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曝光春运期间危险驾驶犯罪案例,你知道危险驾驶罪吗

十三少 2016-02-22 09:18:00
公安部曝光春运期间危险驾驶犯罪案例,你知道危险驾驶罪吗

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运输量持续上升,道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而这其中,有的车辆却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例如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我能理解想要早点回家的心情,但是,千万不能为了早点回家而实施一些危险的行为啊。

 

公安部曝光春运期间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春运期间查处的部分从事旅客运输车辆驾驶人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据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月24日春运启动以来,全国道路旅客运输量持续攀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特别是营运客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对此,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春运期间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严查影响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从事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犯罪行为,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严厉打击,全力保障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春运期间查处的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一、云南玉溪谢某危险驾驶案。2016年1月24日,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载客,当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云南玉溪段时,执勤民警将其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属非法从事客运业务;该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2人,载客超员6人,超过额定乘员100%,属严重超员载客。1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对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谢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二、福建厦门余某危险驾驶案。2016年1月26日,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载客由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内茂开往福建省连城县姑田镇,当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杏林收费站入口时,执勤民警将其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属非法从事客运业务;该车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4人,载客超员7人,超过额定乘员100%,属严重超员载客。1月26日,当地公安机关对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余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月3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福建厦门钟某危险驾驶案。2016年1月26日,钟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载客由厦门市湖里区马垄开往福建省上杭县太拔乡,当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杏林收费站入口时,执勤民警将其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属非法从事客运业务;该车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5人,载客超员8人,超过额定乘员114%,属严重超员载客。1月26日,当地公安机关对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钟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月3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天津宋某危险驾驶案。2016年2月14日,宋某驾驶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超员载客,当车辆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景大道时,执勤民警将其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核定载客35人,实际载客56人,载客超员21人,超过额定乘员60%,属严重超员载客。2月14日,当地公安机关对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五、湖南邵阳欧某危险驾驶案。2016年2月15日,欧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超员载客,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洞口收费站时,执勤民警将其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公路营运,核定载客19人,实载33人,载客超员14人,超过额定乘员73.7%,属于严重超员超客。2月15日,当地公安机关对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欧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人民网}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春节本是与家人相遇最过开心的时间,为什么要实施不法行为来破坏呢?尤其是危险驾驶,对道路和自身的危害性太高了。而至于什么是危险驾驶,如何构成危险驾驶罪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从刑法认定原则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也是主要分四个方面,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

 

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需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

 

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法律快车温馨提醒: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实际上,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犯罪,是由于酒后驾车肇事发生的频率太高,造成的死亡人数过多才增加此罪的,也表明了这个罪行的危险性。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驾驶员,安全驾驶最重要哦。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