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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支付遇到互联网,传统的现金支付就不得不“退居二线”,互联网支付变得无处不在,该支付方式渗入到我们的衣食住行之中。它的出现让小编怀疑如果没有互联网支付的话我们还能否好好生存,但我们可能从未怀疑过这一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又是否有风险存在。
美团支付引争议:无第三方支付牌照 业务打政策擦边球
去年已经上线的美团支付业务,突然遭遇举报。
微博实名认证为“律师熊万里”的用户称,其本人已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已经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美团支付被举报“无证”经营引发业内的普遍关注。美团公关部相关人士回复记者称,作为一家O2O企业,美团网自上线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团购、外卖、优惠买单等业务,支付是完成上述O2O服务的重要环节,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上述回复回避了牌照问题,也被外界解读为间接承认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记者,美团的说法断章取义,曲解了法律概念,实际上,它的账户余额功能服务于收付款方,定义为第三方支付是没有问题的。
无论合规与否,美团做支付的计划早已有之。德弘资产管理公司创始人陈宇告诉记者,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美团就在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但不清楚目前的进度如何。对于美团是否会申请支付牌照等问题,上述美团人士表示,“对于其他问题不方便回应”。
合规之争
事实上,美团支付业务去年已经上线,美团宣称其目的是完善新美大用户的购买体验,是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的补充。用户在美团APP点击“提交订单”后,会出现和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并列的“银行卡支付”页面,并且有“美团推荐”“支持储蓄卡信用卡,无需开通网银”等提示。记者实际体验,其添加银行卡的过程,和第三方支付首次绑定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基本一样。
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熊万里表示,“这显示了美团的该项支付功能具备资金沉淀的特征,而在美团上购买产品也显示了其受托支付和划款的业务特征”。
记者查阅美团网的用户协议发现,在支付团购价款中,“美团网接受商家委托,代商家向用户收取团购价款,故用户将团购价款支付给美团网且支付成功,即视为用户已向商家履行团购支付义务。”
熊万里认为,美团在团购、充值购买、优惠买单三项业务中,均需通过“用户支付-美团网-商家”这一资金流向的过程,美团网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记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阅了“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名单中,并没有找到美团或其所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对此,美团也作出了回应,注重强调与银行、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机构合作,并称“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通过合作方支付通道完成电商交易的支付环节是电商平台的惯常做法,此类方式和许多电商、在线旅游和出行打车等互联网公司的做法类似,都是为了服务消费者和商家。
不过,熊万里表示,美团在声明中已经承认其无照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事实,并且是长期的违法事实。美团的声明偷换了第三方支付中的“第三方”概念,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是指收、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与平台内外没关系(美团平台是商家销售、商家开票,所以应该是商家收款,因此这里的收付款人分别是商家、用户)。
赵占领说,很多电商网站都存在支持消费者先充值、后消费的做法,是否涉及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值后的账户余额用途,若只能用于网站自营业务,则该充值的性质是预付款;若可以用于支付非自营业务,或者网站本身只是交易平台、不存在自营业务,则这种账户余额功能应该属于第三方支付,需要获得支付牌照。
陈宇告诉记者,只能说美团是在打擦边球,很难界定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这个只能看央行的表态。
“这个做法的风险太大,对于很多网站来说,情况确实比较普遍,央行没有太严格去实行。对于美团来说,支付并不是主营业务,只是主营业务的一个手段,风险并不太大,如果专做这个业务,风险就相对大一些。”赵占领分析称。
事实上,未取得支付牌照从事支付业务,则脱离了央行的监管,资金直接从用户银行账户流入网络平台,这部分资金可能存在被挪用的风险。(时代周报)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美团虽不曾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其却在打第三方支付的“擦边球”,不管央行最终会否界定其为第三方支付,作为消费者的我们都应在网购过程中注意防范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具体的风险有: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行,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独立业务,而是以电子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银行的主体资格。
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一旦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据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五十家,绝大多数是非金融机构。
2、资金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似乎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买方间,还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就成为一大问题。
3、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便利性,通过网络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如进行洗钱等金融犯罪、用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和监管上的漏洞使得犯罪分子得以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金融犯罪。我国法律中虽然把信用卡恶意透支规定为违法行为,但这里的“恶意透支”并非由道德规范所评判,而被法律规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可见。就此信用卡套现的方法而言,大多数支付宝套现并不具备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与“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完全规避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现者及时还钱,还提高了个人“信誉”。因此对于支付宝套现的人士来说,他们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漏洞.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而只是违反道德与网上交易习惯而已。针对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其造成的危害甚至金融风险也令人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无论美团合规与否,这都凸显了王兴进军支付领域的野心。不过美团将要面对支付牌照获得的高门槛,还要实现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差异化。不管美团支付最终走向如何,都说明“支付+场景”已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兵家必争之地,支付无疑又是所有场景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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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支付引争议 外卖平台的互联网支付技术哪家强
当支付遇到互联网,传统的现金支付就不得不“退居二线”,互联网支付变得无处不在,该支付方式渗入到我们的衣食住行之中。它的出现让小编怀疑如果没有互联网支付的话我们还能否好好生存,但我们可能从未怀疑过这一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又是否有风险存在。
美团支付引争议:无第三方支付牌照 业务打政策擦边球
去年已经上线的美团支付业务,突然遭遇举报。
微博实名认证为“律师熊万里”的用户称,其本人已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已经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美团支付被举报“无证”经营引发业内的普遍关注。美团公关部相关人士回复记者称,作为一家O2O企业,美团网自上线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团购、外卖、优惠买单等业务,支付是完成上述O2O服务的重要环节,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上述回复回避了牌照问题,也被外界解读为间接承认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记者,美团的说法断章取义,曲解了法律概念,实际上,它的账户余额功能服务于收付款方,定义为第三方支付是没有问题的。
无论合规与否,美团做支付的计划早已有之。德弘资产管理公司创始人陈宇告诉记者,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美团就在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但不清楚目前的进度如何。对于美团是否会申请支付牌照等问题,上述美团人士表示,“对于其他问题不方便回应”。
合规之争
事实上,美团支付业务去年已经上线,美团宣称其目的是完善新美大用户的购买体验,是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的补充。用户在美团APP点击“提交订单”后,会出现和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并列的“银行卡支付”页面,并且有“美团推荐”“支持储蓄卡信用卡,无需开通网银”等提示。记者实际体验,其添加银行卡的过程,和第三方支付首次绑定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基本一样。
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熊万里表示,“这显示了美团的该项支付功能具备资金沉淀的特征,而在美团上购买产品也显示了其受托支付和划款的业务特征”。
记者查阅美团网的用户协议发现,在支付团购价款中,“美团网接受商家委托,代商家向用户收取团购价款,故用户将团购价款支付给美团网且支付成功,即视为用户已向商家履行团购支付义务。”
熊万里认为,美团在团购、充值购买、优惠买单三项业务中,均需通过“用户支付-美团网-商家”这一资金流向的过程,美团网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记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阅了“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名单中,并没有找到美团或其所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对此,美团也作出了回应,注重强调与银行、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机构合作,并称“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通过合作方支付通道完成电商交易的支付环节是电商平台的惯常做法,此类方式和许多电商、在线旅游和出行打车等互联网公司的做法类似,都是为了服务消费者和商家。
不过,熊万里表示,美团在声明中已经承认其无照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事实,并且是长期的违法事实。美团的声明偷换了第三方支付中的“第三方”概念,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是指收、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与平台内外没关系(美团平台是商家销售、商家开票,所以应该是商家收款,因此这里的收付款人分别是商家、用户)。
赵占领说,很多电商网站都存在支持消费者先充值、后消费的做法,是否涉及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值后的账户余额用途,若只能用于网站自营业务,则该充值的性质是预付款;若可以用于支付非自营业务,或者网站本身只是交易平台、不存在自营业务,则这种账户余额功能应该属于第三方支付,需要获得支付牌照。
陈宇告诉记者,只能说美团是在打擦边球,很难界定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这个只能看央行的表态。
“这个做法的风险太大,对于很多网站来说,情况确实比较普遍,央行没有太严格去实行。对于美团来说,支付并不是主营业务,只是主营业务的一个手段,风险并不太大,如果专做这个业务,风险就相对大一些。”赵占领分析称。
事实上,未取得支付牌照从事支付业务,则脱离了央行的监管,资金直接从用户银行账户流入网络平台,这部分资金可能存在被挪用的风险。(时代周报)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美团虽不曾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其却在打第三方支付的“擦边球”,不管央行最终会否界定其为第三方支付,作为消费者的我们都应在网购过程中注意防范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具体的风险有: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行,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独立业务,而是以电子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银行的主体资格。
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一旦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据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五十家,绝大多数是非金融机构。
2、资金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似乎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买方间,还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就成为一大问题。
3、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便利性,通过网络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如进行洗钱等金融犯罪、用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和监管上的漏洞使得犯罪分子得以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金融犯罪。我国法律中虽然把信用卡恶意透支规定为违法行为,但这里的“恶意透支”并非由道德规范所评判,而被法律规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可见。就此信用卡套现的方法而言,大多数支付宝套现并不具备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与“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完全规避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现者及时还钱,还提高了个人“信誉”。因此对于支付宝套现的人士来说,他们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漏洞.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而只是违反道德与网上交易习惯而已。针对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其造成的危害甚至金融风险也令人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无论美团合规与否,这都凸显了王兴进军支付领域的野心。不过美团将要面对支付牌照获得的高门槛,还要实现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差异化。不管美团支付最终走向如何,都说明“支付+场景”已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兵家必争之地,支付无疑又是所有场景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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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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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