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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与此同时,国内五大航空公司在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不过,关于航空公司究竟如何采取限制措施等细则目前还没有明确。
五大航企对不文明旅客“说不”
昨天,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海航集团、春秋航空共同在三亚签署《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
按照《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五家航空公司将建立“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将因扰乱航空公司航空运输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民航、旅游等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列入“不文明记录”的旅客列入其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航空公司将掌握的因扰乱航空运输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事件信息通报给民航、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信息保存期限内,五家航空公司对列入“旅客不文明记录”的相关当事人采取一定限制服务措施。
据了解,五家航空公司旗下的所有子公司都将执行联合声明中的限制服务措施,总运力占国内航空运力的80%以上。不过,记者采访获悉,对于如何对不文明记录内的旅客采取限制措施,目前几家航企还没有明确细则。
反应乘客应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机场和航班上是特殊的公共场合,一旦某些旅客出现不文明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在乘客曹女士看来,对于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确实有必要给予严厉的处罚,这样可以让旅客自律和警醒,减少或杜绝不文明的行为。
不过曹女士也认为,在乘客被“拉黑”前,应该尊重其知情权,保留其申诉的权利。“由于信息不对称,乘客有时很难弄清楚航班究竟因何延误”,当飞机无故晚点、乘客坐卧不安的时候,有些机乘人员如果态度傲慢,容易导致旅客的不文明行为,这类情况也应该多听听乘客的声音,不能一味偏袒。
上述一家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与中国民航局签订了《关于加强文明旅游工作促进行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协议》。今年1月,中航协也颁布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这说明“不文明记录”是整个旅游业和民航业的事情,“希望主管部门能尽早出台具体操作办法,也便于航空公司具体执行”。
分析不文明旅客乘机或被要求签承诺书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运输经济研究所所长李晓津认为,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是无权对公民出行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在李晓津看来,对“不文明记录”内的乘客采取限制比较合情理的操作方式是签署额外的承诺书。
据李晓津介绍,尽管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国际通行准则,但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书,因此操作起来可能会引发一些纠纷,因此希望业内在操作细则上能够有比较适宜的方法。"不文明记录’不是让航空公司与旅客形成对立面,双方是共赢的关系,航空公司是希望旅客能成行的,旅客也希望能顺利成行。”(京华时报)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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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航空公司发表声明 游客应守法文明出游
近日,中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与此同时,国内五大航空公司在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不过,关于航空公司究竟如何采取限制措施等细则目前还没有明确。
五大航企对不文明旅客“说不”
昨天,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海航集团、春秋航空共同在三亚签署《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
按照《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五家航空公司将建立“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将因扰乱航空公司航空运输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民航、旅游等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列入“不文明记录”的旅客列入其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航空公司将掌握的因扰乱航空运输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事件信息通报给民航、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信息保存期限内,五家航空公司对列入“旅客不文明记录”的相关当事人采取一定限制服务措施。
据了解,五家航空公司旗下的所有子公司都将执行联合声明中的限制服务措施,总运力占国内航空运力的80%以上。不过,记者采访获悉,对于如何对不文明记录内的旅客采取限制措施,目前几家航企还没有明确细则。
反应乘客应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机场和航班上是特殊的公共场合,一旦某些旅客出现不文明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在乘客曹女士看来,对于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确实有必要给予严厉的处罚,这样可以让旅客自律和警醒,减少或杜绝不文明的行为。
不过曹女士也认为,在乘客被“拉黑”前,应该尊重其知情权,保留其申诉的权利。“由于信息不对称,乘客有时很难弄清楚航班究竟因何延误”,当飞机无故晚点、乘客坐卧不安的时候,有些机乘人员如果态度傲慢,容易导致旅客的不文明行为,这类情况也应该多听听乘客的声音,不能一味偏袒。
上述一家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与中国民航局签订了《关于加强文明旅游工作促进行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协议》。今年1月,中航协也颁布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这说明“不文明记录”是整个旅游业和民航业的事情,“希望主管部门能尽早出台具体操作办法,也便于航空公司具体执行”。
分析不文明旅客乘机或被要求签承诺书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运输经济研究所所长李晓津认为,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是无权对公民出行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在李晓津看来,对“不文明记录”内的乘客采取限制比较合情理的操作方式是签署额外的承诺书。
据李晓津介绍,尽管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国际通行准则,但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书,因此操作起来可能会引发一些纠纷,因此希望业内在操作细则上能够有比较适宜的方法。"不文明记录’不是让航空公司与旅客形成对立面,双方是共赢的关系,航空公司是希望旅客能成行的,旅客也希望能顺利成行。”(京华时报)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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