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释疑并购重组相关问题 法律如何规定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

juice 2016-01-25 09:07:00
证监会释疑并购重组相关问题 法律如何规定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

由于“万宝之争”,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而就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业绩奖励及业绩补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证监会释疑并购重组业绩奖励和补偿相关问题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了解到,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该注意哪些事项?对此,证监会表示:上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证监会同时表示: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那么,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如何适用?

 

对此,证监会表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证监会同时表示,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业绩奖励和补偿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那关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我国法律法规有何规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

 

1、我国《证券法》第二章的证券发行以及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我国《公司法》第九章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1)吸收合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企业破产法》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新的法律路径。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慎用出资人权益削减方式,如果一定要用,应采取保护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的措施,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等。

 

4、我国《反垄断法》中第四章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1)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2)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违规超比例买卖股份问题》

 

《办法》第1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诉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敌意收购问题

 

全流通下通过二级市场举牌和“敌意收购”大大增加;“两低一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持股市值偏低而净资产收益率又高)的上市公司最易成为收购目标。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1)审核制度的调整


《重组办法》将之前《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5号文,已废止)规定的“始终审核备案制”改为“事后核准制”

新规定的重组流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审核、实施

 

(2)取消长期连续停牌制度,目前最长可以停牌30天。

 

(3)取消与证监会的预沟通制度

 

以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为时间界限,交易所与证监会分工合作:之前由交易所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一处和并购而出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相对企业来说,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因此,我国法律也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你能对此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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