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法:给百姓生活带来法律温情

检察日报 2016-03-07 10:11:00
3月新法:给百姓生活带来法律温情

3月春意盎然,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法关于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等一批新法在该月起实施,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带来法律的温情和正能量。

 

反家庭暴力法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反家暴法共6章38条,通过多项制度规制家庭暴力,为家庭成员弱者提供法律保护,于3月1日起施行。

 

明确家庭暴力范畴,界定争议问题。反家暴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该法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依据该法,家庭暴力的范畴不仅包括针对身体的暴力,也包括针对精神方面的经常性谩骂、恐吓行为。同时,依照该法,恋爱同居、离婚后同居等同居暴力,也适用于反家暴法。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相关责任人发现家庭暴力不报告将担责。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告诫书制度,明确证据效力。该法明确,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另外,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责令加害人迁出住所。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最高法关于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保障财产权和市场交易安全

 

为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地调整社会生活,切实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出台。《解释》共22个条文,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于3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关系。《解释》明确规定:在案件的受理上,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情况。《解释》明确,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进一步明确善意取得制度。《解释》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举明确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以及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明确预告登记制度效力。《解释》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比如,在房产交易中,如果存在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改革股票发行制度

 

为了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相关事项。

 

明确授权对象。《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明确适用时间。《决定》明确,其实施期限为二年。国务院根据授权,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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