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

好律师网 2016-01-24 10:12:00
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

由于海洋运输具有运量大、通过能力大、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运费低廉等优点,海洋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有数据显示,国际贸易总运量的70%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但是在海洋运输中也存在这巨大的风险,船舶碰撞就是其中之一。发生船舶碰撞之后,必然需要确定碰撞各方的责任,并进行损害赔偿事宜。

 

船舶碰撞的构成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作了两个定义:

 

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

 

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 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船舶碰撞无过失责任的划分

 

双方无过失碰撞责任,又称不负责任的碰撞,是指船舶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事故,其处理原则是不负赔偿责任,损失自负。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无过失碰撞责任通常有以下三种:

 

1.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船舶碰撞,通常是自然灾害所致。如因为海上恶劣天气或台风等,致使船舶发生碰撞。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损失,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2.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是指船方已做到了恪尽职责,以通常航行或防范措施仍不能避免的船舶碰撞。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碰撞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如船舶舵机失灵、发电系统故障、船舶机械的潜在缺陷等。发生这类事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不可抗力引起的碰撞责任基本相似。船舶碰撞被确认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

 

3.原因不明的碰撞。

 

原因不明是指船舶碰撞原因无法查清。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人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一方有过失,碰撞又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即被视为原因不明的碰撞。对于这类事故的处理,应采取损失自负原则,而不能以推定方式处理事故。对此,1910年《碰撞公约》第6条规定:“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对于上述三种碰撞,均采取损失自负的原则,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1910年《碰撞公约》第2条规定:“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己承担。”我国《海商法》第167条也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有过失责任的划分

 

有过失碰撞责任,是指由于一方或多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这种碰撞通常是船员没有遵守航海避碰规则所引起的事故。过失碰撞责任又分以下两种:

 

1.单方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由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船舶碰撞,这类碰撞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过失船舶承担。1910年《碰撞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该艘过失船承担。”我国《海商法》第168条则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2.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

 

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的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过失而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它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双方船舶都违章行驶造成的碰撞;二是双方的判断失误所造成的碰撞;三是一方违章行驶,另一方虽按航行规则行驶,但对他方的违章掉以轻心,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导致船舶碰撞。对于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按过失程度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由于双方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双方应对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但是,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过失程度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在船舶碰撞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当事人往往考虑本身利益,总是强调客观,推卸责任,不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在碰撞事故法生后,准确确定各方的责任、赔偿范围是解决碰撞纠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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