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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果自己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及时充分掌握公司方方面面经营状况自然容易,但若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将日常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和经理,那股东就常常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种情形下,“知情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股东知情权的种类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 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 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复制权
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的司法实践操作中,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界定:
正当目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既要考虑股东利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请求查阅与公司成本及风险之间的平衡。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一般要求股东就查阅的原因尽可能具体阐述。股东陈述的事由必须合法,且不存在违法违反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现象,并与股东利益存在切身的利害关系。
举证责任的分配
股东必须举证证明其查阅公司账簿等资料正当事由的存在,如股东股权转让、盈余分配、公司业务相关及其与股东利益存在因果关系等原因。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系出于违法交易、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原因、竞业可能损害商业秘密等事实,则这一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
主体适格
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资格只能是公司股东,但实践中股东又有隐名股东、挂名股东、新任股东及原任股东之分,并非所有股东皆可以行使该查阅权。实务中,从笔者目前查阅的案件中,法院几乎都认可隐名股东的查阅权。但这些案件的在认可隐名股东查阅权时,都无一例外的附加了一些条件,即对于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知悉其是实际股东,并在事实上认可其股东身份,则享有包括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前置程序的限制
《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应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其正当目的。只有股东履行了该前置程序后,公司仍然拒绝股东的合理请求,内部救济规则用尽,此时司法救济才得以使用。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期限
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不受期间的限制。理论界有人主张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接受年限限制,即股东只能查阅公司最近几年的相关文件,此种观点不足采纳。首先,公司法并未予以此种限制,司法不得超越立法。其次,公司运营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关涉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有权知悉。当然,如果股东请求查阅的公司文件已经超过了法定最长保管年限并且已经灭失,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作为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知情权应得到保障,但同样,股东的知情权也是有法律限制的。因此,股东在行驶知情权时,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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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如何行使知情权
股东如果自己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及时充分掌握公司方方面面经营状况自然容易,但若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将日常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和经理,那股东就常常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种情形下,“知情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股东知情权的种类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 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 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复制权
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的司法实践操作中,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界定:
正当目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既要考虑股东利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请求查阅与公司成本及风险之间的平衡。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一般要求股东就查阅的原因尽可能具体阐述。股东陈述的事由必须合法,且不存在违法违反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现象,并与股东利益存在切身的利害关系。
举证责任的分配
股东必须举证证明其查阅公司账簿等资料正当事由的存在,如股东股权转让、盈余分配、公司业务相关及其与股东利益存在因果关系等原因。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系出于违法交易、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原因、竞业可能损害商业秘密等事实,则这一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
主体适格
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资格只能是公司股东,但实践中股东又有隐名股东、挂名股东、新任股东及原任股东之分,并非所有股东皆可以行使该查阅权。实务中,从笔者目前查阅的案件中,法院几乎都认可隐名股东的查阅权。但这些案件的在认可隐名股东查阅权时,都无一例外的附加了一些条件,即对于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知悉其是实际股东,并在事实上认可其股东身份,则享有包括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前置程序的限制
《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应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其正当目的。只有股东履行了该前置程序后,公司仍然拒绝股东的合理请求,内部救济规则用尽,此时司法救济才得以使用。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期限
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不受期间的限制。理论界有人主张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接受年限限制,即股东只能查阅公司最近几年的相关文件,此种观点不足采纳。首先,公司法并未予以此种限制,司法不得超越立法。其次,公司运营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关涉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有权知悉。当然,如果股东请求查阅的公司文件已经超过了法定最长保管年限并且已经灭失,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作为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知情权应得到保障,但同样,股东的知情权也是有法律限制的。因此,股东在行驶知情权时,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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