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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出现,给众多中小微企业开辟了一条绿色融资通道。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有可能涉及到同业竞争,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遵守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例如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尤其对于新三板挂牌而言,企业的非独立性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新三板企业必须合理认定同业竞争并解决该问题。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的认定
中国目前就同业竞争的具体认定标准尚未出台专门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从审核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1、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与 IPO 没有实质区别。
【监管部门要求】
新三板挂牌条件和要求中对同业竞争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统称“IPO 规则”)中均明确规定,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受前述 IPO 规则要求的影响,有人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否则无法挂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实务操作中,转股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要求没有IPO 审核标准那么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企业只要充分披露,股东作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承诺,就可以挂牌。
需要提请企业及投资者注意的是,新三板只是不强制要求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同业竞争问题最终是需要解决的,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在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以避免因此影响挂牌进度以及后续IPO 计划实施。
当前,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分拆子公司的方式掘金新三板,但是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的独立性要求较高,要求企业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中业务的独立性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不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的实质性障碍。
虽然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对于拟挂牌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要求不如IPO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但是同业竞争是企业最终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成为企业挂牌的障碍或者影响挂牌进度,建议提前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尽可能在挂牌时即消除同业竞争。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所以,企业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
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关于同业竞争,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拟挂牌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6、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7、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因此,在企业挂牌之前,律师会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在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之后,披露企业在挂牌前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意见,使企业满足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
综上,对于拟挂牌企业来说,欲登陆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一定要在挂牌前进行梳理、限制,如实披露。同时企业要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限同业竞争的制度,并由上述同业竞争主体出具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挂牌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实践中要通过主体以及内容来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还要以此选择解决办法,尽量不要让同业竞争成为挂牌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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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认定及解决
新三板的出现,给众多中小微企业开辟了一条绿色融资通道。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有可能涉及到同业竞争,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遵守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例如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尤其对于新三板挂牌而言,企业的非独立性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新三板企业必须合理认定同业竞争并解决该问题。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的认定
中国目前就同业竞争的具体认定标准尚未出台专门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从审核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1、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与 IPO 没有实质区别。
【监管部门要求】
新三板挂牌条件和要求中对同业竞争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统称“IPO 规则”)中均明确规定,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受前述 IPO 规则要求的影响,有人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否则无法挂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实务操作中,转股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要求没有IPO 审核标准那么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企业只要充分披露,股东作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承诺,就可以挂牌。
需要提请企业及投资者注意的是,新三板只是不强制要求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同业竞争问题最终是需要解决的,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在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以避免因此影响挂牌进度以及后续IPO 计划实施。
当前,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分拆子公司的方式掘金新三板,但是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的独立性要求较高,要求企业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中业务的独立性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不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的实质性障碍。
虽然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对于拟挂牌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要求不如IPO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但是同业竞争是企业最终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成为企业挂牌的障碍或者影响挂牌进度,建议提前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尽可能在挂牌时即消除同业竞争。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所以,企业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
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关于同业竞争,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拟挂牌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6、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7、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因此,在企业挂牌之前,律师会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在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之后,披露企业在挂牌前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意见,使企业满足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
综上,对于拟挂牌企业来说,欲登陆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一定要在挂牌前进行梳理、限制,如实披露。同时企业要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限同业竞争的制度,并由上述同业竞争主体出具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挂牌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实践中要通过主体以及内容来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还要以此选择解决办法,尽量不要让同业竞争成为挂牌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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