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突击检查私宰窝点 私屠滥宰违法涉罪不可妄为

王效金 2016-02-08 09:03:00
广州突击检查私宰窝点 私屠滥宰违法涉罪不可妄为

春节临近,又到了肉制品消费高峰期,也是容易引发私屠滥宰回潮的时期。1月28日凌晨,广州市农业局组织全市农业部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广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屠管支队)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在白云区、天河区复查私宰窝点4处,发现其中1个窝点存在私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立案1宗,查扣生猪2头、猪边5头。

 

现场:私宰窝点留下开膛死猪

 

1月28日凌晨2时40分左右,新快报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龙岗北路以东250米一处生猪私宰窝点,只见这个窝点是一个由石棉瓦、雨布临时搭建的简易窝棚,棚顶布满电线,地面一片狼藉,血水、污水中掺杂着猪毛,散发阵阵恶臭和血腥味儿。此时,窝棚里已躺着3头已经开膛的肥猪,墙角一口大锅里放着半锅开水,冒着阵阵热气,水质浑浊不堪,混杂着猪毛。大锅的另一侧,还有两头活猪。

 

由于现场放着许多来不及清理的猪内脏,虽不见私宰人员,也能想象此前这里“生意”红火的景象。

 

而在墙边的一个塑料桶里,执法人员还发现了用于给生猪注水的器具。熟悉私宰状况的市屠管支队工作人员向新快报记者介绍说,为了把水灌到猪体内,私宰分子通常会将水管一头削得很尖,注水一般会在宰杀完猪后马上进行,这时猪的心脏还在跳动,能够将水泵到体内各处。而这伙私宰分子仓促逃跑之际,还没有来得及给猪注水。

 

新快报记者还留意到,私宰分子注入猪体内的水并不是自来水,很可能是在旁边河涌中取水。现场执法人员介绍说,在一般情况下,私宰者能给一头猪注入20斤水,最多可以达到50斤。私宰者之所以选择注入较脏的水,是因为这种水比较容易留存在猪体内,而净水较易渗出。

 

行动:去年查扣私宰肉品153

 

现场工作人员向新快报记者介绍,广州市农业局组织各区农业部门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的“百日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排查私宰窝点,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生猪违法行为。

 

“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农业部门共立案34宗,查扣待宰生猪163头和私宰肉品16527公斤,移交、协办涉刑案件3宗,刑事拘留涉嫌从事私屠滥宰活动人员6人。而在昨日凌晨的执法行动中,市屠管支队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在白云区、天河区复查私宰窝点4处,发现其中1个窝点存在私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立案1宗,查扣生猪2头、猪边5头。

 

广州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障肉品安全,2015年全市共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立案258宗,查扣待宰生猪1852头,私宰肉品超过153吨。尤其在春节、国庆节等私屠滥宰的易发、高发时段,开展了“凛冬”行动、“屠管专项整治行动月”活动。为从源头上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市、区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严惩为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提供场地的出租者。

 

广州市农业部门表示,私宰窝点常常藏身于城乡接合部隐蔽的水塘、山坡边。这些地方一方面靠近水源,可以较好满足屠宰生猪用水,并方便屠宰污水排放;另一方面,这些地方多高草、树林,有视野辽阔的小道,方便私宰分子隐匿和快速逃窜。而新快报记者也发现,昨日走访的私宰窝点,位置就十分隐蔽,四周都没有任何灯光,而且杂草丛生,夜晚几乎没有人路过。此外,该窝点四面环绕着河涌,如果对地形不熟,即便看见了窝棚也不一定能找到通往该处的路。

 

现场一位执法人员介绍,为保证成功捣毁隐藏窝点,前期通常需要进行多次联合侦查取证、深入摸查,否则极有可能打草惊蛇。由于市、区两级农业部门对查处过的私宰窝点建立了档案,会针对性地不定期复查,观察其是否死灰复燃。“以往私宰行为集中发生、屡禁不绝的区域,现在已经很难找到私宰窝点。另一方面,私宰分子通常会在出入要道上设有暗哨,他们的防备意识越来愈强。”该执法人员表示,伴随打击私屠滥宰的尺度越来越严格,和私宰分子斗智斗勇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新快报)

 

私屠滥宰违法涉罪不可妄为

 

相比正规屠宰场而言,私屠滥宰危害极大,不仅不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甚至为了牟取暴利制作“注水肉”。加之,私屠滥宰往往逃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监管,其禽畜的来源,产品的质量都缺乏检测,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严重危害市民身体健康。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如何划分情节严重,规定了几种情形: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下,私屠滥宰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有的还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惩治私屠滥宰食品安全犯罪,从源头上扫除滋生私屠滥宰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依法定罪追刑,是公安司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卫生防疫等部门执法司法机关的应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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