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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而后公示催告或者是直接起诉。
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承兑票据丢失一般要经过两个程序才能最后取得票据权利:第一,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二,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因此,当票据丢了时,我们首先应该启动票据挂失程序。
1、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2、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
(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
(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
(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在挂失程序完成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所以,票据丢失后,仅仅申请挂失止付是不够的,还应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值得注意的是,挂失止付不适用票据已经支付的情形。
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失票人还须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公示催告的程序: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公告期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依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如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在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不会主动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需要当事人申请。
直接起诉
由于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票据丧失后,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在某人手中,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
此外,申请公示催告后,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至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由于持票人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时,失票人可向持票人提出返还票据之诉。
最后,失票原因不同,有的是在途中被偷抢,有的是快递公司丢件,还有失票人自己原因导致。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由于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失票,失票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票据丧失所带来的损失,如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费用。
上一篇: 去年检察机关处置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928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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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丢了该怎么做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而后公示催告或者是直接起诉。
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承兑票据丢失一般要经过两个程序才能最后取得票据权利:第一,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二,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因此,当票据丢了时,我们首先应该启动票据挂失程序。
1、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2、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
(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
(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
(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在挂失程序完成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所以,票据丢失后,仅仅申请挂失止付是不够的,还应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值得注意的是,挂失止付不适用票据已经支付的情形。
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失票人还须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公示催告的程序: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公告期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依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如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在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不会主动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需要当事人申请。
直接起诉
由于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票据丧失后,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在某人手中,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
此外,申请公示催告后,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至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由于持票人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时,失票人可向持票人提出返还票据之诉。
最后,失票原因不同,有的是在途中被偷抢,有的是快递公司丢件,还有失票人自己原因导致。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由于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失票,失票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票据丧失所带来的损失,如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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