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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上假货越来越多,也萌生了一种新兴职业——职业打假人。3月15日即将来临,各种打假信息也即将来临。这不,北京近来发生的一件“打假”事件,被怀疑是职业打假而拒绝赔偿,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事件吧。
买9件文胸后男子告王府井百货 否认是职业打假
今年年初,王先生网购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后发现文胸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将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070元并三倍赔偿。3月4日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承认商品有瑕疵但不认可是欺诈,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并称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消费。王先生则称,文胸是给女友买的。
当天上午9点,王先生拿着装有9件文胸的大纸盒走进法庭。他称,今年1月14日和21日,他在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共花费2070元。
王先生称,这9件文胸的吊牌上标注安全类别为GB-18401-2003,他经查询得知,该安全类别已经被GB-18401-2010代替,并且规定了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国标的服装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我认为这些文胸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商家是欺诈消费者,所以起诉商家赔偿”。
“我们承认存在过错,是瑕疵产品,但不是欺诈行为。”被告代理人称,公司知道国家标准改变,经过比对发现更改的标准主要在儿童商品类,“一般的厂家就会更换标签继续出售,我们按照库存商品进行平价销售,只有一小部分流出”。
被告称,王先生第一次购买1件后发现存在问题,然后再次购买8件,显然是职业打假人,是一种恶意消费。因此,只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对于被告的说法,王先生称,文胸是买给女友,是正常消费,但并没有回避自己知假买假。
在法庭调解中,王先生表示,要求退货退款,可以将三倍赔偿降低至两倍赔偿。而被告表示,同意退货,同意赔偿原告的交通费200元,其他赔偿均不同意。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暂停调解,该案当庭并未宣判。(腾讯网)
揭秘新兴职业--“职业打假人”
由于市场假货越来越多,打假行为也越来越受人关注。而我国法律也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因此,许多人利用此项法律规定来获取相关收入,而这也造就了职业打假人。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也正因此,职业打假人被许多专家学者评为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监督者,其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变得更加纯熟。
我曾看过一个职业打假人的采访,其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自己曾是消费权益的受害者。因此,无论职业打假人真正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者可以查询举报后查处的结果。赵建磊说,去年,他诉“可口可乐”、“王老吉”进行欺诈性销售的官司,若放在几年前“是不会打赢的”。
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法规“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存在冲突,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比如,很多食品标签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借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包装也算广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质监系统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标准中,则可以允许介绍成分的功能,而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传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说,同一个标签,按照一个标准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个文件就不合法。
产品的“三包条例”看似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是“立法的倒退”,“因为‘三包条例’不少是各个行业组织起草的,而背后则是行业的经营者出钱资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实际上是在误导欺骗消费者”。
而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经有过因“知假买假”而败诉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现实情况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要证明“知假买假”很难。所以只要是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当然不会很多,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这样的字条,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
职业打假走到今天已经逐渐变味,由最开始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牟利。网络上越来越多的收费教授打假技术,层层紧密的组织关系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一个灰色产业。甚至有人直言不讳的说打假就是为了赚钱。
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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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打假人买假货告商家,揭秘新兴职业--“职业打假人”
由于市场上假货越来越多,也萌生了一种新兴职业——职业打假人。3月15日即将来临,各种打假信息也即将来临。这不,北京近来发生的一件“打假”事件,被怀疑是职业打假而拒绝赔偿,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事件吧。
买9件文胸后男子告王府井百货 否认是职业打假
今年年初,王先生网购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后发现文胸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将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070元并三倍赔偿。3月4日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承认商品有瑕疵但不认可是欺诈,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并称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消费。王先生则称,文胸是给女友买的。
当天上午9点,王先生拿着装有9件文胸的大纸盒走进法庭。他称,今年1月14日和21日,他在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共花费2070元。
王先生称,这9件文胸的吊牌上标注安全类别为GB-18401-2003,他经查询得知,该安全类别已经被GB-18401-2010代替,并且规定了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国标的服装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我认为这些文胸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商家是欺诈消费者,所以起诉商家赔偿”。
“我们承认存在过错,是瑕疵产品,但不是欺诈行为。”被告代理人称,公司知道国家标准改变,经过比对发现更改的标准主要在儿童商品类,“一般的厂家就会更换标签继续出售,我们按照库存商品进行平价销售,只有一小部分流出”。
被告称,王先生第一次购买1件后发现存在问题,然后再次购买8件,显然是职业打假人,是一种恶意消费。因此,只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对于被告的说法,王先生称,文胸是买给女友,是正常消费,但并没有回避自己知假买假。
在法庭调解中,王先生表示,要求退货退款,可以将三倍赔偿降低至两倍赔偿。而被告表示,同意退货,同意赔偿原告的交通费200元,其他赔偿均不同意。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暂停调解,该案当庭并未宣判。(腾讯网)
揭秘新兴职业--“职业打假人”
由于市场假货越来越多,打假行为也越来越受人关注。而我国法律也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因此,许多人利用此项法律规定来获取相关收入,而这也造就了职业打假人。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也正因此,职业打假人被许多专家学者评为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监督者,其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变得更加纯熟。
我曾看过一个职业打假人的采访,其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自己曾是消费权益的受害者。因此,无论职业打假人真正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者可以查询举报后查处的结果。赵建磊说,去年,他诉“可口可乐”、“王老吉”进行欺诈性销售的官司,若放在几年前“是不会打赢的”。
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法规“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存在冲突,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比如,很多食品标签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借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包装也算广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质监系统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标准中,则可以允许介绍成分的功能,而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传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说,同一个标签,按照一个标准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个文件就不合法。
产品的“三包条例”看似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是“立法的倒退”,“因为‘三包条例’不少是各个行业组织起草的,而背后则是行业的经营者出钱资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实际上是在误导欺骗消费者”。
而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经有过因“知假买假”而败诉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现实情况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要证明“知假买假”很难。所以只要是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当然不会很多,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这样的字条,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
职业打假走到今天已经逐渐变味,由最开始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牟利。网络上越来越多的收费教授打假技术,层层紧密的组织关系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一个灰色产业。甚至有人直言不讳的说打假就是为了赚钱。
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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