实生活中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不在少数,但有些人构成犯罪,而有些人只属于违法行为,他们受到的处罚也有所不同。从事证券工作的人员有必要了解一下内幕交易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防“踩湿鞋”。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容易混淆,且不易与其他泄密行为相区分,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认定内幕交易罪的知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二)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三)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
内幕交易罪的处罚
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内容,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认定。
《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内幕交易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保持了一致,并参照其他司法解释中普遍采用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标准,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确定为1:5。
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就本罪而言,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即便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不作区分,也可以实现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因此,《内幕交易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上未区分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
李一男事件告诫各位年轻有为的高管,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更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任何“玄机”都逃不过法律这双眼睛,不要等到身陷囹圄之时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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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前高管涉内幕交易被诉 内幕交易罪到底为“何方神圣”
李一男曾是华为最年轻的副总裁,也是百度前CTO,还曾自主创业,在此期间发表过“创业的路上,不畏惧莫名的压力”的言论,如今这一科技界的传奇人物却因涉嫌内幕交易而受审。作为常年走在内幕信息“河边”的他来说,“湿鞋”或许是早晚的事儿,只是不知这次他会有所畏惧吗?
百度前高管涉内幕交易被诉 获利700多万元
科技界传奇人物、百度前CTO、牛电科技CEO李一男,在淡出公众视野近9个月后再次受到关注,原因却是涉股市内幕交易案受审。据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该案当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知情人士提供的该案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称,李一男及其家属通过内幕消息交易股票获利700多万元。牛电科技官方回应称,李一男因以往私人案件正在配合司法部门调查与诉讼,李一男仍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目前牛电科技一切运转正常。
涉“华中数控”内幕交易
根据检方指控李一男涉嫌内幕交易时间可知,事情发生于其在金沙江创投任职期间。检方指控称:李一男在2014年4月,通过其妹夫和母亲的股票交易账户,全仓买入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中数控”)股票,成交额达到1148万余元,实际获利508万元。其妹受其指挥,同期购买华中数控,成交金额在499万余元,实际获利236万余元。
李一男及其妹在购买华中数控股票期间,正值华中数控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2014年2月17日,华中数控和相关企业洽谈重组事宜,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而据相关法律,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截止日期就是内幕消息公开时,华中数控从当年5月27日起停牌。
检方称,在公司敏感期间,李一男与华中数控总裁李晓涛多次联络、接触,李晓涛是李一男的大学校友,两人曾在华为共事。
在2014年完成并购重组之后,李晓涛向公司董事会提请书面辞职报告。2014年12月,华中数控发布公告称李晓涛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相关职务。
据起诉书显示,因内幕交易嫌疑,李一男于2015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内幕交易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业内对李一男案感到“震惊”
据在庭审现场的记者透露,对于检方的指控,李一男称从未获取过内幕消息,也并未暗示妹妹买入华中数控股票,称与李晓涛私交一般,买卖华中数控是因为自己一贯的投资风格,也从未暗示过家人买入。
新京报记者就该“内幕交易”一事致电华中数控,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吴磊表示,对于此事公司并不清楚。
与李一男曾有接触的资深媒体人冀庆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李一男涉嫌内幕交易一事,让他感到非常震惊,也无法理解。“通过创办港湾网络,以及担任12580的CEO,他应该早就财务自由了,完全没有必要参与这个事情。”
一位与李一男有过交集的IT业内人士也对新京报记者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李一男年轻有为且身居高位,曾深受华为总裁任正非与百度董事长李彦宏的赏识,通过内幕交易获取几百万元的利益很不值得,目前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事情真相仍有待观察。
“消失”期间公司称其因病赴美休养
李一男上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在2015年6月1日的牛电科技首款产品发布会上。在两个月前小牛电动的年会现场,李一男也并未现身。
对于李一男并未露面一事,牛电科技方面曾在2015年11月称,李一男在位于江苏常州的小牛电动生产车间抓生产。但据媒体调查发现,当时李一男并未在常州出现过,其在常州的办公室,除了两张桌子几把椅子以外几乎没有任何设备,桌上甚至已经落上一层薄薄的灰尘。
同年11月下旬,百度百家曾发文称,李一男因涉嫌内幕交易已被证监会带走调查。牛电科技很快对上述消息予以否认。牛电科技创始人、副总裁胡依林向媒体表示,李一男生病了还在美国休养。但是生什么病,为什么至今未归,何时回归,胡依林均无法给出准信。(新京报)
内幕交易罪到底为“何方神圣”
现实生活中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不在少数,但有些人构成犯罪,而有些人只属于违法行为,他们受到的处罚也有所不同。从事证券工作的人员有必要了解一下内幕交易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防“踩湿鞋”。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容易混淆,且不易与其他泄密行为相区分,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认定内幕交易罪的知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二)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三)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
内幕交易罪的处罚
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内容,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认定。
《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内幕交易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保持了一致,并参照其他司法解释中普遍采用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标准,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确定为1:5。
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就本罪而言,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即便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不作区分,也可以实现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因此,《内幕交易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上未区分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
李一男事件告诫各位年轻有为的高管,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更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任何“玄机”都逃不过法律这双眼睛,不要等到身陷囹圄之时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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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