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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是公司重组的重要形式,对于国家产业与经济结构调整,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企业兼并作为一种企业要素资源调整的重要方式,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企业有必要了解一些有关于兼并的法律知识。
企业兼并的一般步骤
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其具体的步骤为:
1、并购前的工作。并购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并购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过所有者讨论,职工代表会议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并购双方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2、目标企业在依法获准转让产权后,应到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交易所备有《买方登记表》和《卖方登记表》供客户参考。买方在登记挂牌时,除填写《买方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登记挂牌时,应填写《卖方通知书》,同时,还应提供转让方及被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和转让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有特殊委托要求的客户,如客户要求做广告、公告,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则客户应与交易所订立专门的委托出售或购买企业的协议。
3、洽谈。经过交易所牵线搭桥或自行找到买卖对象的客户,可在交易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就产权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谈判。
4、资产评估。双方经过洽谈达成产权交易的初步意向后,委托经政府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产权交易的底价。
5、签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并购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企业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在交易所中,一般备有两种产权交易合同,即用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和用于整体产权转让的《产权转让合同》,供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参考。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产权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6、并购双方报请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目标公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购企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产权交接。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目标企业未了的债券、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8、发布并购公告。将兼并与收购的事实公诸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机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并购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企业兼并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企业兼并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具体表现为企业兼并数量减少,跨地区兼并更为困难,兼并的形式也由多样化变为资产无偿划拨为主,有些省市出现了行政性的强行撮合。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既有宏观形势变化带来的短期影响,也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更主要的则是体制上的深层原因。
目前,企业兼并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产权问题、劳动力问题、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增值问题、政府行为、隐形兼并问题、反不公平竞争问题等等。
1、产权问题。企业兼并或企业产权交易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国有企业的兼并或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或代表者的行为。国有企业现在名义上是法人,实际上只拥有经营权,企业的所有权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和行使的。这正是国有企业兼并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的原因。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不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中的管理职能和资产经营职能不分;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不是真正的法人实体。因此,企业要想真正进入兼并市场,迫切需要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企业产权主体。
2、劳动力问题。当前,我国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是最大的难题。这个难题的解决,无非是两条路:一是由兼并企业吸收;二是由社会吸收。为实现兼并的绩效,使市场化的企业兼并健康发展,人员安置问题主要应走社会消化的途径,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健全。另外,在理论上,它的根子还是涉及到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我们讲的兼并是个全要素的市场,不仅是物的要素,也是人的要素市场。所以,必须解决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
3、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增值。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资产评估也是个突出的问题。大体来说,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的核定标准问题;
(2)资产评估的过程,政府干预过多,未按市场规律进行核算、等价评估与买卖;
(3)债权债务不认真清理,银行贷款得不到安全回收,兼并后留下许多后遗症,引起纠纷。
4、兼并中的政府行为问题。企业兼并中所有的政府行为并非都是不必要的。问题是,目前兼并活动中政府的盲目干预行为,确实给企业兼并带来了一些负效应。政府干预企业,在计划体制下是司空见惯的。政府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这样或那样地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使企业很难摆脱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的地位,不能完全自主经营;似乎企业没有“婆婆”管着,就无法迈步行走,而在层层“婆婆”的管制下,中国企业必然先天不足,长期不知市场为何物。这种"兼并"的弊端是很危险的。
5、隐性兼并中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的流动与重组,使企业兼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许多小企业、小公司,尤其是私营小企业之间的兼并买卖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甚至不见诸于任何统计数字,从而形成了隐形兼并的市场。隐形兼并市场虽体现出一种企业间供需关系的迫切需求,但也的确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企业隐形兼并的程序问题、合法性问题,等等。企业兼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程序较复杂的工作,只有依法深人细致地操作,才能使其规范化。
6、不公平竞争问题。这个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会越来越突出;兼并有追求垄断市场的自发倾向。在中国企业兼并的实践中,当然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的不平等竞争;因此,也应考虑制定反垄断法,使企业在大市场中按公平、公正、法制的原则开展竞争。
企业的兼并就相当于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公司所有。然后一个或一些原有的公司消失了,接受其资产与责任的公司即兼并方以自己名义继续运作下去。企业兼并也好、公司兼并也好,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产权转让后资产重组的一种交易方式,但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人的利益,所以企业兼并切不可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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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一般步骤和兼并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兼并是公司重组的重要形式,对于国家产业与经济结构调整,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企业兼并作为一种企业要素资源调整的重要方式,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企业有必要了解一些有关于兼并的法律知识。
企业兼并的一般步骤
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其具体的步骤为:
1、并购前的工作。并购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并购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过所有者讨论,职工代表会议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并购双方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2、目标企业在依法获准转让产权后,应到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交易所备有《买方登记表》和《卖方登记表》供客户参考。买方在登记挂牌时,除填写《买方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登记挂牌时,应填写《卖方通知书》,同时,还应提供转让方及被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和转让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有特殊委托要求的客户,如客户要求做广告、公告,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则客户应与交易所订立专门的委托出售或购买企业的协议。
3、洽谈。经过交易所牵线搭桥或自行找到买卖对象的客户,可在交易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就产权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谈判。
4、资产评估。双方经过洽谈达成产权交易的初步意向后,委托经政府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产权交易的底价。
5、签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并购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企业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在交易所中,一般备有两种产权交易合同,即用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和用于整体产权转让的《产权转让合同》,供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参考。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产权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6、并购双方报请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目标公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购企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产权交接。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目标企业未了的债券、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8、发布并购公告。将兼并与收购的事实公诸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机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并购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企业兼并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企业兼并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具体表现为企业兼并数量减少,跨地区兼并更为困难,兼并的形式也由多样化变为资产无偿划拨为主,有些省市出现了行政性的强行撮合。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既有宏观形势变化带来的短期影响,也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更主要的则是体制上的深层原因。
目前,企业兼并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产权问题、劳动力问题、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增值问题、政府行为、隐形兼并问题、反不公平竞争问题等等。
1、产权问题。企业兼并或企业产权交易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国有企业的兼并或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或代表者的行为。国有企业现在名义上是法人,实际上只拥有经营权,企业的所有权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和行使的。这正是国有企业兼并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的原因。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不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中的管理职能和资产经营职能不分;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不是真正的法人实体。因此,企业要想真正进入兼并市场,迫切需要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企业产权主体。
2、劳动力问题。当前,我国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是最大的难题。这个难题的解决,无非是两条路:一是由兼并企业吸收;二是由社会吸收。为实现兼并的绩效,使市场化的企业兼并健康发展,人员安置问题主要应走社会消化的途径,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健全。另外,在理论上,它的根子还是涉及到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我们讲的兼并是个全要素的市场,不仅是物的要素,也是人的要素市场。所以,必须解决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
3、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增值。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资产评估也是个突出的问题。大体来说,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的核定标准问题;
(2)资产评估的过程,政府干预过多,未按市场规律进行核算、等价评估与买卖;
(3)债权债务不认真清理,银行贷款得不到安全回收,兼并后留下许多后遗症,引起纠纷。
4、兼并中的政府行为问题。企业兼并中所有的政府行为并非都是不必要的。问题是,目前兼并活动中政府的盲目干预行为,确实给企业兼并带来了一些负效应。政府干预企业,在计划体制下是司空见惯的。政府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这样或那样地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使企业很难摆脱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的地位,不能完全自主经营;似乎企业没有“婆婆”管着,就无法迈步行走,而在层层“婆婆”的管制下,中国企业必然先天不足,长期不知市场为何物。这种"兼并"的弊端是很危险的。
5、隐性兼并中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的流动与重组,使企业兼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许多小企业、小公司,尤其是私营小企业之间的兼并买卖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甚至不见诸于任何统计数字,从而形成了隐形兼并的市场。隐形兼并市场虽体现出一种企业间供需关系的迫切需求,但也的确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企业隐形兼并的程序问题、合法性问题,等等。企业兼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程序较复杂的工作,只有依法深人细致地操作,才能使其规范化。
6、不公平竞争问题。这个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会越来越突出;兼并有追求垄断市场的自发倾向。在中国企业兼并的实践中,当然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的不平等竞争;因此,也应考虑制定反垄断法,使企业在大市场中按公平、公正、法制的原则开展竞争。
企业的兼并就相当于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公司所有。然后一个或一些原有的公司消失了,接受其资产与责任的公司即兼并方以自己名义继续运作下去。企业兼并也好、公司兼并也好,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产权转让后资产重组的一种交易方式,但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人的利益,所以企业兼并切不可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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