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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孩子的出生,可谓是历经千辛万苦。母亲的怀胎十月,小心谨慎保护着胎儿的安全,到最后胎儿的呱呱坠地,这过程既辛苦又幸福。当发现刚出生的婴儿患有疾病时,作为父母理应尽力去救治,而台州发生的弃婴案件,轰动全城,也破坏了父亲母亲这个神圣的字眼。
遗弃亲生骨肉被判刑
近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第一审判庭,一起轰动全城的遗弃女婴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是女婴的生父母和伯伯。孩子出生才10天,就因患有肠梗阻等疾病被家人遗弃,最终死亡。遗弃女婴的三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当庭以遗弃罪判处刑罚:判处赵明、赵亮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李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赵明系被弃女婴的伯伯,被告人赵亮、李红系被弃女婴的生父母。被弃女婴是他们的第三个孩子,李红怀孕时就不想要这个孩子,但赵明夫妇想要一个孩子,因年纪大不好生育,就希望弟弟家能生下这个孩子交由他们抚养。赵亮夫妇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孩子无论男女,均过继给赵明夫妇。
2015年3月14日傍晚,孩子降生,是个女婴,全家都很欢喜。但这孩子不进食也不哭,一喂奶肚子就胀起来。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孩子患有肠梗阻、肾功能障碍、败血症等疾病。本喜从天降,但一得知孩子有病的消息,大家都傻了。
赵明夫妇将孩子送到台州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告诉赵明夫妇,孩子病情较重,需要去杭州治疗。不过几天时间,为了治疗孩子的病,赵明夫妇就花费了两千多元的医药费,对他们来说,去杭州治疗的费用已无力承担。第二天,他们带着孩子出院了,准备放弃治疗,带孩子回家先养养看。
回家后,孩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3月24日那天,孩子病情恶化,赵明提议:孩子快不行了,是不是把孩子放到外面,看能否有好心人救走她。一阵沉默过后,大家都应允了。当晚9点,赵明、赵亮把孩子包裹好,骑车将孩子放在了椒江二桥的桥墩上,旁边的袋子里装着奶粉、奶瓶等婴儿用品,并在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发现孩子没有了。
其实,3月25日上午9时,有人发现女婴后报警。等警方赶到并对女婴进行施救时发现,孩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经鉴定,孩子系因患急性坏死性肠炎伴不完全梗阻,水、电解质紊乱致多功能衰竭而死亡。
女婴何时被弃?为什么会被遗弃?警方就此展开调查,发现赵明、赵亮夫妇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审查起诉阶段,三人对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邀请当地妇联、关工委工作人员过来旁听庭审。椒江区法院为三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庭审持续了一个上午,面对检察院的指控,三人均认罪。对于遗弃的理由,他们坦白说,就是觉得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对孩子继续予以治疗,所以抱去外面想能够得救。(腾讯新闻)
你了解遗弃罪吗?
都说孩子是父母身上的一块肉,你们怎么舍得不顾这块肉的生死呢? 关于此次事件,法院已将涉案三人定罪,以遗弃罪予以处罚。而关于遗弃罪,您可能不熟悉。让小编为您整理一下有关遗弃罪的资料吧,主要是定罪量刑方面的哦。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立案标准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我们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入手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而需要注意的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是不作为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被害人由法律上抚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不抚养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许多国家已经废除遗弃罪了,具体原因我不清楚。而我国还存在这一罪行,我相信,存在即合理,但也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因为此类行为不再发生而废除这一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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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母遗弃亲生骨肉,以遗弃罪被判刑
一个孩子的出生,可谓是历经千辛万苦。母亲的怀胎十月,小心谨慎保护着胎儿的安全,到最后胎儿的呱呱坠地,这过程既辛苦又幸福。当发现刚出生的婴儿患有疾病时,作为父母理应尽力去救治,而台州发生的弃婴案件,轰动全城,也破坏了父亲母亲这个神圣的字眼。
遗弃亲生骨肉被判刑
近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第一审判庭,一起轰动全城的遗弃女婴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是女婴的生父母和伯伯。孩子出生才10天,就因患有肠梗阻等疾病被家人遗弃,最终死亡。遗弃女婴的三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当庭以遗弃罪判处刑罚:判处赵明、赵亮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李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赵明系被弃女婴的伯伯,被告人赵亮、李红系被弃女婴的生父母。被弃女婴是他们的第三个孩子,李红怀孕时就不想要这个孩子,但赵明夫妇想要一个孩子,因年纪大不好生育,就希望弟弟家能生下这个孩子交由他们抚养。赵亮夫妇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孩子无论男女,均过继给赵明夫妇。
2015年3月14日傍晚,孩子降生,是个女婴,全家都很欢喜。但这孩子不进食也不哭,一喂奶肚子就胀起来。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孩子患有肠梗阻、肾功能障碍、败血症等疾病。本喜从天降,但一得知孩子有病的消息,大家都傻了。
赵明夫妇将孩子送到台州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告诉赵明夫妇,孩子病情较重,需要去杭州治疗。不过几天时间,为了治疗孩子的病,赵明夫妇就花费了两千多元的医药费,对他们来说,去杭州治疗的费用已无力承担。第二天,他们带着孩子出院了,准备放弃治疗,带孩子回家先养养看。
回家后,孩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3月24日那天,孩子病情恶化,赵明提议:孩子快不行了,是不是把孩子放到外面,看能否有好心人救走她。一阵沉默过后,大家都应允了。当晚9点,赵明、赵亮把孩子包裹好,骑车将孩子放在了椒江二桥的桥墩上,旁边的袋子里装着奶粉、奶瓶等婴儿用品,并在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发现孩子没有了。
其实,3月25日上午9时,有人发现女婴后报警。等警方赶到并对女婴进行施救时发现,孩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经鉴定,孩子系因患急性坏死性肠炎伴不完全梗阻,水、电解质紊乱致多功能衰竭而死亡。
女婴何时被弃?为什么会被遗弃?警方就此展开调查,发现赵明、赵亮夫妇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审查起诉阶段,三人对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邀请当地妇联、关工委工作人员过来旁听庭审。椒江区法院为三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庭审持续了一个上午,面对检察院的指控,三人均认罪。对于遗弃的理由,他们坦白说,就是觉得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对孩子继续予以治疗,所以抱去外面想能够得救。(腾讯新闻)
你了解遗弃罪吗?
都说孩子是父母身上的一块肉,你们怎么舍得不顾这块肉的生死呢? 关于此次事件,法院已将涉案三人定罪,以遗弃罪予以处罚。而关于遗弃罪,您可能不熟悉。让小编为您整理一下有关遗弃罪的资料吧,主要是定罪量刑方面的哦。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立案标准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我们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入手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而需要注意的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是不作为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被害人由法律上抚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不抚养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许多国家已经废除遗弃罪了,具体原因我不清楚。而我国还存在这一罪行,我相信,存在即合理,但也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因为此类行为不再发生而废除这一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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