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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关于央视记者大闹冬运会安检口的视频在网上掀起了热议。我国部分网民对于这种要求“特殊待遇”的人会给与其“特殊待遇”,而更多的网友则直呼“安检面前人人平等”,“这位记者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那具体是什么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央视记者拒绝安检引肢体冲突 网友:安检面前人人平等
近日一则央视记者大闹冬运会的安检口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全长 1 分 44 秒。视频显示,该名携带“媒体记者”证的黑衣男子在某安检口和安检人员发生冲突,安检人员让其脱掉外套配合安检,男子态度十分嚣张,统一回复“我冷”,并质问“省领导需要安检吗?”
工作人员多次重复让其配合安检,但该名男子站在安检检测仪上就是拒绝脱掉外套,工作人员表示,“所有人都是一个标准,人进必检”,其还是重复“我 冷”,并质疑“你们省领导需要安检吗?”因男子拒不配合工作,安检人员要求其从安检仪上下来,对此,男子回应“我冷,怎么了,小心我投诉你”。
双方一时僵 持不下。旁边工作人员提出“请不要妨碍我们工作”,男子则直接负气去取行李,表示“检不下去了”。
在等待的过程中,男子一件行李被安检机上下来的其他行李带落在地,男子刚开始没注意,听到声音后,却误以为是行李安检人员故意将撞落,立马转身指责 刚刚要求其配合安检的工作人员“干嘛呢,这就是你手里下的人的是吗,将我的东西扔地上。”转而又用手指着安检人员,大声呵斥让其将行李捡起来,对方解释 称,不是自己撞的,有摄像头监控可以证明。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爆发肢体冲突。
视频中,男子佩戴的记者证上有“CCTV”的标志,乌鲁木齐第十三届全国冬运会工作人员也证实了男子是央视记者,但拒绝透露更多细节。
据网友补充的资料,该名男子为CCTV5亚运会等赛事直播组摄像师王华年。有知情人士透露,央视相关领导已经注意到此视频。
除了此次的央视记者,此前网络也流传过记者硬闯安检口的视频,视频中一男一女两位记者试图硬闯安检口,遭到安保人员的严厉阻拦。{北京晚报}
央视记者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许多网友认为央视记者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那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我们一般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那到底怎么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呢?我们从四个方面着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应以具备充分成就条件,若非犯罪行为干扰就可顺利实现的利益为限,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标准。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加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由于扰乱行为,致使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打乱其他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的)等等。曲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虽然该损害结果并非行为人直接造成,但属于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根据之一。如出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残疾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残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疗单位无法开展工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残疾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将之作为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结果。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央视记者的行为肯定是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但是,小编认为,作为央视的一员,更应该用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而不是想着如何使用特权,这才是好的员工。现在,当事人已被停职调查,希望大家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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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拒绝安检扰乱正常秩序 这是违法的吗?
近日,一则关于央视记者大闹冬运会安检口的视频在网上掀起了热议。我国部分网民对于这种要求“特殊待遇”的人会给与其“特殊待遇”,而更多的网友则直呼“安检面前人人平等”,“这位记者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那具体是什么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央视记者拒绝安检引肢体冲突 网友:安检面前人人平等
近日一则央视记者大闹冬运会的安检口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全长 1 分 44 秒。视频显示,该名携带“媒体记者”证的黑衣男子在某安检口和安检人员发生冲突,安检人员让其脱掉外套配合安检,男子态度十分嚣张,统一回复“我冷”,并质问“省领导需要安检吗?”
工作人员多次重复让其配合安检,但该名男子站在安检检测仪上就是拒绝脱掉外套,工作人员表示,“所有人都是一个标准,人进必检”,其还是重复“我 冷”,并质疑“你们省领导需要安检吗?”因男子拒不配合工作,安检人员要求其从安检仪上下来,对此,男子回应“我冷,怎么了,小心我投诉你”。
双方一时僵 持不下。旁边工作人员提出“请不要妨碍我们工作”,男子则直接负气去取行李,表示“检不下去了”。
在等待的过程中,男子一件行李被安检机上下来的其他行李带落在地,男子刚开始没注意,听到声音后,却误以为是行李安检人员故意将撞落,立马转身指责 刚刚要求其配合安检的工作人员“干嘛呢,这就是你手里下的人的是吗,将我的东西扔地上。”转而又用手指着安检人员,大声呵斥让其将行李捡起来,对方解释 称,不是自己撞的,有摄像头监控可以证明。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爆发肢体冲突。
视频中,男子佩戴的记者证上有“CCTV”的标志,乌鲁木齐第十三届全国冬运会工作人员也证实了男子是央视记者,但拒绝透露更多细节。
据网友补充的资料,该名男子为CCTV5亚运会等赛事直播组摄像师王华年。有知情人士透露,央视相关领导已经注意到此视频。
除了此次的央视记者,此前网络也流传过记者硬闯安检口的视频,视频中一男一女两位记者试图硬闯安检口,遭到安保人员的严厉阻拦。{北京晚报}
央视记者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许多网友认为央视记者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那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我们一般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那到底怎么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呢?我们从四个方面着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应以具备充分成就条件,若非犯罪行为干扰就可顺利实现的利益为限,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标准。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加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由于扰乱行为,致使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打乱其他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的)等等。曲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虽然该损害结果并非行为人直接造成,但属于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根据之一。如出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残疾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残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疗单位无法开展工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残疾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将之作为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结果。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央视记者的行为肯定是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但是,小编认为,作为央视的一员,更应该用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而不是想着如何使用特权,这才是好的员工。现在,当事人已被停职调查,希望大家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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