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后遗症频出 股民索赔是否“有路可寻”

法律人士 2016-03-15 10:21:00
虚假陈述后遗症频出 股民索赔是否“有路可寻”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已然到来,消费者维权的热情也许正在高涨。在证券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对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且随着股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他们面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对自己遭受的损失不再沉默而是将违法者告上法庭。每个法律人士都想为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尽绵薄之力,也都希望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虚假陈述后遗症频出 30家上市公司股民索赔进行中

 

上市公司此前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问题随着证监会的处罚下发,引发了新的“虚假陈述并发症”。

 

记者根据股东网信息统计得知,目前,有30家A股公司因此前的虚假陈述正在陷入投资者诉讼索赔的过程中,其中,有不少公司的投资者一审已经胜诉,投资者获得赔偿,但目前案件仍未完结,有后续投资者仍在提起新的诉讼索赔。

 

追溯时间较长

 

从已披露的信息中可知,这些被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上市公司,所发生的案件时间都较长,而这也为征集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增加了难度,“由于上市公司违规的时间跨度较长,有的投资者甚至都不记得自己买过这家公司的股票”。有证券律师在和《证券日报》记者交流时表示。

 

不过,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东窗事发之后,依旧有不少投资者循声找来,要求赔偿。

 

例如,华鑫股份2013年9月2日收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年5月份,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 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鉴于这些事实,证监会对仪电集团进行了处罚。随后,投资者开始进行诉讼索赔,从股东网显示的情况可知,目前此案维权仍在进行中。

 

华鑫股份并不是个案,神开股份因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被处罚,此后,首批投资者的维权案件已经2015年4月份开庭审理完成,当年8月份,一审已胜诉,投资者获赔,目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旧可以诉讼要求赔偿。

 

年内被处罚公司新增71家

 

从这些上市公司违规的情况来看,虚增利润、隐瞒关联关系等重大财务问题时有发生。不过,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执法力度,越来越多存在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被“揪”了出来。

 

据统计,今年以来,两市有71家公司被各级监管部门处罚(按公告发布时间顺序)。不过,这些公司中,只有5家公司被处以罚款,且金额最高者也仅为62万元,大多数公司,只是被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罚等。

 

当然,在这些公司中,不乏两市著名的“妖股”。例如,今年3月份,山水文化公告称,公司股东钟安升在2016年2月1日至2月3日、2月17日等4个交易日中通过个人证券账户持续购买山水文化股票,截至2月17日收盘,累计持有山水文化股票占公司发行股份的5.45%。钟安升在个人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同时,钟安升在2016年2月17日持有山水文化股份5%后,又于当日卖出山水文化股票,上述买入和卖出股票行为因间隔未超过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股东钟安升、连妙琳、连妙纯、侯武宏、郑俊杰于2016年3月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

 

有证券律师介绍,上市公司的被立案调查,如果经监管部门查证构成虚假陈述,则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证券日报)

 

股民索赔是否“有路可寻”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如果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致使股民亏损的话,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并不像想象般简单,要看是否符合索赔条件,更要注意时效等问题。

 

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的情形及前提

 

股民索赔最常见的情形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通俗地讲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了,常见的情况有虚增利润、财务数据作假、隐瞒重大事项,像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大额担保、大股东借款、关联交易、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不披露或者披露不实,都属于虚假陈述。

 

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常见的是证监会或财政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这是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也叫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前置程序。

 

实践中,有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确存在问题,上市公司自己也公告承认,而且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了,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了,但是如果证监会没有下达行政处罚文件,股民维权的时机还没有到,还需要等待,等到处罚文件下达了,就可以及时加入诉讼。

 

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的条件及时限

 

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的首要条件是其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判刑。此外,买入和卖出该股票的时间要符合条件。简单地说,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而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在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或者揭露日之后进行的投资不享有诉讼权利。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有诉讼时效的要求。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获赔。这个期限是两年。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点不是从你知道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也不是从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被发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是从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分为两种: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就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两年;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就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内。

 

实践中有股民并不知道对方被处罚了,或者被判刑了,更加不知道买的这只股票可以索赔,很有可能遇到索赔过期的问题,这正是当前投资者维权的一大特点。因为索赔期限和其他诉讼最大的不同就是,不是从投资者知道之日起计算,而是上市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相关机关确定违法之日起两年。所以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及时维权。不管怎样,请投资者记住,参加索赔不能超过规定的诉讼期限,超过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炒股亏损可能是因为大盘不好,自己水平不佳,也可能是听信了身边人的所谓“内幕消息”,但很少有人会想到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也是自己亏损的一个原因,更不清楚,还能起诉违规上市公司为自己的损失讨还公道。值此315之际,小编为广大股民奉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可依法索赔或维权的相关内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