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金凤彩 2016-02-08 09:46:00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但是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以及其他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一般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类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其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以下两类: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比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这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通常表现为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以及管理公关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自身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的途径。

 

首先要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1、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第二点,也是企业自助行为的最重要一点。即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

 

(1)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

 

(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4)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

 

(5)要有违约责任。

 

2、企业可以在同职工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

 

(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同行业的另一企业;

 

(3)写明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在多少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

 

(4)写明违约责任。

 

第三点,在每当从事商业活动需要披露机密信息时,必须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救济途径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因此,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减少掌握该信息的人范围对企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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