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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节期间一场手机红包热潮突袭全国,微信抢红包俨然成了拜年新时尚。红包大战中,巨头血拼到底、民众不亦乐乎,不仅为春节增添了许多新媒体特色和年味儿。就连春节亲友同学聚会,抢微信红包也已成为活跃气氛的玩法,不在乎钱多钱少,图的就是个好彩头。只是微信红包作为互联网的衍生产品,有其法律风险存在,就如某位班长一样,醉酒之后将自己的年终奖悉数发光,等酒醒后肠子都悔青了,如果不是好心同学退红包,这风险恐怕只能由其个人承担了。
红包发光年终奖 春节同学聚会班长因醉酒发出1.5万
近日,南安的何先生在同学聚会时,酒后竟然在群里连发3个金额5000元的超级红包。酒醒后,他才发现坑了工薪阶层的自己,“1.5万元,一晚发光年终奖”。
南安的李女士发微信朋友圈,讲述班级同学聚会上发生的一场“红包醉案”。她说,何班长喝多了,打算在班级群里发个总额500元的拼手气群红包活跃气氛,结果酒劲上头,眼一花,手一抖,“500”多加了一个“0”,变成5000元。更离奇的是,他酒实在喝得太多,以为第一个红包没发送成功,又发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到同一个同学群里。随后,这位班长又发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到一个股票群里。几分钟内,发出去1.5万元红包。
不明就里的同学一开始纷纷抢红包,大家为班长的慷慨和大气点赞。聚会散了后,有心的李女士算了一下,班长在群里发了两个红包总额有上万元。得知班长是在酒后发了那么大的红包后,大家认为,要把红包钱给退回去。一时间,“抢红包”变成“退红包”。
随后,有同学询问班长当晚到底发了多少红包,他的回答让人吃惊,竟然发了1.5万元,其中有5000元是发到一个股票群里。截至12日晚上,经过“爱心接力”,这1.5万元已基本退回给何先生,本已做好吃哑巴亏的他满是感动。(中国青年网)
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微信红包其实就相当于将这部分财产赠与他人,得亏他的同学主动退红包,要不然对于工薪阶层的他来说如此大额的红包应该看看是否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
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赠与的撤销主要两种: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1、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
2、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条件
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同时,也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其撤销权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必须基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定情形。
3、赠与的法定撤销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a、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不在此列;
b、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
c、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a、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
b、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c、受赠人有抚养能力。这也是说如果受赠人本身就没有抚养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并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这名酒后发大红包的班长显然已经将财产交付于他人,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其又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多亏了他的同学以“爱心接力”的方式将红包退还给他,要不然这哑巴亏他只能自己品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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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节期间一场手机红包热潮突袭全国,微信抢红包俨然成了拜年新时尚。红包大战中,巨头血拼到底、民众不亦乐乎,不仅为春节增添了许多新媒体特色和年味儿。就连春节亲友同学聚会,抢微信红包也已成为活跃气氛的玩法,不在乎钱多钱少,图的就是个好彩头。只是微信红包作为互联网的衍生产品,有其法律风险存在,就如某位班长一样,醉酒之后将自己的年终奖悉数发光,等酒醒后肠子都悔青了,如果不是好心同学退红包,这风险恐怕只能由其个人承担了。
红包发光年终奖 春节同学聚会班长因醉酒发出1.5万
近日,南安的何先生在同学聚会时,酒后竟然在群里连发3个金额5000元的超级红包。酒醒后,他才发现坑了工薪阶层的自己,“1.5万元,一晚发光年终奖”。
南安的李女士发微信朋友圈,讲述班级同学聚会上发生的一场“红包醉案”。她说,何班长喝多了,打算在班级群里发个总额500元的拼手气群红包活跃气氛,结果酒劲上头,眼一花,手一抖,“500”多加了一个“0”,变成5000元。更离奇的是,他酒实在喝得太多,以为第一个红包没发送成功,又发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到同一个同学群里。随后,这位班长又发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到一个股票群里。几分钟内,发出去1.5万元红包。
不明就里的同学一开始纷纷抢红包,大家为班长的慷慨和大气点赞。聚会散了后,有心的李女士算了一下,班长在群里发了两个红包总额有上万元。得知班长是在酒后发了那么大的红包后,大家认为,要把红包钱给退回去。一时间,“抢红包”变成“退红包”。
随后,有同学询问班长当晚到底发了多少红包,他的回答让人吃惊,竟然发了1.5万元,其中有5000元是发到一个股票群里。截至12日晚上,经过“爱心接力”,这1.5万元已基本退回给何先生,本已做好吃哑巴亏的他满是感动。(中国青年网)
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微信红包其实就相当于将这部分财产赠与他人,得亏他的同学主动退红包,要不然对于工薪阶层的他来说如此大额的红包应该看看是否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
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赠与的撤销主要两种: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1、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
2、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条件
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同时,也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其撤销权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必须基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定情形。
3、赠与的法定撤销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a、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不在此列;
b、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
c、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a、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
b、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c、受赠人有抚养能力。这也是说如果受赠人本身就没有抚养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并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这名酒后发大红包的班长显然已经将财产交付于他人,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其又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多亏了他的同学以“爱心接力”的方式将红包退还给他,要不然这哑巴亏他只能自己品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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