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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是怎么处理
公司变更是时常发生的事,但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是公司变更后的主要问题。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而关于公司变更,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十分重要的。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而公司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由有谁享有和承担,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司分立、合并等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办理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就是说,我们将这几种公司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两公司之间变更仅限于名称变更,则新公司仍应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名称变更而改变。
2、如果新公司与原公司变更仅限于股东变更而改变,也不影响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
3、如果公司注销,需要公告债务,否则注销程序违法。注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债务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的是公司变更之后的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将公司变更之前的债券债务的承担方式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合并后,应是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的合并以前的债务,而不是哪一家承担合并企业的债务。例如,在进行城市信用社的体制改革时,在一些试点城市,将所有城市信用社合并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就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合并形式。城市合作银行组建以后,原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均由城市合作银行享有和承担。而对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接受。
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
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为限。
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或单纯公司组织形式之间的转化而发生变更的,原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变更后存续或 新设立的公司当然、概括承受。即因为公司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直接转换而消灭的公司,其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它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原则,我们发现,企业变更后,原先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因此而改变,也继续有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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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是怎么处理
公司变更是时常发生的事,但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是公司变更后的主要问题。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而关于公司变更,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十分重要的。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而公司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由有谁享有和承担,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司分立、合并等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办理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就是说,我们将这几种公司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两公司之间变更仅限于名称变更,则新公司仍应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名称变更而改变。
2、如果新公司与原公司变更仅限于股东变更而改变,也不影响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
3、如果公司注销,需要公告债务,否则注销程序违法。注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债务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的是公司变更之后的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将公司变更之前的债券债务的承担方式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合并后,应是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的合并以前的债务,而不是哪一家承担合并企业的债务。例如,在进行城市信用社的体制改革时,在一些试点城市,将所有城市信用社合并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就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合并形式。城市合作银行组建以后,原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均由城市合作银行享有和承担。而对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接受。
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
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为限。
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或单纯公司组织形式之间的转化而发生变更的,原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变更后存续或 新设立的公司当然、概括承受。即因为公司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直接转换而消灭的公司,其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它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原则,我们发现,企业变更后,原先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因此而改变,也继续有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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