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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也就意味着股东退股,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实践中,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便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其若想离开公司必须选择恰当的方式。
当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管理的决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有的股东就会希望退出公司。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不能随意地以撤回出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否则可能会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那么,股东要退出公司该怎么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既未答复,亦不购买的,或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股权
当股东想退出公司时,可以请求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不能随便减资。有限公司要减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公司减资还要通知债权人,并需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股东利用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在股东会议上,股东如果对股东会下述几项决议中的任何一项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三)解散公司
1、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就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的决议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诉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所以,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不仅具有社会需求的现实基础,而且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毕竟对于人合性的有限公司来说,一旦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无法修补的破裂,则公司的经营会受到巨大影响,如果矛盾双方的股东势力均等,公司的运转还会陷入僵局。此时若仍将势不两立的股东绑在一起,要求他们继续一团和气,这是难以想象的。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要么是解散公司,股东各奔东西,要么是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一方股东留守公司。从经济的角度考虑,矛盾的一方股东退出公司是最佳的选择。原有的公司得以保留,留守的股东可以继续经营公司,退出的股东另外寻找更合适的投资机会,这是一个多赢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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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股东退出公司也就意味着股东退股,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实践中,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便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其若想离开公司必须选择恰当的方式。
当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管理的决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有的股东就会希望退出公司。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不能随意地以撤回出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否则可能会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那么,股东要退出公司该怎么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既未答复,亦不购买的,或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股权
当股东想退出公司时,可以请求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不能随便减资。有限公司要减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公司减资还要通知债权人,并需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股东利用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在股东会议上,股东如果对股东会下述几项决议中的任何一项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三)解散公司
1、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就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的决议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诉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所以,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不仅具有社会需求的现实基础,而且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毕竟对于人合性的有限公司来说,一旦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无法修补的破裂,则公司的经营会受到巨大影响,如果矛盾双方的股东势力均等,公司的运转还会陷入僵局。此时若仍将势不两立的股东绑在一起,要求他们继续一团和气,这是难以想象的。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要么是解散公司,股东各奔东西,要么是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一方股东留守公司。从经济的角度考虑,矛盾的一方股东退出公司是最佳的选择。原有的公司得以保留,留守的股东可以继续经营公司,退出的股东另外寻找更合适的投资机会,这是一个多赢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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