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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远老人78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人,他有1女4儿,大女儿、大儿子是养女和养子。1月12日老人的三个亲生儿子一同站在了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他们三兄弟拒绝赡养父亲,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而法院的最终判决也让三人的心情五味杂陈。
老无所养:七旬老人被遗弃5个月
1月12日,42岁的何明(化名)站上了被告席,和他一同站在被告席上还有他的两个亲哥哥。检方指控,他们三兄弟拒绝赡养父亲,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何桂远老人78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人,他有1女4儿,大女儿、大儿子是无法定收养手续的养女和养子,都在大通镇生活,而他的3个亲生儿子早年已定居外省。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何明安排妻子及女儿,将老父亲何桂远从湖南送回南充嘉陵区大通老家,不过,由于老家的大哥何大周(养子)、大姐何秀芳(养女)不愿接手,何明的妻子准备将老人留置在大通镇政府,后经劝阻,老人被送到当地一老年公寓,其妻子在支付一个月的养老费后返回湖南。
之后,养老院曾多次向老人的子女们催缴费用,但都没有结果。无奈,养老院将老人送到大通镇政府,政府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老人的子女,但得到的答复是都表示不愿赡养父亲。由于何桂远年老体弱、身患疾病、无人照顾,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不得不将老人安置在大通人民医院治疗。大通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老人住院期间前后花费5万元左右,均由政府垫付(后由几个子女分摊)。期间,只有老人的养子、养女曾到医院看望过老人,还支付了一个月的生活费、护理费。就这样,3个亲生儿子让自己体弱多病的父亲被遗弃长达5个月之久。
去年11月前后,大通镇当地派出所和政法机关出面,老人的3个亲生儿子终于一同回到南充,并最终达成赡养协议。2015年11月,何桂远被小儿子何明接回湖南赡养。
对于3个儿子这样的行为,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老人的3个亲生儿子提起公诉。
但在开庭的前几天,住在湖南的何桂远老人因病去世。
亲生儿子:父亲脾气不好
昨晚,已经返回湖南的何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2012年母亲去世后,原本在老家居住的父亲被接到新疆随二哥、三哥生活,2014年3月底前后,父亲被送到湖南由自己赡养。“父亲的脾气不好,经常和我吵架,他也经常说要回四川。”何明说,去年4月份,因为和另外几个兄弟姐妹没有就父亲赡养义务达成协议,加上父亲想回四川,自己便让妻子将父亲送回了老家。
何明承认,父亲送回老家后,当地政府曾就父亲的赡养问题联系过他,但“几个兄弟姐妹没商量好,我也就没有回去,所以最后才出现了这种(遗弃)情况”。何桂远的三儿子也有类似说法。
大同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老人的性格比较古怪,所以和几个儿女的关系都不是特别好,“在大同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期间,还损毁医院30多床棉絮,老人脾气确实有些怪。”
法院判决:犯遗弃罪,获刑6个月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何明三兄弟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屡经教育,拒绝改正,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三人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判处三兄弟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龚翔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尽管何明三兄弟最后达成了赡养协议,而老人最后也去世了,但三兄弟此前遗弃父亲长达5个月的行为,仍旧构成遗弃罪。昨晚,何明在电话里说,自己目前的心情是五味杂陈。(成都商报)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与责任
中国自古就重视孝道,所谓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羊羔跪乳,乌鸦反哺,何况人乎?而且为了弘扬、保持这种美德,赡养父母已经写入了宪法,《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3、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有扶养能力却遗弃老父 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何明三兄弟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五个月,而且屡经教育,拒绝改正,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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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遗弃5个月 3个儿子因遗弃罪获刑6个月
何桂远老人78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人,他有1女4儿,大女儿、大儿子是养女和养子。1月12日老人的三个亲生儿子一同站在了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他们三兄弟拒绝赡养父亲,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而法院的最终判决也让三人的心情五味杂陈。
老无所养:七旬老人被遗弃5个月
1月12日,42岁的何明(化名)站上了被告席,和他一同站在被告席上还有他的两个亲哥哥。检方指控,他们三兄弟拒绝赡养父亲,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何桂远老人78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人,他有1女4儿,大女儿、大儿子是无法定收养手续的养女和养子,都在大通镇生活,而他的3个亲生儿子早年已定居外省。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何明安排妻子及女儿,将老父亲何桂远从湖南送回南充嘉陵区大通老家,不过,由于老家的大哥何大周(养子)、大姐何秀芳(养女)不愿接手,何明的妻子准备将老人留置在大通镇政府,后经劝阻,老人被送到当地一老年公寓,其妻子在支付一个月的养老费后返回湖南。
之后,养老院曾多次向老人的子女们催缴费用,但都没有结果。无奈,养老院将老人送到大通镇政府,政府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老人的子女,但得到的答复是都表示不愿赡养父亲。由于何桂远年老体弱、身患疾病、无人照顾,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不得不将老人安置在大通人民医院治疗。大通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老人住院期间前后花费5万元左右,均由政府垫付(后由几个子女分摊)。期间,只有老人的养子、养女曾到医院看望过老人,还支付了一个月的生活费、护理费。就这样,3个亲生儿子让自己体弱多病的父亲被遗弃长达5个月之久。
去年11月前后,大通镇当地派出所和政法机关出面,老人的3个亲生儿子终于一同回到南充,并最终达成赡养协议。2015年11月,何桂远被小儿子何明接回湖南赡养。
对于3个儿子这样的行为,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老人的3个亲生儿子提起公诉。
但在开庭的前几天,住在湖南的何桂远老人因病去世。
亲生儿子:父亲脾气不好
昨晚,已经返回湖南的何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2012年母亲去世后,原本在老家居住的父亲被接到新疆随二哥、三哥生活,2014年3月底前后,父亲被送到湖南由自己赡养。“父亲的脾气不好,经常和我吵架,他也经常说要回四川。”何明说,去年4月份,因为和另外几个兄弟姐妹没有就父亲赡养义务达成协议,加上父亲想回四川,自己便让妻子将父亲送回了老家。
何明承认,父亲送回老家后,当地政府曾就父亲的赡养问题联系过他,但“几个兄弟姐妹没商量好,我也就没有回去,所以最后才出现了这种(遗弃)情况”。何桂远的三儿子也有类似说法。
大同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老人的性格比较古怪,所以和几个儿女的关系都不是特别好,“在大同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期间,还损毁医院30多床棉絮,老人脾气确实有些怪。”
法院判决:犯遗弃罪,获刑6个月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何明三兄弟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屡经教育,拒绝改正,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三人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判处三兄弟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龚翔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尽管何明三兄弟最后达成了赡养协议,而老人最后也去世了,但三兄弟此前遗弃父亲长达5个月的行为,仍旧构成遗弃罪。昨晚,何明在电话里说,自己目前的心情是五味杂陈。(成都商报)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与责任
中国自古就重视孝道,所谓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羊羔跪乳,乌鸦反哺,何况人乎?而且为了弘扬、保持这种美德,赡养父母已经写入了宪法,《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3、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有扶养能力却遗弃老父 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何明三兄弟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五个月,而且屡经教育,拒绝改正,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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