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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或涉嫌财务造假,如今已成A股上市公司一大痼疾。
“在证监会认定金亚科技财务造假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才能以此为依据,定性金亚科技财务造假并起诉。”近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指着上市公司金亚科技发布的自查报告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目前,这一修正数据只能表明其涉嫌财务造假。”
这份自查报告惹人注目的是,金亚科技在报告中主要对2014年年末财务报表进行大幅度的纠正,涉及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营业利润等9大财务指标的数据存在“差错”。其涉及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其中仅货币资金一项就需调减2.2亿元。
长江商报记者梳理2013年至2015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2015年证监会下发64张判决书,涉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达10家,而三年间,242张处罚决定书中有35家上市公司牵涉财务造假。
而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证监会对其中32家公司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除开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迅一家公司受到“重罚”,被罚882万元,实控人被罚1203万元。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为损害监管层公信力的毒瘤。”1月30日,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究其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没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而多位律师和审计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目前能定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唯一依据为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之前即使有证据都不让立案。现在最高法院说可以立案,但还没有实操过。”
35家涉事公司仅一家被重罚近千万
形形色色的“造假案”为何会轮番上演?近日,多位人士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违法成本远远比所得利润低得多是根本原因。
“首先是上市公司自己有舞弊的打算,在财务上动了手脚,才会有舞弊行为的发生。”1月28日,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师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其实相比于上市公司来说,审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他获得的收益是不成正比的。”
该人士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财务报表由上市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报送,审计机构则作为第三方独立中介,负责审查财务处理有没有出现舞弊情况、应收应付账款是否到位等。这一过程中,审计单位会收取几十万到上百万元的费用,“但一旦财务舞弊被查出,造假的金额动不动就达上千万上亿元,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几十万赔付几千万元的责任,肯定是不划算的。”
多位律师表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定位为虚假称述中虚假记载的一种类型,证监会对其惩罚形式一般为处于罚款并给予警告,给股民造成损失的索赔依据按照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
长江商报记者查询35家涉事上市公司发现,证监会对其中32家的主要裁定依据,为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披露信息(或报送有关报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裁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义务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使是像上文所提到的2年虚增利润近5亿元、虚增收入近百亿元的皖江物流,其上市公司于2015年7月仅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涉案总经理、策划人汪晓秀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董事长孔祥喜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他21位涉案人员仅被处以3万元罚款。目前股民维权索赔事项尚还在组织进行之中。
35家公司中,除开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迅一家被重罚882万元,实际控制人章峰被罚1203万元。
受理南纺股份索赔案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索赔的依据是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且必须要以股票股价存在损失为前提,“2014年以来,‘新国九条’(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14年5月发布)明确‘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确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但民事赔偿制度依然不够完善。”
长江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新国九条”实施以来,被查处的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无一家被执行退市规定。(长江商报)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财务造假,是指在有关会计行为人为实现其行为目标,达到某种目的,利用会计法规,准则的灵活性以及其中尚存的漏洞和未涉及的领域,有目的的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甚至凭空捏造,修饰其财务报表和数据,使之显示出对其有利的会计信息的行为。财务造假是一种不规范的会计行为,它将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因复杂,巨大的利益驱动、低廉的造假成本、相关制度不完善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一)巨大的利益驱动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受到各种各样的利益驱动,这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内在动因。
1、申请上市﹑配股及避免股票被摘牌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申请上市及配股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及较为严厉的政策约束。一些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不进行财务造假而获得上市资格及配股要求。更严重的是,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证监会将会暂停其股票交易并限期消除亏损,如果限期内未能消除,其股票将被摘牌,终止其在交易所的交易。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保留其上市主体资格宁愿账务处理上玩一些花样,也不愿意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被判处“死刑”。
2、扩大其融资能力
公司上市后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大量资金。曾经创造了中国股市绩优神话的蓝田股份1996年在上交所挂牌交易,一次上市融资就达2.4亿元。利用国家政策对农业的大力扶持,公司上市刚满1年再次获得融资资格,共募集资金1.1亿元。而在公司上市前九年的创业阶段资产总额只有2.77亿元,净资产仅1.72亿元。这只传奇性的股票,背后隐藏着一个又一个的谎言与欺骗终于造成了轰动全国的“中国农业第一股”蓝田股份造假事件。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获得信贷和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打扮一番。
3、实现管理层的利益需求
上市公司管理层不仅拥有丰厚的经济回报,而且都头顶着耀眼的政治光环。沈阳黎明股份董事长王宏明就曾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女杰”称号,多次被评为辽宁省劳动模范、沈阳市特等劳动模范,还曾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乾的也相继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企业家等一系列殊荣,并且被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4、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
一是当地政府的利益需求。上市公司大多是地方明星企业,对所在地经济发展的有强劲推动力,其经营状况往往涉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形象和政绩,因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需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业内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参与了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及传播。
(二)低廉的造假成本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却很低,会计造假违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
(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使得公司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随意性较大,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财务造假的手段剖析
(一)虚构交易,操纵收入、费用,调节利润
1、虚构交易
虚构交易主要表现为伪造收入,在增加销售收入的同时虚增资产。它是性质最为恶劣、欺骗性最大的一种财务造假的手段。中国证监会在公布的“琼民源”案调查结果中第一项重大违规问题就是虚报利润。
2、提前确认收入
我国收入确认准则对各种类别交易事项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基于判断的成分依然很大。因此收入确认的弹性很大,经常被用来作为财务造假的手段。上市公司为了粉饰当期财务报表通常提前确认收入,把还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也计算到当期的收入中,例如公司把本来是存货的产品、还在生产线上的产品、根本还没有的产品,提前一次性卖给某一家销售公司(往往也是关联公司),将未来的收入提前实现。
3、利用投资收益等一次性所得调节利润
在我国操纵利润,方法之一就是依赖一次性所得。特别是投资收益,是一种最直接有效的利润操纵方法。可以操纵的一次性所指包括巨额投资收益、销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购销等。这些一次性所得不会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盈利收入,当企业达到既定目标后该部分利润和收入会随即消失,不但盈利能力不真实,也降低了不同会计期间的可比性。
4、将费用资本化来调节利润
费用必须与发生的收入配比,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必须抵减收入。如果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资本化,会由于资本化费用转化为资本而在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摊销而夸大当期利润。经常被不适当的资本化的费用有利息费用、广告费用、研究与开发经费和其他日常经营费用等,其资本化的借口往往是一些会计原则,比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
(二)会计方法和会计原则的不恰当利用
在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中,只要存在估计和判断的领域,就存在被利用来进行利润操纵和调节资产的可能性,就可能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1、会计估计方法的不恰当利用
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由于会计估计的特点是依靠估计和判断,如果赖以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更正。使用会计估计规划利润的概率很大,比如利用会计估计的巨额准备计提、各种秘密准备等,如果使用灵活,可以成为利润调节和规划的强有力的武器。
2、会计原则的不恰当利用
利用会计原则操纵利润的可能情形有: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明一项交易不符合完整手续,管理当局却可能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借口,把交易所必备的手续歪曲成事项的形式而确认该交易的结果,从而制造出形式重于实质的交易;相反,有的管理当局把实质上的真正交易扭曲为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不加以确认。这两种处理方法一个是提前确认了交易结果,一个是推迟确认了交易结果,两者都没有真实反映经济内容的真实情况。
(2)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判断经济事项的发生期间,并以判断为基础,决定是否确认收入和承担费用,而不是以货币支付和收取为确认基础。配比原则要求实现的收入与为之发生的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核算与记录。比如广告费,一般要求在发生的会计期间记入损益,但企业认为该笔费用可以使连续多个会计期间受益而进行资本化,在以后的多个期间分摊。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使企业有很灵活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期间,这样管理当局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何时确认收入。
(3)谨慎性原则。该准则要求企业不得多记录资产和收益,也不得少记录负债和费用,计提资产减值就是该准则的具体应用。事实上,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而是把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利润的调节器,需要利润时,不提取或者提取很少的减值准备;发生亏损成为定局时,一次性提取大量的准备,确认过多的费用,为以后的扭亏为盈做准备。
除上述手段外,还有不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私设小金库等其他操纵利润、调节资产行为都可能构成财务造假。财务造假的原因很多,但是违法成本的低廉以及确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困难却是造成财务造假泛滥的重要因素。新国九条的确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但是相关主管部门还需要做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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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造假上市公司被罚 上市公司频频财务造假因何在
卷入或涉嫌财务造假,如今已成A股上市公司一大痼疾。
“在证监会认定金亚科技财务造假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才能以此为依据,定性金亚科技财务造假并起诉。”近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指着上市公司金亚科技发布的自查报告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目前,这一修正数据只能表明其涉嫌财务造假。”
这份自查报告惹人注目的是,金亚科技在报告中主要对2014年年末财务报表进行大幅度的纠正,涉及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营业利润等9大财务指标的数据存在“差错”。其涉及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其中仅货币资金一项就需调减2.2亿元。
长江商报记者梳理2013年至2015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2015年证监会下发64张判决书,涉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达10家,而三年间,242张处罚决定书中有35家上市公司牵涉财务造假。
而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证监会对其中32家公司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除开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迅一家公司受到“重罚”,被罚882万元,实控人被罚1203万元。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为损害监管层公信力的毒瘤。”1月30日,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究其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没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而多位律师和审计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目前能定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唯一依据为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之前即使有证据都不让立案。现在最高法院说可以立案,但还没有实操过。”
35家涉事公司仅一家被重罚近千万
形形色色的“造假案”为何会轮番上演?近日,多位人士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违法成本远远比所得利润低得多是根本原因。
“首先是上市公司自己有舞弊的打算,在财务上动了手脚,才会有舞弊行为的发生。”1月28日,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师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其实相比于上市公司来说,审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他获得的收益是不成正比的。”
该人士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财务报表由上市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报送,审计机构则作为第三方独立中介,负责审查财务处理有没有出现舞弊情况、应收应付账款是否到位等。这一过程中,审计单位会收取几十万到上百万元的费用,“但一旦财务舞弊被查出,造假的金额动不动就达上千万上亿元,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几十万赔付几千万元的责任,肯定是不划算的。”
多位律师表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定位为虚假称述中虚假记载的一种类型,证监会对其惩罚形式一般为处于罚款并给予警告,给股民造成损失的索赔依据按照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
长江商报记者查询35家涉事上市公司发现,证监会对其中32家的主要裁定依据,为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披露信息(或报送有关报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裁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义务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使是像上文所提到的2年虚增利润近5亿元、虚增收入近百亿元的皖江物流,其上市公司于2015年7月仅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涉案总经理、策划人汪晓秀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董事长孔祥喜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他21位涉案人员仅被处以3万元罚款。目前股民维权索赔事项尚还在组织进行之中。
35家公司中,除开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迅一家被重罚882万元,实际控制人章峰被罚1203万元。
受理南纺股份索赔案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索赔的依据是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且必须要以股票股价存在损失为前提,“2014年以来,‘新国九条’(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14年5月发布)明确‘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确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但民事赔偿制度依然不够完善。”
长江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新国九条”实施以来,被查处的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无一家被执行退市规定。(长江商报)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财务造假,是指在有关会计行为人为实现其行为目标,达到某种目的,利用会计法规,准则的灵活性以及其中尚存的漏洞和未涉及的领域,有目的的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甚至凭空捏造,修饰其财务报表和数据,使之显示出对其有利的会计信息的行为。财务造假是一种不规范的会计行为,它将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因复杂,巨大的利益驱动、低廉的造假成本、相关制度不完善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一)巨大的利益驱动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受到各种各样的利益驱动,这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内在动因。
1、申请上市﹑配股及避免股票被摘牌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申请上市及配股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及较为严厉的政策约束。一些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不进行财务造假而获得上市资格及配股要求。更严重的是,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证监会将会暂停其股票交易并限期消除亏损,如果限期内未能消除,其股票将被摘牌,终止其在交易所的交易。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保留其上市主体资格宁愿账务处理上玩一些花样,也不愿意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被判处“死刑”。
2、扩大其融资能力
公司上市后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大量资金。曾经创造了中国股市绩优神话的蓝田股份1996年在上交所挂牌交易,一次上市融资就达2.4亿元。利用国家政策对农业的大力扶持,公司上市刚满1年再次获得融资资格,共募集资金1.1亿元。而在公司上市前九年的创业阶段资产总额只有2.77亿元,净资产仅1.72亿元。这只传奇性的股票,背后隐藏着一个又一个的谎言与欺骗终于造成了轰动全国的“中国农业第一股”蓝田股份造假事件。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获得信贷和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打扮一番。
3、实现管理层的利益需求
上市公司管理层不仅拥有丰厚的经济回报,而且都头顶着耀眼的政治光环。沈阳黎明股份董事长王宏明就曾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女杰”称号,多次被评为辽宁省劳动模范、沈阳市特等劳动模范,还曾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乾的也相继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企业家等一系列殊荣,并且被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4、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
一是当地政府的利益需求。上市公司大多是地方明星企业,对所在地经济发展的有强劲推动力,其经营状况往往涉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形象和政绩,因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需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业内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参与了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及传播。
(二)低廉的造假成本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却很低,会计造假违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
(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使得公司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随意性较大,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财务造假的手段剖析
(一)虚构交易,操纵收入、费用,调节利润
1、虚构交易
虚构交易主要表现为伪造收入,在增加销售收入的同时虚增资产。它是性质最为恶劣、欺骗性最大的一种财务造假的手段。中国证监会在公布的“琼民源”案调查结果中第一项重大违规问题就是虚报利润。
2、提前确认收入
我国收入确认准则对各种类别交易事项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基于判断的成分依然很大。因此收入确认的弹性很大,经常被用来作为财务造假的手段。上市公司为了粉饰当期财务报表通常提前确认收入,把还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也计算到当期的收入中,例如公司把本来是存货的产品、还在生产线上的产品、根本还没有的产品,提前一次性卖给某一家销售公司(往往也是关联公司),将未来的收入提前实现。
3、利用投资收益等一次性所得调节利润
在我国操纵利润,方法之一就是依赖一次性所得。特别是投资收益,是一种最直接有效的利润操纵方法。可以操纵的一次性所指包括巨额投资收益、销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购销等。这些一次性所得不会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盈利收入,当企业达到既定目标后该部分利润和收入会随即消失,不但盈利能力不真实,也降低了不同会计期间的可比性。
4、将费用资本化来调节利润
费用必须与发生的收入配比,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必须抵减收入。如果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资本化,会由于资本化费用转化为资本而在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摊销而夸大当期利润。经常被不适当的资本化的费用有利息费用、广告费用、研究与开发经费和其他日常经营费用等,其资本化的借口往往是一些会计原则,比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
(二)会计方法和会计原则的不恰当利用
在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中,只要存在估计和判断的领域,就存在被利用来进行利润操纵和调节资产的可能性,就可能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1、会计估计方法的不恰当利用
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由于会计估计的特点是依靠估计和判断,如果赖以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更正。使用会计估计规划利润的概率很大,比如利用会计估计的巨额准备计提、各种秘密准备等,如果使用灵活,可以成为利润调节和规划的强有力的武器。
2、会计原则的不恰当利用
利用会计原则操纵利润的可能情形有: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明一项交易不符合完整手续,管理当局却可能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借口,把交易所必备的手续歪曲成事项的形式而确认该交易的结果,从而制造出形式重于实质的交易;相反,有的管理当局把实质上的真正交易扭曲为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不加以确认。这两种处理方法一个是提前确认了交易结果,一个是推迟确认了交易结果,两者都没有真实反映经济内容的真实情况。
(2)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判断经济事项的发生期间,并以判断为基础,决定是否确认收入和承担费用,而不是以货币支付和收取为确认基础。配比原则要求实现的收入与为之发生的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核算与记录。比如广告费,一般要求在发生的会计期间记入损益,但企业认为该笔费用可以使连续多个会计期间受益而进行资本化,在以后的多个期间分摊。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使企业有很灵活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期间,这样管理当局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何时确认收入。
(3)谨慎性原则。该准则要求企业不得多记录资产和收益,也不得少记录负债和费用,计提资产减值就是该准则的具体应用。事实上,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而是把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利润的调节器,需要利润时,不提取或者提取很少的减值准备;发生亏损成为定局时,一次性提取大量的准备,确认过多的费用,为以后的扭亏为盈做准备。
除上述手段外,还有不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私设小金库等其他操纵利润、调节资产行为都可能构成财务造假。财务造假的原因很多,但是违法成本的低廉以及确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困难却是造成财务造假泛滥的重要因素。新国九条的确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但是相关主管部门还需要做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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