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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从2014年开始加大了整治贪污腐败现象的治理,但是贪污受贿在历代官场中都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贪官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做出有损社会公义的事情,贪污几十万的一抓一大把,贪污上千万、上亿的也不在少数,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涉嫌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
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被提起公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中共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敏,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敏利用其担任中共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共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25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5年2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王敏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中新网)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做出的明确规定
王敏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引起民众的公愤,这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更是对国家法度的藐视。其实,我国有相关的法律,专门针对此等贪污受贿行为做出了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尤其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应该以百姓的利益为准,严格规范和要求自己的行为,做出多国家和人民有益的事情。王敏作为中共党员,贪污受贿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党纪和党的宗旨,其受到法律的制裁,给为官之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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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蝇打虎:济南市委原书记涉嫌受贿案侦结将在宁波受审
虽然国家从2014年开始加大了整治贪污腐败现象的治理,但是贪污受贿在历代官场中都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贪官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做出有损社会公义的事情,贪污几十万的一抓一大把,贪污上千万、上亿的也不在少数,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涉嫌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
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被提起公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中共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敏,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敏利用其担任中共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共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25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5年2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王敏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中新网)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做出的明确规定
王敏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引起民众的公愤,这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更是对国家法度的藐视。其实,我国有相关的法律,专门针对此等贪污受贿行为做出了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尤其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应该以百姓的利益为准,严格规范和要求自己的行为,做出多国家和人民有益的事情。王敏作为中共党员,贪污受贿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党纪和党的宗旨,其受到法律的制裁,给为官之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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