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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毒贩吸毒后,开车到公安局门前口睡大觉。过路民警原想提醒该男子关好侧窗,却闻到车内传出刺鼻的麻果味,遂抓获这名瘾君子,现场搜出30余克冰毒。次日警方顺藤摸瓜,在宜昌城区抓获该毒贩上线,缴获1.5公斤冰毒。
吸毒瘾君子公安局门口睡大觉
2月18日早上8时许,宜昌伍家公安分局门前,一男子将车停在大门口睡觉。
该局刑警队薛队长见小车侧窗玻璃没关紧,副驾驶座上还放着一个皮包,就上前提醒车主把车窗关好。
薛队长走到车前,连续拍打车窗喊睡觉男子,5分钟仍未将其叫醒。透过玻璃窗,看见男子呼吸均匀是正常状态,但未闻到酒味。出于职业敏感性,薛队长怀疑该男子可能吸毒。
薛队长叫来侦查员陈军,两人再次拍窗10余分钟后,该男子才迷迷糊糊睁开眼睛。此时已经能闻到司机身上一股刺鼻的麻果异味。薛队长与陈军果断将其制服,并从该男子身上搜出30余克冰毒,在车后备箱内,还发现了100余封口式塑料袋。薛队长介绍,类似小塑料袋,多用于贩毒人员分装毒品之用。
手机不断收到购买毒品信息
该男子姓王,在朋友家吸毒后,早上开车返家突然犯困,恰好经过宜昌伍家公安分局,心想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所以就停车在公安局门口睡起觉来。
审讯时王某的手机时不时弹出短消息,内容全是吸毒人员向他购买零星毒品,时间、地点、需求量...... 王某坦白,上家叫“山哥”,40多岁,住在宜昌城区鼓楼街一小区的17楼。
便衣警察勇擒“山哥”
2月18日晚,侦查员陈军带领多名同事,按王某提供的地址,赶到“山哥”住所附近进行调查。陈军与同事分别守住小区前后大门,按照王某提供的信息,仔细辩看每一进出小区的居民。
次日下午2时30分,侦查员发现疑似“山哥”的男子从外回来,另外两名便衣民警急忙守在电梯口。
按事先安排,便衣民警与该男子同时进到电梯,如果“山哥”按17楼,就立即对其展开抓捕。此时“山哥”按下电梯17层按钮。便衣民警在电梯抵达7楼开门后,强行将“山哥”拽出电梯实施抓捕,“山哥”剽悍的与便衣警察在电梯走道内扭打起来。迅速赶来的其他警察合力将“山哥”制服。
将“山哥”擒获后,民警打开其17层房门,室内两女一男神情呆滞,显然是吸毒过量。民警在屋内展开搜查时,又有一吸毒人员上门购毒,现场落网。警方共从屋内缴获1.5公斤冰毒。
经审讯“山哥”姓余,曾有自己的公司,并经营得有模有样,直至2、3年前,女儿患重病至今瘫痪在床,与妻子离婚,人生瞬间灰暗,短短几年间,余某从最初心烦意乱开始吸毒逐渐转变为贩毒。
目前,余某、王某涉嫌贩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被伍家警方刑事拘留。(楚天都市报)
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
中国一直致力于打击毒品犯罪,吸毒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不等于法律和社会对这种行为可以置之不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都会受到处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自然也不能逃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受到治安处罚,但是容留他人吸毒的,性质就已经从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是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表明了这一点。但是这并不表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贩卖毒品是重罪,可判死刑
如果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那么处罚只会更严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近年来,有诸多演艺界明星涉毒的新闻也屡屡见诸于新闻,甚至有一些艺人因为导致视野停滞不前,也带来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管是病毒、大麻还是其他种类的毒品,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去吸食呢?为了家人为了自己,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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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后在警局门口睡觉被抓 最危险的地方不一定最安全
原本以为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毒贩吸毒后,开车到公安局门前口睡大觉。过路民警原想提醒该男子关好侧窗,却闻到车内传出刺鼻的麻果味,遂抓获这名瘾君子,现场搜出30余克冰毒。次日警方顺藤摸瓜,在宜昌城区抓获该毒贩上线,缴获1.5公斤冰毒。
吸毒瘾君子公安局门口睡大觉
2月18日早上8时许,宜昌伍家公安分局门前,一男子将车停在大门口睡觉。
该局刑警队薛队长见小车侧窗玻璃没关紧,副驾驶座上还放着一个皮包,就上前提醒车主把车窗关好。
薛队长走到车前,连续拍打车窗喊睡觉男子,5分钟仍未将其叫醒。透过玻璃窗,看见男子呼吸均匀是正常状态,但未闻到酒味。出于职业敏感性,薛队长怀疑该男子可能吸毒。
薛队长叫来侦查员陈军,两人再次拍窗10余分钟后,该男子才迷迷糊糊睁开眼睛。此时已经能闻到司机身上一股刺鼻的麻果异味。薛队长与陈军果断将其制服,并从该男子身上搜出30余克冰毒,在车后备箱内,还发现了100余封口式塑料袋。薛队长介绍,类似小塑料袋,多用于贩毒人员分装毒品之用。
手机不断收到购买毒品信息
该男子姓王,在朋友家吸毒后,早上开车返家突然犯困,恰好经过宜昌伍家公安分局,心想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所以就停车在公安局门口睡起觉来。
审讯时王某的手机时不时弹出短消息,内容全是吸毒人员向他购买零星毒品,时间、地点、需求量...... 王某坦白,上家叫“山哥”,40多岁,住在宜昌城区鼓楼街一小区的17楼。
便衣警察勇擒“山哥”
2月18日晚,侦查员陈军带领多名同事,按王某提供的地址,赶到“山哥”住所附近进行调查。陈军与同事分别守住小区前后大门,按照王某提供的信息,仔细辩看每一进出小区的居民。
次日下午2时30分,侦查员发现疑似“山哥”的男子从外回来,另外两名便衣民警急忙守在电梯口。
按事先安排,便衣民警与该男子同时进到电梯,如果“山哥”按17楼,就立即对其展开抓捕。此时“山哥”按下电梯17层按钮。便衣民警在电梯抵达7楼开门后,强行将“山哥”拽出电梯实施抓捕,“山哥”剽悍的与便衣警察在电梯走道内扭打起来。迅速赶来的其他警察合力将“山哥”制服。
将“山哥”擒获后,民警打开其17层房门,室内两女一男神情呆滞,显然是吸毒过量。民警在屋内展开搜查时,又有一吸毒人员上门购毒,现场落网。警方共从屋内缴获1.5公斤冰毒。
经审讯“山哥”姓余,曾有自己的公司,并经营得有模有样,直至2、3年前,女儿患重病至今瘫痪在床,与妻子离婚,人生瞬间灰暗,短短几年间,余某从最初心烦意乱开始吸毒逐渐转变为贩毒。
目前,余某、王某涉嫌贩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被伍家警方刑事拘留。(楚天都市报)
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
中国一直致力于打击毒品犯罪,吸毒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不等于法律和社会对这种行为可以置之不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都会受到处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自然也不能逃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受到治安处罚,但是容留他人吸毒的,性质就已经从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是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表明了这一点。但是这并不表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贩卖毒品是重罪,可判死刑
如果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那么处罚只会更严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近年来,有诸多演艺界明星涉毒的新闻也屡屡见诸于新闻,甚至有一些艺人因为导致视野停滞不前,也带来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管是病毒、大麻还是其他种类的毒品,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去吸食呢?为了家人为了自己,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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